招納“聯盟商”和“合夥人”?當心誤入傳銷陷阱!

招納“聯盟商”和“合夥人”?當心誤入傳銷陷阱!

案情回顧

2017年11月25日,我局接群眾舉報稱××(深圳)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禪城區某酒店組織非法傳銷活動。我局執法人員對線索進行核查,認為被舉報人存在組織傳銷活動嫌疑。

調查證實,自2017年11月25日起,當事人以召開"COP財富共同體-財富加速系統總裁峰會"為名義,組織多地商家、個人進行團體活動,主要內容在於介紹和推廣其經營的手機APP平臺。利用該平臺,當事人以幫助企業銷售產品為名組織企業和個人,通過推薦方式招納所謂"聯盟商"和"合夥人",並給予相應企業和人員各種獎勵,具體方式為:

1.初始交納1000至100000元不等的"系統建設費"成為"聯盟商",以獲取"獎勵"與"推薦"等資格。"聯盟商"現分為四種級別,級別越高需交納的建設費越高,能獲取"獎勵"的比例也越高。調查瞭解到,當事人有計劃設計更大更復雜的聯盟商層級和獎勵制度;另有一種是"合夥人",進入公司平臺註冊後,購買商品就可以成為合夥人,合夥人沒有被獎勵資格。

2.成功推薦聯盟商可以獲得相關獎勵收益,被推薦的聯盟商銷售商品或消費,推薦人也可以獲得獎勵收益,使推薦人與被推薦人間可以形成單向的獎勵返還網絡,且沒有其他限制。

3.所謂獎勵的具體對象有二,一是其平臺中的虛擬產品"小云豆","小云豆"可以在當事人經營的平臺中作為抵扣憑據使用,在滿足一定條件下也可以兌換為現金;二是現金獎勵,平臺聯盟商推薦他人入駐平臺,可以獲得比例為5%至20%不等的"返還系統建設費"現金獎勵。

當事人在我區實施上述行為期間,共收取系統建設費98000元,當事人還收取了客戶銷售額5%平臺費(18414.14元),合計收取費用116414.14元。

有關法律

對此,我們來看看我國法律對於這一方面是怎樣規定的。

<strong>《禁止傳銷條例》

<strong>第七條 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strong>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strong>《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

<strong>第五條 違法提供服務的違法所得按違法提供服務的全部收入扣除該項服務中所使用商品的購進價款計算。

行政處罰決定

在本案當中,當事人以經營手機APP平臺,幫助企業銷售產品為名,組織人員或者其他公司繳納系統建設費成為聯盟商,獲得推薦其他人成為聯盟商的條件,成為聯盟商後每發展一個企業或個人成為聯盟商可以獲得現金獎勵和變相現金獎勵,上述行為屬於《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所指的非法傳銷行為。

另外,當事人發展的成員銷售產品或者消費時都可以獲得變相現金獎勵,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從被髮展人員繳納費用和銷售商品中收取提成,導致誰先加入誰在上線,先參加者從後加入者中獲取收益,收益數額由其先加入的先後順序決定,其後果是先加入者永遠領先於後來者,上述行為屬於《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所指的非法傳銷行為,應該依法受到處罰。

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禪城工商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處罰。

提醒

傳銷這一違法手段,借勢互聯網升級換代為"網絡傳銷",手段更為隱蔽,常見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以創業投資為由頭,以"在家創業"、"網絡創業"、"網絡資本運作"、"網絡投資"、"原始股投資"、"基金髮售"為誘餌,欺騙、引誘年輕人上當;

二是打著"慈善救助"、"愛心互助"等幌子,以"做慈善事業,築和諧家園"、"愛心支助貧困學子"、"消費養老"等形式,欺騙群眾上當受騙;

三是打著"微信營銷"的旗號,以微信、微商為平臺,採取誇大宣傳、造假炫富等方式,誘騙"朋友圈"的親朋好友,以商品零售為幌子,實際是以發展下級代理商的形式從事網絡傳銷;

四是打著"旅遊直銷"、"免費旅遊"的旗號,以"免費旅遊"、"邊旅遊邊賺錢"等噱頭,通過加手機微信好友的形式發展下線,拉群眾入會交費,從事網絡傳銷。

無論何種形式,其實質仍是以購買份額作為繳納入門費,以發展下線人員作為拉人頭組成層級,以下線人員"業績"作為獲利依據的行為。識別傳銷,需要看三個主要特徵:

一是入門費,是否需要認購商品或交納費用取得加入資格或發展他人加入的資格;

二是拉人頭,是否需要發展他人成為自己的下線,並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給付報酬;

三是團隊計酬,是否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報酬。

如果符合以上特徵,就有可能涉嫌傳銷。 一旦發現傳銷活動,首先是不參與,然後立即向當地公安、工商部門舉報。

招納“聯盟商”和“合夥人”?當心誤入傳銷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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