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纳“联盟商”和“合伙人”?当心误入传销陷阱!

招纳“联盟商”和“合伙人”?当心误入传销陷阱!

案情回顾

2017年11月25日,我局接群众举报称××(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禅城区某酒店组织非法传销活动。我局执法人员对线索进行核查,认为被举报人存在组织传销活动嫌疑。

调查证实,自2017年11月25日起,当事人以召开"COP财富共同体-财富加速系统总裁峰会"为名义,组织多地商家、个人进行团体活动,主要内容在于介绍和推广其经营的手机APP平台。利用该平台,当事人以帮助企业销售产品为名组织企业和个人,通过推荐方式招纳所谓"联盟商"和"合伙人",并给予相应企业和人员各种奖励,具体方式为:

1.初始交纳1000至100000元不等的"系统建设费"成为"联盟商",以获取"奖励"与"推荐"等资格。"联盟商"现分为四种级别,级别越高需交纳的建设费越高,能获取"奖励"的比例也越高。调查了解到,当事人有计划设计更大更复杂的联盟商层级和奖励制度;另有一种是"合伙人",进入公司平台注册后,购买商品就可以成为合伙人,合伙人没有被奖励资格。

2.成功推荐联盟商可以获得相关奖励收益,被推荐的联盟商销售商品或消费,推荐人也可以获得奖励收益,使推荐人与被推荐人间可以形成单向的奖励返还网络,且没有其他限制。

3.所谓奖励的具体对象有二,一是其平台中的虚拟产品"小云豆","小云豆"可以在当事人经营的平台中作为抵扣凭据使用,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兑换为现金;二是现金奖励,平台联盟商推荐他人入驻平台,可以获得比例为5%至20%不等的"返还系统建设费"现金奖励。

当事人在我区实施上述行为期间,共收取系统建设费98000元,当事人还收取了客户销售额5%平台费(18414.14元),合计收取费用116414.14元。

有关法律

对此,我们来看看我国法律对于这一方面是怎样规定的。

<strong>《禁止传销条例》

<strong>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strong>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strong>《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strong>第五条 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行政处罚决定

在本案当中,当事人以经营手机APP平台,帮助企业销售产品为名,组织人员或者其他公司缴纳系统建设费成为联盟商,获得推荐其他人成为联盟商的条件,成为联盟商后每发展一个企业或个人成为联盟商可以获得现金奖励和变相现金奖励,上述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所指的非法传销行为。

另外,当事人发展的成员销售产品或者消费时都可以获得变相现金奖励,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从被发展人员缴纳费用和销售商品中收取提成,导致谁先加入谁在上线,先参加者从后加入者中获取收益,收益数额由其先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其后果是先加入者永远领先于后来者,上述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所指的非法传销行为,应该依法受到处罚。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禅城工商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依法作出处罚。

提醒

传销这一违法手段,借势互联网升级换代为"网络传销",手段更为隐蔽,常见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以创业投资为由头,以"在家创业"、"网络创业"、"网络资本运作"、"网络投资"、"原始股投资"、"基金发售"为诱饵,欺骗、引诱年轻人上当;

二是打着"慈善救助"、"爱心互助"等幌子,以"做慈善事业,筑和谐家园"、"爱心支助贫困学子"、"消费养老"等形式,欺骗群众上当受骗;

三是打着"微信营销"的旗号,以微信、微商为平台,采取夸大宣传、造假炫富等方式,诱骗"朋友圈"的亲朋好友,以商品零售为幌子,实际是以发展下级代理商的形式从事网络传销;

四是打着"旅游直销"、"免费旅游"的旗号,以"免费旅游"、"边旅游边赚钱"等噱头,通过加手机微信好友的形式发展下线,拉群众入会交费,从事网络传销。

无论何种形式,其实质仍是以购买份额作为缴纳入门费,以发展下线人员作为拉人头组成层级,以下线人员"业绩"作为获利依据的行为。识别传销,需要看三个主要特征:

一是入门费,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

二是拉人头,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

三是团队计酬,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

如果符合以上特征,就有可能涉嫌传销。 一旦发现传销活动,首先是不参与,然后立即向当地公安、工商部门举报。

招纳“联盟商”和“合伙人”?当心误入传销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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