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操作!股东竟以目标公司股权抵偿目标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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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企业在经营中欠乙企业债务3000万元,甲公司股东为张三李四,同乙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五约定以甲公司全部股权抵偿乙企业债务,约定将股权过户给王五个人。甲企业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请问:各方如何实施财税处理?

这是一个很有趣的案例,我们常见的以资产抵偿债务通常是主体清晰的,如A欠B钱,就用A的资产抵偿B的债务,双方直接处理即可。

但这个案例中出现甲企业、乙企业为债务人和债权人,但甲企业并未用自己资产抵偿乙企业债务,而是由甲企业股东出面,以所持甲企业股权抵偿债务,更重要的是,不是直接抵给乙企业,而是抵给乙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不是股东),这里面出现四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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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企业财税处理

所欠乙企业3000万元债务偿还,表面看是王五偿还,但实质是张三李四通过股权转让获取收入代为偿还,因此应同时计入张三李四的其他应付款。

同时甲企业股东明细发生变化,从张三李四变为王五。

2、乙企业财税处理

乙企业债权收回,但由于是王五偿还,因此应由王五将3000万股权转让款作为偿还款项转入乙企业。

3、股东张三李四

张三李四本质上讲甲公司股权转让给王五,由于股权历史成本为1000万元,因此应按照2000万元溢价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这里的扣缴义务人出现了麻烦,因为并未支付给张三李四,因此理论上张三李四应自掏腰包缴纳税款,这个问题是实务中最大的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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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股东王五

对于王五而言,花费3000万代价取得了甲企业股权,但3000万元不是支付给原股东,而是支付给债权人乙企业。

这个案例为什么复杂,关键在于其中涉及四方,四方之间又有抵偿债务和股权转让两笔交易混杂一起,但如果分清主体,理清交易,思路也就自然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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