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操作!股東竟以目標公司股權抵償目標公司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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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企業在經營中欠乙企業債務3000萬元,甲公司股東為張三李四,同乙公司實際控制人王五約定以甲公司全部股權抵償乙企業債務,約定將股權過戶給王五個人。甲企業實收資本為1000萬元。請問:各方如何實施財稅處理?

這是一個很有趣的案例,我們常見的以資產抵償債務通常是主體清晰的,如A欠B錢,就用A的資產抵償B的債務,雙方直接處理即可。

但這個案例中出現甲企業、乙企業為債務人和債權人,但甲企業並未用自己資產抵償乙企業債務,而是由甲企業股東出面,以所持甲企業股權抵償債務,更重要的是,不是直接抵給乙企業,而是抵給乙企業的實際控制人(不是股東),這裡面出現四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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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企業財稅處理

所欠乙企業3000萬元債務償還,表面看是王五償還,但實質是張三李四通過股權轉讓獲取收入代為償還,因此應同時計入張三李四的其他應付款。

同時甲企業股東明細發生變化,從張三李四變為王五。

2、乙企業財稅處理

乙企業債權收回,但由於是王五償還,因此應由王五將3000萬股權轉讓款作為償還款項轉入乙企業。

3、股東張三李四

張三李四本質上講甲公司股權轉讓給王五,由於股權歷史成本為1000萬元,因此應按照2000萬元溢價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這裡的扣繳義務人出現了麻煩,因為並未支付給張三李四,因此理論上張三李四應自掏腰包繳納稅款,這個問題是實務中最大的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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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股東王五

對於王五而言,花費3000萬代價取得了甲企業股權,但3000萬元不是支付給原股東,而是支付給債權人乙企業。

這個案例為什麼複雜,關鍵在於其中涉及四方,四方之間又有抵償債務和股權轉讓兩筆交易混雜一起,但如果分清主體,理清交易,思路也就自然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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