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问来源买赃车,推定“明知”被判刑

俗话说,贪小便宜吃大亏。这不,邱某就因贪图便宜买了偷来的赃物,还自以为自己没参与违法犯罪,就是出了事也与己无关。却不料最终触犯了刑法,真是悔之晚矣。

2016年7月,邱某接到久未谋面朋友石某的电话,称其手里一台翻斗车,因为想投资其他生意资金不够,想把翻斗车卖了,问邱某要不要。第二天,邱某赶到石某处,看到翻斗车九成新,便有意买下来,便向石某要翻斗车的证件手续进行详细了解。石某称翻斗车是别人顶账顶给自己的,没有手续,如果邱某想要,3万块钱就可以成交。这时,邱某心中开始怀疑这台翻斗车可能来路不正,但转念一想,这台翻斗车至少也值十八九万元,这么便宜买过来即使不用再倒卖出去也特划算。再说,管他车是怎么来的,反正自己没有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即使出了事也不会牵涉到自己。正是抱着这种心理,邱某很利索地就将翻斗车买了下来。

随后,邱某通过张某将翻斗车以4万元的价格销售给杨某。此后,该翻斗车又先后经陈某、王某等人,最终以6.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程某。2017年9月,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在一家汽车修理店内缴获了这辆被盗的翻斗车,并当场抓获驾驶该车的程某。经鉴定,该翻斗车价值19.5万元。后经公安机关上网追逃,盗窃翻斗车的石某很快落入法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盗窃他人翻斗车,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邱某等6人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购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邱某等6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处邱某等6人一年零九个月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处罚金。

说法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对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而进行买卖、介绍买卖、用于抵债等行为的,应当推定行为人主观“明知是犯罪所得”。

本案中,石某因盗窃他人翻斗车并将其出手时,邱某虽然怀疑翻斗车来路不正,但终因贪图一时的便宜,在没有证件手续的情况下进行了购买,按照上述司法解释,应该推定其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所以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张某等5人也是如此,所以和邱某一起被判处上述刑罚。

对普通人来说,虽对翻斗车等车辆价格不十分了解,但一台九成新的车辆绝不会是3万元或6.8万元的价格可以买到的,应该很容易想到是被盗车辆。因此,办案法官提醒,购买二手车的时候,一定要到正规场所,索取合法来源凭证,购买“放心车”。不要认为只要没有亲身参与盗窃等犯罪行为,仅仅收购赃物就不违法。贪图便宜收购赃物的行为对盗窃等源头犯罪起到了支持、鼓励作用,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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