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項附加扣除之(一)——住房租金篇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前 言

2019年1月1日起,納稅人計算個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在5000元基本減除費用扣除和“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外,還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贍養老人等6項專項附加扣除。

那麼,6項專項附加扣除到底怎麼扣呢?我們將陸續為您發佈相關問答,今天發佈住房租金篇


專項附加扣除之(一)——住房租金篇


1.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的扣除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答: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規定進行扣除。

2. 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中的主要工作城市是如何定義的?

答: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納稅人任職受僱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州、盟)全部行政區域範圍。

3.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的扣除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答: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一)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項所列城市以外,市轄區戶籍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100元;市轄區人口不超過100萬(含)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800元。

納稅人的配偶在納稅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視同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轄區戶籍人口,以國家統計局公佈的數據為準。

4.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的扣除主體是誰?

答:根據《辦法》規定,住房租金支出由簽訂租賃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沒有住房的,可以分別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雙方不得同時分別享受住房貸款利息扣除和住房租金扣除。

5.納稅人享受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應該留存哪些資料?

答:納稅人應當留存住房租賃合同、協議等有關資料備查。

6.夫妻雙方無住房,兩人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各自租房,如何扣除?

答: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都無住房,可以分別扣除。

7.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時享受嗎?

答:不可以。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二選一。如果對於住房貸款利息進行了抵扣,就不能再對住房租金進行抵扣。反之亦然。

8.納稅人首次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的時間是什麼時候?

答:納稅人首次享受住房租賃扣除的起始時間為租賃合同約定起租的當月,截止日期是租約結束或者在主要工作城市已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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