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再說一句大家有共鳴的話:當遇到拆遷時,你有沒有擔心自家房子被定為違法建築?或者是你正經歷房子被定違的遭遇……
肯定有吧!
說實話,在咱們國內城市化進程當中,難免會遇到一些歷史遺留問題造成的房屋產權不齊全,這恰恰就成了一些地方拆遷人員拿來“說事”的把柄,動輒一紙“限期自行拆除”的文件丟給你,到期不拆推土機就來了……
拆遷方此舉引發的後果很嚴重,強拆造成的各種意外事件也時常見諸報端,反正最終的結局就是雙輸:拆遷方工作人員有的脫了衣服有的送了命,而拆遷戶則為此失去自由。
今天,小編就告訴一下,一座房子要定違,到底該走哪些流程,若有人不走正規流程直接甩你一張限期拆除的公告,那就讓他一邊歇著吧。
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拆除違章建築的程序主要涉及以下程序:
一、調查取證階段
1、職能部門對來自群眾舉報、日常巡查等渠道的違法建築,必須要有影像資料以及與違建當事人的談話詢問筆錄,當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證人證言等證據。整個調查取證工作,城鎮規劃區的由縣(區)規劃部門承擔,鄉村規劃區的由鄉鎮政府承擔,鄉鎮政府不能獨立完成的,區規劃部門派人員參與指導調查。
2、調查違建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家庭人口狀況(每個成員的基本情況)、主要經濟來源,除修建的違章建築外,是否還有房屋,住房面積多大、違章建築的用途(出租、自用、自住)等。
3、現場勘驗記錄。
4、調取城市、鎮建設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規劃區。還要到房管部門查詢該建築的登記材料。
二、認定違章建築
規劃部門調查取證工作完成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屬於違章建築的認定。鄉鎮政府的調查取證工作資料要報縣級規劃部門審查指導,避免鄉鎮政府不知曉當事人已直接在縣級規劃部門辦理鄉村規劃建設許可證。
三、作出責令限期拆除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對違章建築進行調查取證,不違反城鄉規劃但沒有辦理規劃建設審批的建築,屬於程序性違章建築,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罰款,補辦相關行政許可手續;違反城鄉規劃的建築,屬於實體性違章建築,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章建築決定書》,逾期未自行拆除的,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拆除措施。
四、下達執法文書
縣(區)規劃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事先告知書、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等執法文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難以確定或者難以送達的,可以採用通告形式告知。告知期限自通告發布之日起不少於十日。
五、強制拆除的審批
縣(區)規劃部門收集資料製作報批卷宗,然後按程序報批。由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後以縣(區)政府的名義責令城鄉規劃局或城市管理局組織強行拆除。
在鄉村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如果對方沒有走這些法定流程,而是直接喊你自行拆除房子或者上來就給你強拆,那對方的執法必然存在問題,建議你就可以啟動維權流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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