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高利贷 敲诈勒索他人——张智祺等恶势力犯罪核心成员获刑

发放高利贷 敲诈勒索他人——张智祺等恶势力犯罪核心成员获刑

12月20日上午10时20分,黑龙江鸡东县人民法院对张智祺、王海军、张焱恶势力犯罪进行宣判。被告人张智祺因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73 900元,返还给被害人于某36 000元,返还给被害人侯某某29 700元,返还给被害人秦某某8 200元,责令其将敲诈勒索犯罪款退赔给被害人秦某某人民币24 700元;被告人王海军因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焱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发放高利贷 敲诈勒索他人——张智祺等恶势力犯罪核心成员获刑

鸡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张智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17年6月开始经营鸡东县银河诚信担保公司。期间,张智祺未经国家相关部门许可,非法经营高利放贷业务,周息10%,以此获取暴利。张智祺在借款人于某、侯某某、秦某某等人无力支付本息时,纠集被告人王海军、张焱等人,采取威胁、滋扰、纠缠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中,张智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三起,敲诈勒索数额为268 220元;王海军参与敲诈勒索犯罪一起,敲诈勒索数额为162 520元;张焱参与敲诈勒索犯罪一起,敲诈勒索数额为81 000元。

鸡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智祺伙同王海军、张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采取威胁、滋扰、纠缠等手段,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张智祺辩护人认为张智祺对于某所实施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害人受威胁前所交付的高额利息系当事人自愿,以及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恶势力”犯罪,经查,张智祺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且未经国家相关部门许可而从事金融业务。张智祺纠集王海军、张焱,以高利放贷、

暴利讨债方式,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客观上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符合“恶势力”的特征,应予严惩。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亦不符合本案的事实,依法不予采纳。所获取的被害人实际所得借款以外的高额利息73 900元,系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张智祺、王海军对于某实施敲诈勒索,属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应当对该起犯罪的全部数额承担责任,张智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海军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张智祺、张焱对侯某某实施敲诈勒索,属共同犯罪,张智祺系主犯,张焱系从犯。对于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张智祺、张焱对侯某某实施犯罪,属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咸者减轻处罚。王海军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王海军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智祺、张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张智祺主动返还被害人于某房屋,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张智祺予以从轻处罚,对王海军、张焱予以减轻处罚。决定以判处被告人张智祺因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73 900元,返还给被害人于某36 000元,返还给被害人侯某某29 700元,返还给被害人秦某某8 200元,责令其将敲诈勒索犯罪款退赔给被害人秦某某人民币24 700元;被告人王海军因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焱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发放高利贷 敲诈勒索他人——张智祺等恶势力犯罪核心成员获刑

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员单位、部分社区代表、新闻媒体记者、社会群众、被告人近亲属等共计140余人参加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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