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氣盛好逞強!以一敵二致人亡,是什麼原因讓一名22小夥喪命?

年輕氣盛好逞強!以一敵二致人亡,是什麼原因讓一名22小夥喪命?

2014年9月14日,趙桂林酒後來到南充市順慶區“皇城”旱冰場滑冰。在滑冰過程中,趙桂林與李某發生碰撞,進而發生打鬥。李某的表哥明某(被害人,男,歿年22歲)見狀上前幫李某。在旱冰場保安的勸阻下,雙方相繼離開。趙桂林因被打不服氣,便尾隨明某一行三人走出“皇城”旱冰場,邊走邊打電話邀約其朋友前來幫忙。當明某準備騎摩托車離開時,趙桂林上前朝摩托車車頭踢了一腳,並與明某發生打鬥,在打鬥過程中,趙桂林持隨身攜帶的單刃水果刀朝明某的胸腹部連續捅刺數刀,後逃離現場。明某因心包、心臟破裂,急性大量失血、心包填塞當場死亡。9月15日,趙桂林在家人陪同下到公安機關主動投案

年輕氣盛好逞強!以一敵二致人亡,是什麼原因讓一名22小夥喪命?

趙桂林的供述以及辨認、指認筆錄。證實2014年9月14日19時許,趙桂林酒後在“皇城”旱冰場滑冰時被李某撞了,趙桂林起來後就打李某,李某喊來明某,趙桂林與明某發生爭執後就打在一起。打鬥中,趙桂林被明某按在旱冰場中間水泥臺上,頭部被李某打了幾下。旱冰場保安把他們拉開後,明某等三人離開旱冰場,趙桂林不服氣,就跟出去,邊走邊打電話邀約吳某和鄒某來幫忙。出了旱冰場,趙桂林看見明某準備騎摩托車離開,就上去踢了摩托車一腳,明某下車和趙桂林扭打,把趙桂林按倒在地,並叫李某拿磚頭打趙桂林,趙桂林看見李某拿了一塊磚頭走來,就從褲兜裡掏出鑰匙,打開鑰匙上的刀子,朝明某腹部捅了幾刀。之後趙桂林爬起來,被明某抓住皮帶,旁邊的保安抓住趙桂林右手,接著明某鬆了手,趙桂林掙脫了保安跑了,回家後換了衣服,發現自己的兩部手機丟了。趙桂林告訴母親自己捅了人,母親勸了趙桂林一晚上。次日,趙桂林在母親和繼父的陪同下自首,並將刀和當時穿的衣褲交給公安機關。趙桂林的手機號是153××××5362。趙桂林指認在旱冰場內被撞的位置和打鬥位置、踢摩托車的位置;辨認出作案時用的摺疊水果刀,打電話用的黑色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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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趙桂林持刀連續捅刺被害人明某的胸腹部,致明某死亡,趙桂林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法懲處。趙桂林作案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趙桂林有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趙桂林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提出,趙桂林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經查,趙桂林持刀連續捅刺明某的胸腹部要害部位,對其行為可能造成明某的死亡後果持放任態度,其行為不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該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趙桂林所提其行為應認定為防衛過當,明某有明顯過錯的上訴理由和辯護人所提明某有嚴重過錯,趙桂林屬於激情犯罪的辯護意見。經查,趙桂林在旱冰場與李某發生碰撞後率先動手打人,引發事端。經保安勸解平息後,趙桂林仍不服氣,邀約他人前來幫忙,在明某與同伴準備騎摩托車離開時,趙桂林腳踢明某的摩托車進行挑釁,並主動與明某發生打鬥,並在打鬥中持刀捅刺明某致死亡。趙桂林具有明顯的侵害他人的意圖,其行為不具有防衛性質,不構成防衛過當。明某對案件的發生並無過錯,趙桂林的行為不屬於激情犯罪。該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趙桂林及其辯護人所提趙桂林具有自首情節,系初犯,積極賠償明某親屬的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自願認罪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成立,予以採納。本案不屬於應當適用《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進行量刑的案件,故辯護人提出應根據該規定進行量刑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提出在十年以內改判的請求不予採納。對四川省人民檢察院的意見予以採納。原判認定事實和定罪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南中刑初字第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的第四項,即對被告人趙桂林作案時所用刀具予以沒收;

二、撤銷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南中刑初字第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的第一項,即被告人趙桂林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趙桂林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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