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气盛好逞强!以一敌二致人亡,是什么原因让一名22小伙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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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14日,赵桂林酒后来到南充市顺庆区“皇城”旱冰场滑冰。在滑冰过程中,赵桂林与李某发生碰撞,进而发生打斗。李某的表哥明某(被害人,男,殁年22岁)见状上前帮李某。在旱冰场保安的劝阻下,双方相继离开。赵桂林因被打不服气,便尾随明某一行三人走出“皇城”旱冰场,边走边打电话邀约其朋友前来帮忙。当明某准备骑摩托车离开时,赵桂林上前朝摩托车车头踢了一脚,并与明某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赵桂林持随身携带的单刃水果刀朝明某的胸腹部连续捅刺数刀,后逃离现场。明某因心包、心脏破裂,急性大量失血、心包填塞当场死亡。9月15日,赵桂林在家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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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桂林的供述以及辨认、指认笔录。证实2014年9月14日19时许,赵桂林酒后在“皇城”旱冰场滑冰时被李某撞了,赵桂林起来后就打李某,李某喊来明某,赵桂林与明某发生争执后就打在一起。打斗中,赵桂林被明某按在旱冰场中间水泥台上,头部被李某打了几下。旱冰场保安把他们拉开后,明某等三人离开旱冰场,赵桂林不服气,就跟出去,边走边打电话邀约吴某和邹某来帮忙。出了旱冰场,赵桂林看见明某准备骑摩托车离开,就上去踢了摩托车一脚,明某下车和赵桂林扭打,把赵桂林按倒在地,并叫李某拿砖头打赵桂林,赵桂林看见李某拿了一块砖头走来,就从裤兜里掏出钥匙,打开钥匙上的刀子,朝明某腹部捅了几刀。之后赵桂林爬起来,被明某抓住皮带,旁边的保安抓住赵桂林右手,接着明某松了手,赵桂林挣脱了保安跑了,回家后换了衣服,发现自己的两部手机丢了。赵桂林告诉母亲自己捅了人,母亲劝了赵桂林一晚上。次日,赵桂林在母亲和继父的陪同下自首,并将刀和当时穿的衣裤交给公安机关。赵桂林的手机号是153××××5362。赵桂林指认在旱冰场内被撞的位置和打斗位置、踢摩托车的位置;辨认出作案时用的折叠水果刀,打电话用的黑色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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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赵桂林持刀连续捅刺被害人明某的胸腹部,致明某死亡,赵桂林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赵桂林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赵桂林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赵桂林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赵桂林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经查,赵桂林持刀连续捅刺明某的胸腹部要害部位,对其行为可能造成明某的死亡后果持放任态度,其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赵桂林所提其行为应认定为防卫过当,明某有明显过错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所提明某有严重过错,赵桂林属于激情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赵桂林在旱冰场与李某发生碰撞后率先动手打人,引发事端。经保安劝解平息后,赵桂林仍不服气,邀约他人前来帮忙,在明某与同伴准备骑摩托车离开时,赵桂林脚踢明某的摩托车进行挑衅,并主动与明某发生打斗,并在打斗中持刀捅刺明某致死亡。赵桂林具有明显的侵害他人的意图,其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不构成防卫过当。明某对案件的发生并无过错,赵桂林的行为不属于激情犯罪。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赵桂林及其辩护人所提赵桂林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积极赔偿明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本案不属于应当适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量刑的案件,故辩护人提出应根据该规定进行量刑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提出在十年以内改判的请求不予采纳。对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四项,即对被告人赵桂林作案时所用刀具予以没收;

二、撤销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赵桂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桂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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