蘄春縣人民政府關於對文昌廣場項目房屋徵收的決定

因公共利益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規定,縣人民政府決定對文昌廣場項目內的房屋實施徵收。現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如下:

一、徵收範圍及對象

徵收範圍:東臨蘄春大道,南臨漕河一路,西臨居民區,北臨雷溪河,具體徵收範圍詳見規劃紅線圖。

徵收對象:文昌廣場項目範圍內的所有建築物、構築物及附屬物。

二、簽約及搬遷期限

簽約及搬遷期限:自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

三、徵收主體、徵收部門和實施單位

徵收主體為蘄春縣人民政府,徵收部門和實施單位為蘄春縣房屋徵收辦公室。

四、徵收補償方案:詳見《文昌廣場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見附件)。

五、自房屋徵收範圍確定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以及裝飾裝修和改變房屋用途,不得搶栽搶種;違反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並不予補償。

被徵收人對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本決定發佈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黃岡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自本決定發佈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文昌廣場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2018年11月14日

附件

文昌廣場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為推進文昌廣場項目建設,規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徵收範圍及對象

文昌廣場項目範圍內的所有建築物、構築物及附屬物,具體徵收範圍詳見規劃紅線圖。

二、簽約及搬遷期限

簽約及搬遷期限:自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

三、徵收主體、徵收部門和實施單位

徵收主體為蘄春縣人民政府,徵收部門和實施單位為蘄春縣房屋徵收辦公室。

四、徵收補償方式

實行一次性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兩種方式,由被徵收人自行選擇其中一種補償方式。

五、徵收補償標準和具體辦法

(一)有國土、規劃或產權登記手續的房屋,按以下標準補償:

1.住宅房屋。

(1)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主體房屋按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價格上浮30%予以一次性貨幣補償。

(2)產權調換補償方式的,主體房屋根據結構的不同升減面積後按相應比例在雷溪河二期還建小區進行還建。

①結構升減係數:全現澆結構的面積上升5%、磚混預製結構的面積不升不減。

②產權調換比例:面積升減後,房屋總層數為一層的調換比例1:1.3,房屋總層數為二層的調換比例1:1.2,房屋總層數為三層的調換比例1:1.1,房屋總層數三層以上調換比例為1:1。

③產權調換房面積結算:被徵收人應當選擇與被徵收房屋調換總面積最接近的還建房戶型進行調換。產權調換房設計總面積大於被徵收房屋應調換總面積10㎡(含10㎡)以下的,由被徵收人按產權調換房的建築成本價1800元/㎡支付差價款;大於10㎡(不含10㎡)以上的,由被徵收人按產權調換房的市場價4500元/㎡支付差價款,其中10㎡(含10㎡)以下按建築成本價結算。被徵收房屋應調換總面積大於產權調換房設計總面積部分按2920元/㎡予以補償。在面積結算時,產權調換房面積以房管部門實際測量面積為準,產權調換房實際測量面積與設計面積差額部分,按產權調換房建築成本價結算。以上調換面積差價均在交房時一次性結清。

(3)主體房屋之外的房屋為附屬屋,實行貨幣補償,補償價格按評估機構評估的價格確定。

(4)主體房屋地下室層高在2.2米以上且系水泥地面的,計算為主體建築面積,納入被徵收房屋總層數計算,補償方式由徵收人選擇。層高在2.2米以下的按評估價格只作貨幣補償。

2.非住宅房屋。

(1)商業房屋:證載明確為商業用途,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並載明的經營場所為被徵收房屋,有納稅憑證且連續經營2年至今的商業性房屋,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按同地段類似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予以補償;選擇產權調換補償方式的,對其實際經營面積部分按1:1比例在雷溪河二期還建小區還建商業面積,其餘面積按住宅房屋補償方式還建住宅面積。

(2)住改非房屋:辦理了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有納稅憑證,且連續經營2年至今的住宅改為非住宅房屋,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對其實際經營部分的面積,除按住宅房屋補償標準給予徵收補償外,以該實際生產經營面積的房屋與住宅房屋評估價的差額,根據經營狀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實際情況按不超過50%給予補助;選擇產權調換補償方式的,根據實際經營面積按1:1比例在雷溪河二期還建小區調換住宅房屋。

(3)產權調換房面積結算:被徵收商業房屋應調換面積小於商業產權調換房設計面積部分,由被徵收人按商業產權調換房的同期市場價購買;被徵收商業房屋應調換面積大於商業產權調換房設計面積部分,按被徵收商業房屋同地段類似房屋市場評估價予以補償。調換住宅房屋的,按住宅房屋面積結算方式執行。

(4)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①證載明確為商業用途,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並載明的經營場所為被徵收房屋,有納稅憑證且連續經營2年至今的經營性用房,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按被徵收經營性房屋的評估價5%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選擇產權調換補償方式的,過渡期間每年按被徵收經營性房屋的評估價3%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②停產停業損失只補償給被徵收人。被徵收房屋存在租賃關係,生產經營者不是被徵收人的,按照其與被徵收人的約定,雙方自行協商分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5)單位或集體所有的房屋按評估機構評估的價格只作貨幣補償,土地面積按評估價格予以補償。

(二)無國土、規劃或產權登記手續的房屋,按評估價給予貨幣補償,不予產權調換。

(三)裝修裝飾及附屬物補償。

1.室內外裝飾裝修按評估機構評估的價格予以補償。

2.室外廁所、鋼構屋、圍牆、屋前屋後水泥路面、樹木等按評估價予以貨幣補償。

(四)違法建築的處理。

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不予補償。徵收範圍確定後搶建、搶裝修的,不予補償,並依法強制拆除。

(五)過渡期限和過渡安置補償。

1.產權調換期限為36個月。過渡安置期限自被徵收房屋全部搬遷騰空之日至產權調換房交付後3個月。

2.住宅房屋產權調換過渡安置期間按被徵收房屋主體建築面積每平方米6元/月的標準支付過渡安置費。

3.單位或集體所有房屋及選擇貨幣補償的,不支付過渡安置費。

(六)房屋及土地面積的認定。

1.房屋面積的認定以《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明材料為依據。

2.土地面積的認定以《土地使用權證》(《不動產權證》)或其他合法有效的土地權屬證明材料為依據。

(七)補助與獎勵。

1.房屋搬遷費每戶補助3000元;空調搬遷費每臺補助400元;太陽能搬遷費每臺補助800元。

2.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的,按被徵收房屋主體建築面積100元/㎡給予簽約獎勵。

六、其他規定

(一)供電、供水、供氣、電信、廣電、移動、聯通、網通、市政等相關城市公共基礎設施需要搬遷的,由其主管單位自行拆除搬遷,不予補償。

(二)房屋徵收實施單位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方案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書後,被徵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和規劃部門的“一書兩證”同時予以收回。逾期未收回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公告註銷。房屋被依法徵收後,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三)被徵收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搬遷騰空被徵收房屋。搬遷騰空驗收合格後,被徵收人持身份證一次性結清房屋補償費用及獎勵。

(四)被徵收房屋搬遷騰空移交給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時,被徵收人應當保持被徵收房屋結構的完整,不得擅自拆除被徵收房屋及房屋的裝修裝飾、附屬物及附屬設施。由房屋徵收實施單位組織專業拆遷機構統一拆除。

七、評估機構選擇及入戶評估

(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抽籤方式確定。

(二)被徵收人應如實向房地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資料,積極配合實地查勘。被徵收人惡意迴避、拒絕入戶查勘,導致無法入戶查勘,或者被徵收人提供虛假、無法定證明材料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可以依據自行收集的資料和建築物的外觀等進行評估並出具評估結果。

(三)被徵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評估結果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原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評估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複核評估結果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黃岡市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八、爭議處理

(一)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簽訂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二)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縣人民政府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三)縣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四)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九、本方案由縣房屋徵收辦公室負責解釋。未盡事宜,可以根據本方案制定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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