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龜派PK土鱉派:互金監管向左or向右?

在三令五申的密集監管政策下,關於“互聯網金融監管”話題的討論不絕於耳。央行甚至提出參照海外資本市場經驗對互金行業實行“一刀切”的“穿透式監管”,部分“海龜派”從業人員認為“不需要監管,只需監測,同樣能實現風險控制”。而部分本土派專家則認為“既非穿透式監管,也不是監測,互金行業需要的是包容性監管”。究竟孰優孰劣?

海龜派PK土鱉派:互金監管向左or向右?

顧雷

顧雷,法學博士,金融學博士後,高級經濟師,天津金融資產交易所首席經濟學家,國際破產協會中國破產重整聯盟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普惠金融研究院研究員、碩士生導師。近年來主要研究互聯網金融、破產重組、普惠金融監管以及證券市場違規犯罪問題。

不少從美國留學回來的“海龜”博士認為:對於互聯網金融市場沒有必要進行監管,監測一下就可以了。其主要理由是監管的最終目的不過就是發現金融風險,而監測也完全可以找到金融風險。既然監測也可以達到監管目的,而且事半功倍,就不再需要金融監管了,只需要金融監測就可以了。

作為土生土長的“土鱉”,我認為,鑑於當前國內金融市場、金融行業的複雜情況,決定不是簡單的監測就可以完全替代監管的,尤其是互聯網金融領域,新生事物越來越多,交易結構越來越複雜,關聯縱橫越來越頻繁,唯有監管才能有效防控金融風險,唯有監管才能有效避免財富損失。當然,這裡的監管並傳統意義上的舊式監管,也不是“一刀切”的穿透式監管,而是包容性監管。

監測不能代替監管

監測,最初是使用在非金融領域的,諸如警察監測違法犯罪行為、氣象監測、海洋監測和環境監測等方面,並沒有在金融行業使用,更不存在用監測替代監管的說法和市場實踐。

互聯網金融發展以來,確實有個別地方開始使用“金融監測”概念,數量極其有限,範圍也非常狹小。例如,2017年5月,廣東首創地方金融風險監測防控平臺,主要體現在地方金融監管體系、建設廣州金融風險監測防控中心、建立首席風險官制度、防範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等四個方面,但其監測範圍也僅僅侷限在地方金融監管工作範圍,例如小額貸款、融資擔保、區域性股權市場、互聯網借貸信息中介等類金融業態、機構統一納入地方金融管理體系,沒有擴張到整個互聯網金融範圍,更不用說傳統金融領域。

又如:2018年8月蘇州金融風險大數據監測預警平臺正式上線,利用互聯網與大數據等手段,對蘇州全市1.9 萬餘家投資理財類企業實現系統化監測,主要還是集中在發現和處置非法集資風險範圍,也沒有擴張到整個互聯網金融和傳統金融領域。

由此可見,監測的功能較為單一,針對特定的金融範圍,適用範圍較窄,雖然對部分互聯網金融業務進行了觀察、分析和測算,但充其量只有監督功能,沒有管理職能。這才是問題的關鍵,即便是廣東首創的“廣東省地方金融風險監測防控中心”,其防控中心也是利用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等開展兩大模塊——信息監測和資金監管業務,說到底,依然沒有離開金融監管範疇,只不過是用監測手段去實施金融監管罷了。

這是因為監管的功能更為豐富,不僅能夠使用諸如觀察、分析和測算等監測手段,還具有整頓、清理、重塑市場的管理功能,具備了管理、拓展、限制和處置所有金融市場行為的綜合作用,而這些卻是監測所不具備的,在功能上更是無法企及的。


海龜派PK土鱉派:互金監管向左or向右?

大數據分析平臺通常會以形象化的界面顯示相關業務運行狀態

從國外金融市場發展來看,大多數西方互聯網發達國家金融監管起步早,發展較為成熟。以美國為例,美國政府對互聯網金融業一直採取適度寬鬆多元化監管策略,長期以業務監管為主,結合互聯網的特點,採取雙重監管機制即聯邦和州雙重立法。聯邦法是全國性的,旨在維護消費者權利、打擊反洗錢、打擊金融犯罪等違法行為。如《保密法》《反洗錢法》等。美國互聯網金融的監管主體多元化,包括國會、美聯儲、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財政部貨幣監理署等機構。金融危機後,美國成立專門保護消費者的金融保護局,專門進行保護性監管。

歐盟國家實行的是一套以審慎原則為核心的聯合監管制度。對互聯網金融業從事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頒佈了一系列專門法律法規,如《境內市場支付服務指令》、《電子貨幣發行機構指引》等。雖然歐盟沒有成立統一的監管機構,但在互聯網金融監管方面,歐洲各成員國都採取一致的監管原則和標準,同樣能起到統一監管標準進行有效監管,並沒有各國用監測對互聯網市場進行管理一說。

因此,我認為不能用監測替代監管,不僅沒有先例,而且在我國互聯網金融初創時期,國內金融市場環境更沒有國外金融市場發達和健全。雖然互聯網金融模式創新不斷,諸如傳統金融網絡化、大數據金融、第三方支付、P2P網絡借貸、第三方金融平臺和眾籌模式,使得互聯網金融降低金融交易成本的同時,金融風險也在不斷上升,法律政策風險、技術安全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與日俱增,不可小覷。

舉個例子,互聯網金融離不開雲計算、物聯網等大數據信息,這些信息基礎設施如果出現技術安全問題,後果不堪設想。目前,計算機病毒具有擴散速度快、傳染性強的特點,計算機操作系統本身可能就存在漏洞,從而給黑客提供了機會。據統計,2016年境內感染網絡病毒的終端達到200萬以上,被篡改網站的數量達12000多個雲計算平臺涵蓋了大量的金融業務和客戶的隱私信息,容易收到攻擊。如果,我們的互聯網金融企業對這些技術風險僅僅是監測的話,遠遠不足有效預防和控制這些現實風險,極易引發互聯網金融市場混亂、非法行為充斥以及侵權行為不能及時得到遏制的局面。顯然,這是我們不願意看到的一個危機四伏的市場。

穿透式監管的重大缺陷

當然,我們所主張必須要對互聯網金融市場進行“監管”,並不是現階段最熱門的“穿透式監管”,而是“包容性監管”。反觀2018年,“穿透式監管”已成為年度監管關鍵詞。中國銀保監會、中國證監會更是頻繁在一些規範性文件中反覆提及“穿透”一詞,穿透式監管也擴展到了很多層面,尤其是互聯網金融行業。

最早的穿透式監管是起源於資本證券市場。穿透式監管能夠促進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這一經驗也得到了IMF(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國際證監會組織的認可和好評,不斷鼓吹中國資本市場必須學習西方國家的“先進”監管理念,其中就包括在互聯網金融市場也必須採取穿透式監管。

所謂穿透式監管,簡單地說,就是不論傳統金融還是互聯網金融,只要是做相同的金融業務,監管的政策取向、業務規則和管理標準就應該相互一致,也就是採用“一套標準”,不存在區別對待的情況。

海龜派PK土鱉派:互金監管向左or向右?

穿透式監管的最大特點是可以打破金融行業“分業監管”障礙,對互聯網金融領域混業經營進行一站式監管。穿透式監管可以有效避免市場主體的監管標準寬嚴不一,有效避免監管套利。

我們認為,資本市場並不能完全等同於互聯網金融市場。在我國,不能完全照搬、照套國際資本市場的經驗,我國的文化背景、經濟發展階段,以及整個經濟發展與資本市場的環境,都與發達國家幾百年來形成的資本市場有很大不同。

而且,穿透式監管存在重大缺陷。按照我國金融監管分類,股權眾籌歸於證監會監管,網絡借款歸於銀監會監管,互聯網保險歸於保監會監管,儘管保監會和銀監會合並,但其實質監管分類並沒有多大改變。

對不同互聯網金融業務採取一層不變的監管方式,無異於“以不變應萬變”,以靜制動。顯然,這種監管方式並不適宜不斷創新的互聯網金融行業,並不合適經營模式千差萬別的互金運行模式,其監管方式的簡單和粗暴已經違反了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基本原則,對待與傳統金融業務迥然不同的互聯網金融業務更沒有做針對性對待。

尤其是金融科技混業經營特徵,使得業務範圍逐漸滲透到傳統金融的各領域,智能投顧、區塊鏈等細分領域也難以找到特定監管主體,難免出現監管重疊或者缺位的情況。

可以說,“一刀切”是穿透式監管最大標籤,也是最大問題。在很多情況下,採取穿透式監管極容易“誤傷”那些沒有必要監管或者沒有必要嚴厲監管的互聯網金融業務。

雖然這種一竿子到底的監管方式在某些時期可以起到整肅互聯網金融市場亂象作用,但由此帶來的對互聯網金融市場的過度傷害也是顯而易見的,特別是在互聯網金融剛剛起步的今天,盲目採取穿透式監管並不利於互聯網金融市場發育和成長。

因此,我國互聯網金融市場的發展,一定是在借鑑國際市場經驗的同時,根據中國國情與特點來設計自己的監管制度和市場規則,單純的移植監管模式,對互聯網金融市場是有害的。 

包容性監管更適合

相對來說,“包容性監管”更適合我國現階段金融市場。長期以來,在“嚴刑峻法”思想的影響下,我國政府對金融行業管制有餘而開發不足,處罰有餘而激勵不夠,以至於也影響擴展到互聯網金融行業,同樣缺乏應有的創新氣質和人文情懷,逐漸蛻變成為“工具主義”的管制之法,逐漸發展成為“功利主義”色彩濃重的拜金之用。

但是,伴隨著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和大眾觀念巨大變化,金融監管正經歷著從管制法向服務法的轉型和嬗變,開發性日漸成為互聯網金融的核心概念範疇,寬容度也日益成為金融市場所有經營行為和創新活動的主旋律。

包容性監管恰恰就是要求監管者在面對互聯網金融市場快速發展時,需要借鑑從被動監管到主動引導,探索出一套既具彈性又有規範的監管模式,打造創新和安全平衡的寬鬆監管環境,適應科技金融日新月異的變化,鼓勵創新,其中包括三層含義:柔性監管、適度監管、差異化監管。

1.所謂“柔性監管”,就是對互聯網金融市場中的紛繁複雜的經營行為,不能簡單採取刑事處罰措施加以監管,更不能將改革過程中的所有不符合現行規定的金融市場行為統統認定為金融犯罪,統統予以刑事處罰,全部定性為罪犯收監勞改。而是可以根據不同市場行為,根據產生的社會危害性,根據造成了侵權程度,採取不同的民事處罰、行政處罰等方式。

例如,監管者是否可以設立適當容錯空間,完全可以借鑑英國“監管沙箱”原理,針對互聯網金融市場中尚在觀察的金融產品、服務或機構,在一定條件下,利用真實或模擬的市場環境展開測試,採取一種更為寬容的態度對待出現的市場問題,用更為彈性的監管手段去處罰違法行為,用更為融合的監管理念去管理矛盾衝突。平衡好風險防範和金融創新之間的相互關係。

2.所謂“適度監管”,就是的同時,在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的同時,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督和管理要留有餘地和空間,以保障消費者的資金安全、信息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前提下進行監管,而不是一味從嚴管束。由於互聯網金融往往具有混業經營特徵,本身即是交織的,一般涉及或嵌套多項金融業務,形態多樣易變,不容易準確辨識業務實質。有些業務分段看可能不符合監管要求,但總體看就不能過嚴監管,否則就會使大量互聯網金融新業務“腹死胎中”。例如,金融科技監管不可避免存在著金融效率和監管安全之間的對沖可能,監管者不能簡單地採取“一竿子”到底的監管方式,需要針對金融科技發展內在規律和屬性,給予互金企業一定的創新空間,實現創新激勵和風險防範的協同發展。

3.差異化監管,就是監管者必須強調金融環境的差異性、參與主體的多元性,經營方式的多樣性,充分考慮互聯網金融市場信息和資源的各種差異,在監管目標、准入條件、監管措施、人員構成以及風險處置手段上採取差異化管理,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具體對象具體對待,必須對不同種類互聯網金融創新採取不同方式監管,根據不同的違法行為採取不同的監管措施,實現公平與效率的統一

總之,包容性監管的目的不是“保證不出事”,而是促進互金行業更快、更健康發展。一個持續健康的互聯網金融市場,需要在創新和監管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既要有效監控潛在風險,又要為互金企業發展提供足夠空間,是一種張弛有度的管理方式,而不是簡單“一禁了之”的嚴厲措施,或者“一竿子到底”的僵化思維。當然,如何找到這個平衡點,實踐中確實很難,是監管者今後一個時期需要深入探討的重大課題,更關乎互聯網金融市場能否健康、穩定發展的重大現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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