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合同,就是合同詐騙嗎?

刑事司法實踐中,這樣的案件時有發生: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收取定金或者預付款之後,不履行合同,被合同另一方當事人以合同詐騙為由到公安局經濟偵查大隊報案,接著被立案偵查。這類案件的當事人常常以只是不履行合同,並非合同詐騙為由辯解,這樣的辯解從法律角度來講是否站得住腳?如何區分不履行合同和合同詐騙?

不履行合同,就是合同詐騙嗎?

不履行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採用虛構情況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不履行合同和合同詐騙的區別,主要從以下兩個角度進行:

不履行合同,就是合同詐騙嗎?

一、是否有證據證實被告人採用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

如(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二、是否有證據證實被告人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為履行合同作了相應的準備。

是否構成合同詐騙,關鍵在於證據是否能證實被告人主觀上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客觀上有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不履行合同,就是合同詐騙嗎?

以廣州荔灣區法院2015年4月份審理的一起合同詐騙案件為例。該案中,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在收取被害人定金和預付款之後,未能實際履行合同,遂將訂金款自行花用,並更換聯繫方式逃匿至福建省。被告人辯解,其行為屬民事糾紛,不構成犯罪。

判斷上述案例的被告人是不履行合同還是合同詐騙,關鍵看以下兩個因素:一、現有證據能否證實被告人有逃匿的行為;二、現有證據能否證實被告人有履行合同的準備行為。荔灣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有逃匿的行為,並且沒有為履行合同做準備,認定被告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客觀上在收取了被害人的預付款後逃匿,符合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從而認定被告人合同詐騙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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