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和信託不同,保險財產本身不具備獨立性

飯糰團友提問:

陳老師,大額保單操作實務裡提到“保險和信託不同,信託的財產保全功能是基於信託財產的獨立性,而保險財產本身不具備獨立性”,這句話如何理解,為什麼保險財產不具備獨立性?謝謝!

陳鳳山答:

1.先解釋”信託財產的獨立性“,通常情況下,信託協議被視作贈予協議(通常,不是絕對),委託人把信託財產的所有權讓度給了受託人,與一般的贈予不同,信託財產同時也獨立於受託人的自有財產,也就是說,這部分財產既不和委託人的財產混同,也不和受託人的財產混同,體現出了高度的獨立性。

2.但信託財產的獨立性不必然可以對抗債務(或者委託人的其它財務風險),信託財產被擊穿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信託合同的訂立不合法(目的不合法,資金來源不合法),一種是委託人對信託財產擁有極大的控制權,讓人有理由相信這部分財產實際上在委託人自己的(因此,不可撤銷信託,且受益人不是僅有委託人一人的信託,才具有更高的對抗債務等財務風險的能力)。

3.如果你要了解信託,推薦給你一本書,也是賈明軍律師的,《上市公司股權分割與傳承》,這本書當中關於信託的介紹還是不錯的(雖然關於保險的介紹有許多我不認同的地方)

4.保險財產本身不具獨立性,是因為保險更類似於可撤銷的信託,因為投保人有極大的退保權。《保險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退還保單的現金價值。(未來也許可以探討投保人永久放棄退保權的可能)

5.但保險的受益權則具有獨立性,而且是強獨立性(超過信託),受益權分為生存受益和身故受益,這一點,我在喜馬拉雅FM的節目當中是講過的,節目叫做《保險的錢究竟屬誰?》,分上、下兩期。

6.當然了,還有更高級的做法,保險和信託的結合,這在《大額保單操作實務》當中也有介紹。

7.信託的主要優勢是受益權的靈活性,保險的主要優勢是槓桿性、確定性(保證利益)、稅收上的優勢(遺產稅、個人所得稅等)。

更多內容請關注陳鳳山個人公眾號:“人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