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釋勞動法」7

第七條【工會的組織和權利】 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

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

1、本條中的“依法”具體指我國《憲法》和《工會法》等。------《勞動部關於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七條

2、《勞動合同法》

第六條,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3、《工會法》,2001年10月27日起實施,

第二條,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

第六條,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係,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

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工會必須密切聯繫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第十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可以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女職工人數較少的,可以在工會委員會中設女職工委員。

企業職工較多的鄉鎮、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層工會的聯合會。

縣級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級總工會。

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全國的或者地方的產業工會。

全國建立統一的中華全國總工會。

第十五條,基層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和產業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七條,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當徵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罷免工會主席、副主席必須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非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不得罷免。

第十八條,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於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並向工會作出答覆;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

(一)剋扣職工工資的;

(二)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

(三)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

(四)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

(五)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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