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你一定要了解的勞動法!

案例

“鳳姐”於2008年1月1日與天馬巴士有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天馬巴士有限公司招收“鳳姐”為其企業職工,雙方約定“鳳姐”每月工資1200元,合同期從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2009年3月10日11時許,“鳳姐”駕駛天馬巴士有限公司26路無人售票公共汽車到達公主墳起點站,天馬巴士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及臨時聘請的稽查人員在車門口叫門未開,遂從車窗爬進車內,從“鳳姐”後座處搜得夾子一把及現金13.5元。而後,根據車票票款統計出總額缺13.5元。同日,天馬巴士有限公司依照本單位《員工守則》第三章第二十九條第6項關於“司乘人員在無人售票車投幣箱內(包括役幣箱口)偷盜票款者,一律罰款10000元,並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的規定對“鳳姐”作出巴字[2004]25號處罰通知:“一、罰款壹萬元;二、沒收贓款壹拾叄元伍角整及工具兩件;三、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鳳姐”不服,要求撤銷處分決定、恢復勞動關係、補發停工期間工資。

【問題】 1.本案爭議屬於什麼性質的爭議?依法可以通過哪些途徑解決?

2.“鳳姐”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訴?為什麼?

3.如果申請勞動仲裁,能否在仲裁中申請先予執行?應由哪個機構作出決定或裁決?

4.通常情況下,如果不服勞動仲裁裁決可在多長時間內向法院起訴?應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

5.本案進入訴訟程序後,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6.仲裁裁決生效後,應當向哪個機構(機關)申請強制執行?

1.本案屬於勞動爭議。根據《勞動法》第77條規定,可以通過協商、申請調解、申請勞動仲裁、向法院起訴四種方式解決。

2.不能。根據《勞動法》第79條規定,勞動爭議採用仲裁前置,應先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3.可以。由勞動仲裁機構作出裁決。

勞動法:你一定要了解的勞動法!

4.15日以內向法院起訴,應向天馬巴士有限公司所在地基層法院起訴。

5.“鳳姐”對用人單位作出的罰款、解除勞動合同不服,向法院起訴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6.應向天馬巴士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勞動法》第7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2.《勞動法》第79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4條規定,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4.根據《勞動法》第83條規定,當事人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法院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因此,本案中,“鳳姐”不服勞動仲裁裁決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天馬巴士有限公司所在地基層法院起訴。

5.根據《民事證據規定》第6條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因此,“鳳姐”對用人單位作出的罰款、解除勞動合同不服,向法院起訴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6.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1條第2款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所以,應向天馬巴士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懂得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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