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辦理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刑事案件的會議紀要

浙江省高級法院和浙江省檢察院《關於辦理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刑事案件的會議紀要》

1.涉案氣槍槍口比動能在16 焦耳/平方釐米以上的,嚴格按照槍支之前的司法解釋進行裁量。2、涉案氣槍槍口比動能在10.8 焦耳/平方釐米以上、不足16 焦耳/平方釐米的,符合條件的,可以判處緩刑。3、涉案氣槍槍口比動能在5.4 焦耳/平方釐米以上、不足10.8 焦耳/平方釐米的,應予較大幅度的從寬處罰,符合條件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不起訴,人民法院可以判處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4、涉案氣槍槍口比動能在1.8 焦耳/平方釐米以上、不足5.4 焦耳/平方釐米的,公安機關可以予以行政處罰,檢察機關一般可以依法不起訴,已經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5、涉案氣槍槍口比動能在1.8 焦耳/平方釐米以上、不足16焦耳/平方釐米的,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仍然嚴格按照槍支之前的司法解釋進行裁量。(1)涉案氣槍槍口比動能雖然較低,但經鑑定易於改制提升致傷力的;(2)以實施其他犯罪為目的的;(3)行為人具有涉槍前科的;(4)行為人實施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氣槍,並有逃避、對抗調查行為的。

當然根據槍口比動能的具體數值作出規定更容易操作,但也要防止陷入“一刀切”。除了槍口比動能是一個重要的衡量因素之外,根據《批覆》的精神,還應該注意其他幾個方面,最高法院研究室刑事處對此有過專門的解讀文章:

一是涉案槍支的外觀、材質、發射物、購買場所和渠道、價格。這主要是考慮到實踐中一些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雖然經鑑定槍口比動能達到了槍支認定標準,但是從其外觀看一般人明顯不會認識到系槍支(如玩具槍),材質通常不同於一般槍支(如使用材質較差的塑料),發射物明顯致傷力較小(如發射BB彈),就購買場所和渠道而言一般人認為購買不到槍支的地方(如玩具市場),就價格而言一般人認為不可能是槍支的對價(如僅花費了幾十元錢)。對於上述情形,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就應當根據相應情節作出特別考慮。

二是涉案槍支的致傷力大小、是否易於通過改制提升致傷力。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的槍口比動能區間較大,且由於發射物不同,槍支致傷力存在明顯差異。因此,在辦理具體案件時,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做好涉案槍支的鑑定工作,涉案槍支的鑑定意見要載明槍支的數量、發射物、槍口比動能的具體數值等情況,以便判斷其致傷力大小。

此外,此類槍支中的部分槍支,其本身致傷力不大,但易於通過改制達到較大致傷力,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對於是否易於通過改制提升致傷力,應當由公訴機關予以證明,必要時可以通過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作證的方式作進一步判斷。

三是涉案槍支的用途和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動機目的、一貫表現、違法所得、是否規避調查等情節。這主要側重從行為人角度對社會危害性進行考量。特別是,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防止“客觀歸罪”,即只要涉案槍支經鑑定認定為槍支即追究刑事責任,而對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涉案物品系槍支置之不顧。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的要求,對於此類案件的處理,要根據在案證據對行為人主觀明知作出準確認定,對於不能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明知涉案物品系槍支的,不認定為犯罪。

關於辦理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刑事案件的會議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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