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達股份有限公司關於重大民事訴訟二審判決結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二審終審判決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 上訴人(原審第二被告)

涉案的金額:1,570,444,355.40元及相關案件受理費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 二審判決結果對公司損益產生重 大負面影響,具體如下:

1、公司持有云南金鼎鋅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鼎鋅業”)60%股權無效,從2018年起,金鼎鋅業財務報表不再納入公司合併財務報表範圍。其中,2018年1-9月公司合併報表已確認的對金鼎鋅業投資收益金額136,108,484.54元,在2018年年報中不能再確認為投資收益。

2、公司向金鼎鋅業返還2003年至2012年獲得的利潤,對公司2018年的淨利潤影響為-1,570,444,355.40元。其中,扣除已經支付的增資款496,342,200元后,公司向金鼎鋅業支付1,074,102,155.4元。

3、由四川宏達(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達集團”)和公司共同負擔一審受理費和保全費6,093,294.02元,由公司負擔二審受理費5,202,137.52元。

4、公司持有金鼎鋅業60%股權,其中持有金鼎鋅業51%股權系公司於2003年至2006年通過向金鼎鋅業增資人民幣49,634.22萬元取得,持有金鼎鋅業9%股權系公司於2009年從宏達集團以人民幣92,873.52萬元作價受讓取得。公司將針對金鼎鋅業9%股權轉讓事項,及時與宏達集團進行有效協商,依法合規維護公司權益。

5、除金鼎鋅業外,公司主要有本部的磷化工資產、有色冶煉資產和對四川信託有限公司等股權投資。

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一、訴訟基本情況

因合同糾紛,公司控股子公司金鼎鋅業四家股東雲南冶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州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雲南省蘭坪白族普米族自治縣財政局、雲南銅業(集團)有限公司四原告起訴四川宏達(集團)有限公司和四川宏達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宏達股份”或“公司”)。

內容詳見公司於2017年1月14日在指定媒體披露的《宏達股份涉及訴訟公告》(臨2017-005)。

二、訴訟一審情況

2017年9月30日,公司收到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6)雲民初95號),上述判決書稱“雲冶集團等四原告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支持”,並對上述合同糾紛案做出一審判決,相關內容如下:

“雲冶集團等四原告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二條之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判決如下:

一、雲南冶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四川宏達(集團)有限公司2002年9月7日簽訂的《關於聯合開發蘭坪鉛鋅礦的合作協議》、2002年11月12日簽訂的《關於聯合開發蘭坪鉛鋅礦的框架協議》、2003年5月14日簽訂的《開發蘭坪鉛鋅礦相關事項的議定書》、及四原告與兩被告2003年1月24日簽訂的《雲南蘭坪有色金屬有限責任公司增資協議書》無效;

二、確認四川宏達(集團)有限公司、四川宏達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云南金鼎鋅業有限公司60%股權無效。雲南金鼎鋅業有限公司100%股權分別由雲南冶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1%,怒江州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持有20.7%,雲南省蘭坪白族普米族自治縣財政局持有25.3%,雲南銅業(集團)有限公司持有3%;

三、扣除已經支付的增資款人民幣87,589,800元后,四川宏達(集團)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雲南金鼎鋅業有限公司賠償2003年至2008年違法獲得的利潤人民幣165,513,552.6元及計算至前述資金支付完畢之日的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息,具體如下:以54,099,327元為本金基數,從2007年4月17日開始起算;以9,000萬元為本金基數,從2008年5月23日開始起算;以5,560,471.8元為本金基數,從2008年8月14日開始起算;以15,853,753.8為本金基數,從2009年7月14日開始起算,以上款項均按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五年以上)貸款利率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

四、扣除已經支付的增資款人民幣496,342,200元后,四川宏達股份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雲南金鼎鋅業有限公司賠償2003年至2012年違法獲得的利潤人民幣1,074,102,155.4元及計算至前述資金支付完畢之日的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息,具體如下:以58,721,300元為本金基數,從2007年2月13日開始起算;以3,000萬元為本金基數,從2007年2月28日開始起算;以500萬元為本金基數,從2007年3月16日開始起算;以1,000萬元為本金基數,從2007年4月19日開始起算;以8,000萬元為本金基數,從2007年5月8日開始起算;以1,000萬元為本金基數,從2007年5月23日開始起算;以5,971,553元為本金基數,從2007年5月28日開始起算;以2,000萬為本金基數,從2007年5月30日開始起算;以19,000萬元為本金基數,從2008年5月23日開始起算;以4,000萬元為本金基數,從2008年8月14日開始起算;以281,509,340.2元為本金基數,從2008年12月30日開始起算;以3,000萬元為本金基數,從2009年3月24日開始起算;以89,837,938.2元為本金基數,從2009年7月14日開始起算;以75,911,160元為本金基數,從2010年5月31日開始起算;以8,000萬元為本金基數,從2011年5月13日開始起算;以上款項均按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五年以上期)貸款利率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以2,000萬元為本金基數,從2011年8月29日開始起算;以10,947,080元為本金基數,從2011年11月23日開始起算;以33,868,056元為本金基數,從2012年6月27日開始起算;以上三筆款項均按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三至五年期)貸款利率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以2,335,728元為本金基數,從2013年10月21日開始起算,按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一至三年期)貸款利率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

五、四川宏達(集團)有限公司和四川宏達股份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共同向雲南冶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原告支付後者因本案訴訟而支付的律師費4,934,150.57元。

案件受理費9,515,771.90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四川宏達(集團)有限公司和四川宏達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各方當事人均服判決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給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後法律規定的兩年期限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內容詳見公司於2017年10月10日在指定媒體披露的《宏達股份關於重大訴訟一審判決結果的公告》(臨2017-057)。

三、二審上訴及開庭情況

收到判決書後,公司不服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6)雲民初95號)的一審判決,經公司董事會同意,公司就該判決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該一審判決,維護公司合法權益,保障全體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

2017年11月28日,公司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2017)最高法民終915號。經審查,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受理該上訴案件。

2018年1月5日,該上訴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開庭審理。

內容詳見公司分別於2017年10月11日和11月29日和12月23日在指定媒體披露的《宏達股份關於就重大民事訴訟一審判決上訴的公告》(臨2017-059)、《宏達股份關於重大民事訴訟進展公告》(臨2017-071)、《宏達股份關於重大民事訴訟進展的公告》(臨2017-075)。

四、二審判決情況

公司於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7)最高法民終915號,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判決如下:

“一、維持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雲民初95號民事判決第一、二項;

二、撤銷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雲民初95號民事判決第三、四、五項;

三、扣除已經支付的增資款87,589,800元后,四川宏達(集團)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雲南金鼎鋅業有限公司返還2003年至2008年獲得的利潤165,513,552.6元;

四、扣除已經支付的增資款496,342,200元后,四川宏達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雲南金鼎鋅業有限公司返還2003年至2012年獲得的利潤1,074,102,155.4元;

五、駁回雲南冶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州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雲南省蘭坪白族普米族自治縣財政局、雲南銅業(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9,515,771.90元,保全費5,000元,由四川宏達(集團)有限公司和四川宏達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負擔6,093,294.02元,雲南冶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州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雲南省蘭坪白族普米族自治縣財政局、雲南銅業(集團)有限公司共同負擔3,427,477.88元。四川宏達(集團)有限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387,432.03元,由四川宏達(集團)有限公司負擔860,207.86元,雲南冶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州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雲南省蘭坪白族普米族自治縣財政局、雲南銅業(集團)有限公司共同負擔527,224.17元。四川宏達股份有限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8,128,339.87元,由四川宏達股份有限公司負擔5,202,137.52元,雲南冶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州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雲南省蘭坪白族普米族自治縣財政局、雲南銅業(集團)有限公司共同負擔2,926,202.3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五、二審判決對公司本期利潤和期後利潤的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本次判決為終審判決,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將產生的重大影響,具體如下:

1、公司持有金鼎鋅業60%股權無效,從2018年起,金鼎鋅業財務報表不再納入公司合併財務報表範圍。其中,2018年1-9月公司合併報表已確認的對金鼎鋅業投資收益金額136,108,484.54元,在2018年年報中不能再確認為投資收益。

2、公司向金鼎鋅業返還2003年至2012年獲得的利潤,對公司2018年的淨利潤影響為-1,570,444,355.40元。其中,扣除已經支付的增資款496,342,200元后,公司向雲南金鼎鋅業有限公司支付1,074,102,155.4元。

3、由宏達集團和公司共同負擔一審受理費和保全費6,093,294.02元,由公司負擔二審受理費5,202,137.52元。

公司將持續關注本案進展情況,按照法律法規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為《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se.com.cn/),有關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體刊登的信息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四川宏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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