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解讀」正確理解和適用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

正確理解和適用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

——最高檢副檢察長孫謙就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答記者問

12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了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涉及的四個案例均是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的案件。記者就此專門採訪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孫謙副檢察長進一步介紹了最高檢下發這批指導性案例的背景、主要內容和意義。

問:最高人民檢察院專門就正當防衛發佈一批指導性案例,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是與不法行為作鬥爭的重要手段。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專門闡釋正當防衛的界限和把握標準,供司法辦案參考。主要有以下幾點考慮:

第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近幾年,正當防衛問題引發社會廣泛關注,起因雖是幾起孤立的個案,但反映的卻是新時代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的普遍訴求,所以明確正當防衛的界限標準,回應群眾關切,是當前司法機關一項突出和緊迫的任務。

建立案例指導制度,是司法改革的一項重大成果,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對最高人民檢察院有權發佈指導性案例也作出了明確規定。通過發佈指導性案例,以案釋法,回應社會關切的複雜法律問題,統一司法適用標準,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法治需求,是檢察工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的重要體現,也是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更是推進平安中國建設、法治中國建設的重要舉措。

第二,進一步明確對正當防衛權的保護。1979年刑法對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1997年刑法針對實踐中正當防衛是否過當界限不好把握、影響公民行使正當防衛權的問題,一方面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才是防衛過當;另一方面,增加規定了“特殊防衛”,即“對於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民法總則》也規定,對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正當防衛不是“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對不正”,是法律鼓勵和保護的正當合法行為。法律允許防衛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損害,甚至可以致傷、致死,這不僅可以有效震懾不法侵害人甚至潛在犯罪人,而且可以鼓勵人民群眾勇於同違法犯罪作鬥爭,體現“正義不向非正義低頭”的價值取向。我們對此專門發佈典型案例,進一步明確對正當防衛權的保護,目的就在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懲惡揚善,弘揚正氣,保護見義勇為,向社會釋放正能量。

第三,積極解決正當防衛適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認定正當防衛行為,需要同時具備起因、時間、對象、限度等要件,而每個要件涉及很多具體問題,受執法理念和執法環境等因素的影響,使得各地對正當防衛的尺度把握不夠統一。總的看,立法設計正當防衛的初衷在司法實踐中並未得到充分實現。有的認定正當防衛過於苛刻,往往是在“理性假設”的基礎上,苛求防衛人作出最合理的選擇,特別是在致人重傷、死亡的案件中不善或者不敢作出認定;有的作簡單化判斷,以誰先動手、誰被打傷為準,沒有綜合考量前因後果和現場的具體情況;有的防衛行為本身複雜疑難,在判斷上認識不一,分歧意見甚至旗鼓相當、針鋒相對,這個時候司法機關無論作出什麼樣的認定,都易於受到不同方面的質疑。近年來一些案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比如於歡案、於海明案等,輿論曝光後,是故意傷害、防衛過當,還是正當防衛,專家學者和網絡評論,爭論非常激烈。這些案件雖然已經塵埃落定,取得較好的效果,但社會各界都希望最高司法機關進一步具體、形象地明確正當防衛的界限把握,解決適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問:能否結合具體指導性案例,介紹一下正當防衛制度的主要內容?

答:根據刑法第20條的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採取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的制止行為。正當防衛分為一般防衛和特殊防衛。針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進行的防衛,是特殊防衛,不存在防衛過當的問題;針對此外的其他不法侵害所進行的防衛,是一般防衛,存在可能的防衛過當問題,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是防衛過當,要負刑事責任。所以,認定是否正當防衛的焦點問題,就是“什麼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果不屬於這種暴力犯罪,那麼反擊的限度又在哪裡”。這在具體案件判斷上確實是比較複雜的。

我們發佈的這批指導性案例中,

陳某正當防衛案針對的是一般防衛的問題,

在一般防衛中,防衛行為雖然造成了重大損害的客觀後果,但是防衛措施並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故不屬於防衛過當,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朱鳳山故意傷害(防衛過當)案涉及民間矛盾,反映出的問題也比較常見,這個案例針對的是防衛過當問題,對於尚未危及人身安全的,比如熟人、親屬之間發生的非法侵入住宅、一定人身侵害行為,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但防衛行為的強度不具有必要性並致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的,屬於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構成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於海明正當防衛案和侯雨秋正當防衛案,針對的是特殊防衛的問題,分別明確了“行兇”和“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認定標準。比如,行兇已經造成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緊迫危險,即使沒有發生嚴重的實害後果,也不影響正當防衛的成立;單方持械聚眾鬥毆,對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嚴重危險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需要指出的是,這種行為在黑惡勢力犯罪中比較多見,明確這個界限,對於深入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及鼓勵人民群眾與黑惡勢力犯罪作鬥爭也有積極作用。

問:正當防衛適用中,對防衛界限和“度”的把握,有哪些需要重點注意的問題?

答:正當防衛的“度”在實踐中如何把握,需要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權利不能濫用,“過”與“不及”均非司法之追求。

一方面,對法與不法明確的犯罪、反擊型案件,要鼓勵大膽適用正當防衛,糾正以往常被視作“正常”的保守慣性,避免對防衛行為作過苛、過嚴要求;

另一方面,司法實踐也不能矯枉過正,防止“一刀切”“簡單化”。要堅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常見的比如客觀上不存在非法侵害行為,誤以為有侵害而“假想防衛”;或者故意引起對方侵害而乘機以“防衛”為藉口侵害對方的“挑撥防衛”;以及侵害行為已經過去而實施報復的“事後防衛”,都不是刑法規定的正當防衛,這些行為可能構成犯罪,要承擔刑事責任。

第二,在一般防衛中,要注意防衛措施的強度應當具有必要性。若防衛措施的強度與侵害的程度相差懸殊,則成立防衛過當,負刑事責任。這次發佈的朱鳳山案和此前社會關注的於歡案,防衛過當的問題比較明顯,這兩個案件都是為了制止一般侵害,而持刀捅刺侵害人要害部位,最終造成了侵害人重傷、死亡的重大損害,就防衛與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和結果等因素的比較來看,既不必要也相差懸殊,因而成立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對於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引發的侵害行為,以及親屬之間發生的侵害行為,在認定防衛性質時要仔細分辨。對於仗勢欺人、借離婚退婚等日常矛盾尋釁報復的,對防衛人的防衛權要依法保護,也要敢於認定;對於互有過錯,由一般性爭執升級演變為不法侵害的,應當查明細節,分清前因後果和是非曲直,審慎作出認定。

問:我們注意到這四起案件頗具檢察特色,您能否具體談一談?

答:近年來,各級檢察機關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要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及時回應群眾關切,注意正確把握刑事犯罪與正當防衛、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正當防衛與假象防衛的界限,在依法準確認定案件性質,保護公民的正當防衛權方面作出了積極努力,一些案件的辦理受到群眾稱讚。這批案例除集中圍繞正當防衛這一主題外,也體現了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檢察特色,分別從介入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二審檢察等四個方面,體現了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的理念和成效。

第一,提前介入偵查,確保案件準確定性。對於重大刑事案件,檢察機關應公安機關邀請或者主動提前介入偵查,是依法履行偵查監督職能,有效懲治犯罪、保障人權的重要途徑和手段。在刑事案件辦理中,公安機關有收集固定證據、偵查手段和策略上的優勢,檢察機關有事實歸納、證據把握和法律分析上的優勢。檢察機關及時介入偵查,與公安機關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發揮各自所長,第一時間達成一致,有利於及早明確偵查方向,全面收集固定證據,確保案件準確定性。

在於海明案件中,公安機關第一時間聽取檢察機關的意見,檢察機關為此組織精幹力量,進行了充分的論證和研究。這起案件的正確處理,充分體現了公安機關的準確執法和敢於擔當,這對於今後的執法辦案工作會有深遠的影響。

第二,堅持司法定力,依法獨立行使批捕權。批准逮捕是憲法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職權,是有效懲治犯罪、防止冤假錯案的重要關口。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案件,應當嚴格把握逮捕條件,排除干擾,依法獨立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在陳某正當防衛案中,檢察機關敢於擔當、果斷決定,彰顯和宣揚了司法機關的公平正義導向,有力維護了法律的尊嚴。檢察機關在對本案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同時,為實現“三個效果”的統一,還制定了周密的釋法說理方案,由辦案部門檢察官用人民群眾聽得懂的語言,從公平正義、倫理道德等方面闡述案情,在樸素的正義觀上與當事人親屬尋求同頻共振,檢察機關的處理決定獲得了當事人親屬的高度認可和支持。

第三,堅守客觀公正,依法正確行使不起訴權。

審查起訴、不起訴、提起公訴、出庭支持公訴是人民檢察院的基本職能。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在審查案件時,不僅要查明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依法提起公訴,還必須查明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對於符合刑法第20條規定的,應當依法認定為正當防衛,並作出不起訴決定。在辦理侯雨秋正當防衛案時,儘管發生了死亡的後果,但檢察機關沒有惟結果論,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敢於擔當,認定行為人構成正當防衛,並依法作出了不起訴決定。

第四,強化法律監督,勇於糾錯擔當。檢察機關對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進行監督,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的起訴指控是否正確進行監督,是維護司法公正、保障訴訟參與人合法權利的重要舉措。對提起公訴和一審判決存在的錯誤予以糾正,既是檢察機關實施法律監督義不容辭的職責,也是直面問題,勇於糾錯擔當的體現。同時,在辦案過程中,還必須高度重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的意見,對於所提意見成立的,應當及時予以採納或支持,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在朱鳳山案件中,一審公訴、判決均沒有認定防衛性質,檢察機關二審審查認為,朱鳳山及其辯護人所提防衛過當的意見是成立的,在二審出庭時依法發表了糾正意見,並得到了二審法院的支持。

問: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的意義都有哪些,您能否具體介紹一下?

答: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對於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類似案件時要參照適用。同時,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指導性案例,也是開展檢察官以案釋法,強化法治宣傳教育,在檢察環節落實“誰司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的具體舉措。最高人民檢察院圍繞正當防衛主題發佈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意義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激活正當防衛制度,彰顯依法防衛者優先保護理念。我國關於正當防衛的立法已經相對比較完整,只要樹立正確理念,正確貫徹執行,強化責任擔當,就可以充分激活實踐中一些地方正當防衛制度實際“沉睡”的問題。在防衛者和不法侵害者的人權保障衝突時,利益保護的天平傾向於防衛者,這既合乎國法,也合乎天理、人情。比如,於海明正當防衛案,是劉某交通違章在先,尋釁滋事在先,持刀攻擊在先。如果在事實和價值上不作出對於海明有利的選擇和認定,不僅難以警示惡意滋事者,更會在未來讓公民不敢行使正當防衛權,還會導致公民面對兇殘暴徒時畏手畏腳。本案認定為正當防衛,可以破除這種錯誤認識,具有倡導社會良好風尚、弘揚正氣的現實價值。

第二,提煉規則以案釋法,明確正當防衛適用標準。正當防衛制度在司法適用過程中疑難問題較多,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任重道遠。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指導性案例,充分發揮案例針對性強和易於把握的特點,用典型案例指導類似案件的辦理,確立正當防衛制度法律適用“由具體到具體”的參照標準,能夠有效確保同類案件的法律適用基本統一、處理結果基本一致。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通過體例的進一步完善和創新,展示了案例成功辦理的過程和結果,揭示了蘊含其中的法律精神和內涵,生動回答了辦理同類案件面臨的疑難複雜法律問題,同時也讓人民群眾通過案例直觀瞭解正當防衛的知識、自覺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三,強化法律監督職能,推動實現雙贏多贏共贏。法律監督是我國檢察機關的憲法定位。檢察機關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嚴把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適用法律關,糾正違法,追訴犯罪,保障人權,確保法律統一正確實施,是檢察機關作為“法律守護人”的應擔之責。“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發佈指導性案例,為檢察機關在介入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二審檢察等過程中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促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提供了指引。

第四,推進法治建設,培育良好社會風尚。“一個行動勝過一打綱領”。檢察機關既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要力量,也是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重要參與者和實踐者。這次發佈的4個指導性案例,案情不同、階段不同、特點不同,但有一點是相同的,那就是通過檢察機關的辦案實踐,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辦案過程,使司法活動既遵從法律規範,又符合道德標準;既守護公平正義,又弘揚美德善行,最終結果實現“法、理、情”的統一。從這個意義上說,這4個案例,既是正當防衛的指導性案例,也是檢察機關以法治手段維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指導性案例。比如陳某正當防衛案,在該案“指導意義”中,針對校園霸凌等社會高度關注的突出問題,我們特別指出,正當防衛既可以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可以是為了保護他人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條第二款也規定,“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對於未成年人正在遭受侵害的,任何人都有權介入保護,成年人更有責任予以救助。各級檢察機關應以此次正當防衛指導性案例發佈為契機,依法準確認定正當防衛,以公正司法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貢獻檢察智慧和檢察力量。

最後,需要再次強調的是,任何權利都不能濫用,正當防衛權更是如此。公民遇到不法侵害,具備條件的應當優先選擇報警,通過公安機關解決矛盾、防範侵害,儘可能理性平和解決爭端,避免濫用武力,共同培育和諧良好的社會風尚。

「权威解读」正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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