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解讀“正當防衛”界限標準: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任何人都有權介入保護

來源:央廣網北京2月19日消息(記者 高藝寧 韓靖 實習記者 崔秋陽)2018年,發生在江蘇的“崑山反殺案”觸動了公眾神經。2018年底,最高檢發佈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明確正當防衛界限標準。

檢察機關如何發揮指導案例的作用,捍衛防衛者的利益,回應群眾關切?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第一檢察廳廳長張志傑在做客“新時代四大檢察”網絡訪談時對相關問題進行了重點介紹。

“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是與不法行為作鬥爭的重要手段。”張志傑告訴記者,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刑法同時還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可見,把握好正當防衛的‘度’很有必要。”張志傑說。

記者瞭解到,最高檢於近期印發了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分別是陳某正當防衛案、朱鳳山故意傷害(防衛過當)案、於海明正當防衛案和侯雨秋正當防衛案。張志傑告訴記者,這4個案例均是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的案件,專門闡釋正當防衛的界限和把握標準,進一步明確對正當防衛權的保護,積極解決正當防衛適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為司法辦案提供參考。

張志傑舉例稱,如陳某正當防衛案針對的是一般防衛的問題,主要明確在被人毆打、人身權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情況下,防衛行為雖然造成了重大損害的客觀後果,但是防衛措施並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既可以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可以是為了保護他人的合法權益。記者瞭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條第二款也規定,“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對於未成年人正在遭受侵害的,任何人都有權介入保護,成年人更有責任予以救助。”張志傑說。

朱鳳山故意傷害(防衛過當)案涉及民間矛盾,這起指導性案例針對的是防衛過當問題,明確指出在民間矛盾激化過程中,對正在進行的非法侵入住宅、輕微人身侵害行為,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但防衛行為的強度不具有必要性並致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的,屬於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於海明正當防衛案(崑山龍哥案)和侯雨秋正當防衛案,針對的是特殊防衛的問題,分別明確了“行兇”和“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認定標準。

“這4個案例也是檢察機關以法治手段維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指導性案例。檢察機關通過發佈這些指導案例,進一步懲惡揚善、弘揚正氣、保護見義勇為,向社會釋放正能量。”張志傑說。

...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