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現「反殺案」|「正當防衛」爲何對好人不夠好,對壞人不夠壞?

自崑山“反殺案”之後,再現雲南“反殺案”

再現“反殺案”|“正當防衛”為何對好人不夠好,對壞人不夠壞?

在“正當防衛”這個關鍵點上總會掀起民眾與法律界的激辯。民眾甚至會發出疑問:為什麼老是對好人不夠好,對壞人不夠壞?

原因在於,中國的法治是以維護國家法律秩序作為主張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正常情況,這種權利與義務的對等性由國家來保障實現。當某人傷害了他人或者損毀財物時,國家公權力機關便會出面制止這一行為,並對不法侵害者作出賠償判決,從而顯示國家法律秩序不可侵犯。

當然緊急情況,“如果某人對自己所負有的不去侵犯他人權利領域的義務不加遵守,他也不能要求對方遵守不去損害侵犯者領域的義務。”這也是在維護國家法秩序。

無論你是侵害者還是受害者,在國家法律秩序下,你們都是平等的。儘管侵害人實施了違法行為,但對他的處罰是國家責任判定的問題,法定程序處罰前,侵害人正常地享受法律的保護。

那麼“正當防衛”是悖論嗎?

正當防衛的本質是法益保護,防衛人面對的是違法行為,除了維護了自身權益,還維護了國家法律秩序。不法侵害人是侵犯了國家法律秩序。

用公式表示:

保護你個人的權益+保護法律秩序權益>保護非法侵害人的權益-保護法律秩序權益

意思是,“正當防衛”本質只是緊急情況保護國家法律秩序,而不是保護你個人的權益。

中國又盛行唯結果論,只要超過防衛限度

保護你個人的權益-保護法律秩序權益

法官便會認定你為犯罪。

這種防衛限度又如何判斷?

我國刑法學通說在防衛限度的認定上是“必要限度的掌握和確定,應當以防衛行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為標準,同時考察所防衛的利益和性質和可能遭受的損害的程度,同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性質、程度大體相適應。”

從法益保護原則出發,防衛人只能儘可能採取溫和的方式。

回到雲南“反殺案”中,我鬆手了,侵害者會不會叫人?我打了他,我會不會受到一頓毒打?

壞人不會因為你的仁慈而深受感動,就此撒手。

如果張某陳述不假,那麼相必張某深刻理解這一點,鬆不鬆手也是利用博弈論加以考量過的,自己只要鬆手,對方鬆手了,還是被非法監禁,甚至對方記恨在心,叫人一起來打;對方不鬆手,自己還是被非法監禁,被一頓毒打。自己只要不鬆手,還有機會。

在這場戰鬥中,主動權永遠掌握在對方手中,甚至法律也在保護對方。

這顯然是荒謬的!

綜上所言

國家法律秩序的權益凌駕於公民權益之上,這恰好是中國法制觀念上的痛點,也與法治社會維護公民權益相悖,自相矛盾。

公民為何每次在涉及“正當防衛”的案件中站在防衛者方?甚至與真正的法律專家掀起罵戰?是這些人不懂法嗎?還是無理取鬧?

本質是,公民渴望自己的權益能夠得到保護,有朝一日,遭遇不法侵害時,可以不用忍氣吞聲,可以勇敢地保護自己的權益。

我們應該改變某種觀念,既然國家法律可以對公民的權利作出規定,不妨確定不法侵害人作出違法行為的那一刻,就不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了,法律對他的權益保護應該降低,這個小小的改變不會影響國家法律地位高於一切,而會讓人感受到公民的權益能夠得到保障,法治也不影響“人性的溫度”。

再現“反殺案”|“正當防衛”為何對好人不夠好,對壞人不夠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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