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现“反杀案”|“正当防卫”为何对好人不够好,对坏人不够坏?

自昆山“反杀案”之后,再现云南“反杀案”

再现“反杀案”|“正当防卫”为何对好人不够好,对坏人不够坏?

在“正当防卫”这个关键点上总会掀起民众与法律界的激辩。民众甚至会发出疑问:为什么老是对好人不够好,对坏人不够坏?

原因在于,中国的法治是以维护国家法律秩序作为主张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正常情况,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由国家来保障实现。当某人伤害了他人或者损毁财物时,国家公权力机关便会出面制止这一行为,并对不法侵害者作出赔偿判决,从而显示国家法律秩序不可侵犯。

当然紧急情况,“如果某人对自己所负有的不去侵犯他人权利领域的义务不加遵守,他也不能要求对方遵守不去损害侵犯者领域的义务。”这也是在维护国家法秩序。

无论你是侵害者还是受害者,在国家法律秩序下,你们都是平等的。尽管侵害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对他的处罚是国家责任判定的问题,法定程序处罚前,侵害人正常地享受法律的保护。

那么“正当防卫”是悖论吗?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法益保护,防卫人面对的是违法行为,除了维护了自身权益,还维护了国家法律秩序。不法侵害人是侵犯了国家法律秩序。

用公式表示:

保护你个人的权益+保护法律秩序权益>保护非法侵害人的权益-保护法律秩序权益

意思是,“正当防卫”本质只是紧急情况保护国家法律秩序,而不是保护你个人的权益。

中国又盛行唯结果论,只要超过防卫限度

保护你个人的权益-保护法律秩序权益

法官便会认定你为犯罪。

这种防卫限度又如何判断?

我国刑法学通说在防卫限度的认定上是“必要限度的掌握和确定,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标准,同时考察所防卫的利益和性质和可能遭受的损害的程度,同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性质、程度大体相适应。”

从法益保护原则出发,防卫人只能尽可能采取温和的方式。

回到云南“反杀案”中,我松手了,侵害者会不会叫人?我打了他,我会不会受到一顿毒打?

坏人不会因为你的仁慈而深受感动,就此撒手。

如果张某陈述不假,那么相必张某深刻理解这一点,松不松手也是利用博弈论加以考量过的,自己只要松手,对方松手了,还是被非法监禁,甚至对方记恨在心,叫人一起来打;对方不松手,自己还是被非法监禁,被一顿毒打。自己只要不松手,还有机会。

在这场战斗中,主动权永远掌握在对方手中,甚至法律也在保护对方。

这显然是荒谬的!

综上所言

国家法律秩序的权益凌驾于公民权益之上,这恰好是中国法制观念上的痛点,也与法治社会维护公民权益相悖,自相矛盾。

公民为何每次在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中站在防卫者方?甚至与真正的法律专家掀起骂战?是这些人不懂法吗?还是无理取闹?

本质是,公民渴望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护,有朝一日,遭遇不法侵害时,可以不用忍气吞声,可以勇敢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我们应该改变某种观念,既然国家法律可以对公民的权利作出规定,不妨确定不法侵害人作出违法行为的那一刻,就不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了,法律对他的权益保护应该降低,这个小小的改变不会影响国家法律地位高于一切,而会让人感受到公民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法治也不影响“人性的温度”。

再现“反杀案”|“正当防卫”为何对好人不够好,对坏人不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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