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客報團旅遊溺亡家屬索賠123萬 法院:旅行社不擔責

前不久,上海市長寧區法院對一起遊客行程中不慎溺水死亡,家屬狀告旅行社鉅額賠償的案件經審理後,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旅行社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此案件在社會上引起較大反響,刷新了整個旅遊行業對遊客安全保障義務的認知。

據原告稱,楊某某等四名客人報名參加上海攜程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的“泰國曼谷+芭提雅6日5晚跟團遊”,原告四人在第四天的行程中,於當天上午10點左右在沙美島遊玩時,楊某某和同行人在海灘較深水域上拍照。死者家屬在訴狀中聲稱楊某某手握海灘上供水管,因供水管停止供水,滑倒導致溺水死亡,原告認為攜程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要求攜程賠償人民幣1232116元。

鑑於《旅遊法》第七十條規定“在旅遊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旅遊者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但在旅遊行業中,對於安全保障義務的認知幾乎是不明確的,很多時候明明旅行社已經反覆提示過了安全注意事項,但偏偏遊客不聽勸告,事發後又出現取證困難,再加上旅行社均投保旅行社責任險,以往各地的法院都傾向於判決旅行社承擔責任,轉而再要求保險公司理賠,對於消費者的保護很多時候都過了頭,旅行社經常很難免責。

據瞭解,此次上海市長寧區法院經過認真審理後做出旅行社無責的主要依據如下:

1、攜程不存在違約行為,通過合同條款及攜程旅遊安全手冊等方式均對海島旅遊的風險作了提示,領隊和導遊也在行程中進行了必要的安全警告提示,死者家屬聲稱的因手扶水管導致滑倒溺亡,缺乏事實依據;

2、攜程已經盡到了救助義務,同死者一併落水的還有其一名同行人,兩人均被急救人員救助,同行人救助後恢復健康,證實救助措施並無不當;

3、死者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參加旅遊活動時已經超過60歲,在沙美島上進行遊玩時應根據自身健康狀況,審視周圍狀況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後再下水遊玩,死者與同伴並非在沙灘上拍照,而是進入水域進行拍照,其本身選擇的拍照地點及行為本身存在一定的風險性,對溺水存在自身原因。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自2013年10月1日實施至今,通過司法實踐,逐步對旅行社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有了更精準的認知,就旅行社對消費者的安全提示義務究竟要做到什麼程度才算充分?消費者是否在行程中發生的一切事故,旅行社都逃不掉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後果?旅行社承保責任險可以走保險理賠是否成為了法院判決旅行社承擔責任的充分理由?這些問題,本案給出了觀點鮮明的判決。

法律界人士認為,旅行社在行程中對消費者盡到合理必要的安全注意事項的告知義務,如消費者仍然不聽勸阻,罔顧自己的生命安全於不顧,旅行社依法可不承擔賠償責任,該判決鼓勵旅行社積極推進安全保障措施,提醒消費者要注意人身安全,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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