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关爱我们的孩子-11月23日律师说法](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本期导读】
发生在学校校园内、学生上学或放学途中、学校的教育活动中,由老师、同学或校外人员,蓄意滥用语言、躯体力量、网络、器械等,针对师生的生理、心理、名誉、权利、财产等实施的达到某种程度的侵害行为,都算作校园欺凌(暴力)。
任何形式的欺凌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因为欺凌不但对"受伤者"造成伤害外,而且对"欺凌者"和"旁观者"同样造成伤害。"欺凌者"由于长期欺负别人,内心得到极大满足,以自我中心,对同学缺少同情心,而"旁观者"会因为帮不到受害者而感到内疚、不安,甚至惶恐。"校园欺凌"对受害者的伤害也不可小视,受欺凌的学生通常在身体上和心灵上受到双重创伤,并且容易留下阴影长期难以平复。同时"校园欺凌"也会影响到学校的整体纪律和风气。所以,学校须正视并加以制止和预防欺凌事件的发生。并且同学和家长的努力也非常重要的。
孩子校内被殴打
卫某(10周岁)与徐某(10周岁)系太和县城某小学五年级的同班同学,2018年9月的一天早晨7:30分许,徐某在该校校门内值日,正值学生上学期间,卫某进入校门后,被徐某叫住,徐某无故用脚跺卫某三脚,然后用力拉拽卫某的书包背带后突然松手,致试图用力挣脱拉拽的卫某摔倒后脸部受伤、右小臂骨折,事后该班老师通知卫某、徐某的的家长送卫某就医,现在,孩子的药费问题没得到解决,卫某的父亲咨询应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根据你反映的具体内容,因徐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拉拽行为致卫某摔倒受伤,徐某具有明显的过错,卫某的受伤与徐某的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徐某的法定代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学校作为教育、管理单位,因卫某在校园内受伤,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义务,学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该事件你最好通过与侵权人、学校调解、协商处理;如协商不能,再考虑通过诉讼解决。
太和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
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卫东
律师释法
校园内侵权案件,因侵权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过错行为致其他学生人身损害,侵权人的法定代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学校不能举证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学生对上学感到厌倦是欺凌弱小的先兆,学校应该开展丰富多彩的学生活动。
教孩子如何积极参加社交活动而非仅仅做一个旁观者,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另一个有效途径。
律师提醒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供 稿:太和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编 辑:程贯宇
策 划:杨守清
审 核:王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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