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兒能否主張撫養費賠償?

胎儿能否主张抚养费赔偿?

【案情】

2017年10月王某男因交通事故死亡,後經交警大隊認定車主趙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某家屬在主張死亡賠償金的同時一併主張了尚未出世的胎兒的撫養費。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我國對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採用的是出生說,即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承擔民事相應的民事責任,該胎兒尚未出生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不享有民事權利;

第二種意見認為,孩子的出生存在必然性,當胎兒順利轉化為嬰兒的時候,他就具有公民的相關權利。因此要求趙某賠償其撫養費的要求合法。

【分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遺腹子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他的妻子正懷孕的尚未出生的子女。我國《民法通則》第19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其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條文中“死者生前撫養人”包括死者生前實際撫養人和應當由死者撫養的人,包括父親死後出生的遺腹子。故本案的胎兒即屬於遺腹子,故支付該部分撫養費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

“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胎兒雖是將來才能出生的人,但胎兒利益屬於任何人都有權享有的生命法益,法律在依法保護民事主體權益的同時,對於其在誕生前或死亡後的權益應受到同等的保護。《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承認胎兒的繼承權,前提是胎兒出生後存活。

其實胎兒在出生後應享有的權利很多,不限於繼承權,例如受撫養權,而撫養人首先是其父母,如果父母一方或雙方在胎兒出生前死亡,就無法履行其撫養義務,胎兒在出生後即喪失了受撫養的權利,這對其正常生活的人身利益是有重大損害的,因此胎兒在出生後有權利請求造成父母一方或雙方死亡的侵權人賠償其生活費損失,也就是說侵權人的賠償項目中應包括出生後存活嬰兒的全部(在父母雙方均因侵權行為死亡時)或部分生活費(父母一方因侵權行為死亡時)。因此,將未出生的胎兒納入被扶養人的範圍符合法律的公平正義精神,同時這也是法律規定人性化的重要體現。

綜上,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給予胎兒(遺腹子)權利特殊保留,是對胎兒權利的有力保護,也有利於社會生活秩序的維護。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