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高空抛物“大家共同背锅” 不符合正义要求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责任认定,采用了现行侵权责任法的设计,暂未修改。12月26日分组审议草案时,田红旗、刘季幸、信春鹰、周光权、贺一诚、王超英、孙宪忠、丛斌、乌日图、殷一璀等10位委员均提出,现行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条款司法实践中执行难度较大,建议作出修改。

刘季幸表示,“高层建筑物上面有东西掉下来或者扔下来,把行人砸伤了,有的后果还很严重,但是找不到抛掷物品的人,最后让这座楼里有可能扔东西的所有住户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我个人认为,这个立法的意图是好的,就是终究要有人出来承担责任,不能砸了人没有人负责,确保受害人得到补偿,这个立法也符合公平的要求,大家共同承担。但是,我觉得不符合正义要求。”

“条文中讲的是,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都要赔偿,这个不符合正义要求。”刘季幸认为,“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从形式逻辑角度讲,‘自证其无’是很难的。那么在建筑物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情况下,就得和大家出来共同承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作出这样的判决后,往往也很难执行,因为绝大多数人完全没有责任。”

信春鹰也表示,制定侵权责任法时,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就有争论。“学理上称为不真正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有过错者承担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不一定有过错,但是不能证明你自己没有过错,所以共同对一个法律结果负责。比如从15楼扔下一个东西砸了下面一个人,如果不能够确定是哪一个房间扔下来的,根据现在这条规定,15楼的这一层楼的人共同承担责任。”

信春鹰提出,这一规定在实践中有一些问题。“一是很难操作,在多数人认为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判决很难执行,反而造成很多纠纷。二是造成实质不公平。本来是一个人的侵权行为,现在让多人共同补偿。三是对真正的加害人造成了放纵的后果。加害人自己不出来承担,或者查不到,那就大家共同背锅。有些被判承担民事补偿的人说这和我一点关系都没有,因为侵权责任法的这一规定,你再怎么冤,也得共同承担责任。现在编纂民法典,是把这个规定进一步更合理化的机会。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最早是德国民法上的规定,原来是债权的概念,后来延伸到侵权责任法。在侵权责任里适用不科学。”

信春鹰建议,“如果实在找不到责任人,应该由管理者承担责任,或者由所有者承担责任。最后的救济渠道也可以考虑社会救助或者社会捐助来解决这类问题。”

“高空抛物,通常是有人故意抛的,但是实际上有时候就是风大,把上面的一个牌子刮下来了,事后也找不到责任人,有的本来就安装得不牢靠,所以,东西是故意抛下来的还是自己飘下来的完全查不清,最后也要强行落实责任人,这样不太合理。”周光权表示,“对这个问题,有两种处理方案,一是删除这条。二是实践中也有最后判物业公司赔的判决,物业公司也认为自己多少有点监管责任,最后也把这个钱赔了。”

周光权提出,“因此,能否考虑把第一责任落到物业头上,物业公司管理范围内发生这样的事故,巡视的责任、管理的责任,总是有一些责任,它不能说完全没责任,就只管收物业费,这个小区的事和它无关,这是讲不通的。所以,希望能有多种解决方案,物业公司有过错,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如果物业公司一点过错都没有,社会救助和保险能否解决?这个问题要解决,但是要分层次解决,不能一揽子把没有过错的住这个单元的人全部拿来承担责任,这样会导致新的不公平,被害人可能只有一个人,最后导致几十号人不满,这个事是没有处理好的,也不符合一般的理念。”

“高空抛物的问题,我希望这次能够切实解决了”,孙宪忠说,现行侵权责任法高空抛物责任条款,“法学界肯定的人是非常非常少的。有些人辩解要证明你自己没有责任就行了,但是问题是一个人没有做的事情怎么证明? 2000年前的罗马法就提出法律不得强制自证其无。而且一个人受了伤把整个楼的人都连带进去,确实是有很大问题。”

丛斌建议草案删除高空抛物责任条款,“我个人意见这条不能这么写,最好去掉。我们可以推理,在司法实践当中这样棘手的案子核心问题是不好查找责任人。高空坠落物如果是固定或摆放在建筑物某一部位的物坠落是可以查找到责任人的。如果有人故意抛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查找是有一定难度的。我们可以做个逻辑推理,抛物行为是非法行为,如果造成严重后果还会构成犯罪,对这样的加害行为人的查找,理应是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如果不能查找,应该是政府有关部门承担对受害人的救济责任,不能把这个责任分解到无辜的住户。”

王超英则提出,高空抛物责任条款可以修改完善,但是不能删除。“因为这个条文在物权法立法当中,是一个非常引人关注的条款,而且在实践中,确实按这个条款处理了一些案件,当然因为案件确实很难执行,相当一部分判决可能当事人并没有履行,但是如果现在删除了,社会效果恐怕不太好。”

乌日图建议,“我考虑类似情况是否应该由政府出资建立的救助基金支付或建立一种保险基金,也可以考虑从小区的物业费中列支。”

也有委员赞同草案的做法,即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维持现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委员刘修文认为,“对于草案说明中汇报的拟继续研究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问题,考虑到该制度对受害人救济发挥了重要而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考虑到该制度行之有年,已经形成非常广泛的法律风险预期和稳定的法律秩序,建议不作修改。”

校对 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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