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貪汙賄賂、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人在境外能否缺席審判

對於貪汙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審査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

開庭審判。上述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離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人民法院通過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或者外交途徑提出的司法協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將傳票和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傳票和起訴書副本送達後,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並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作出處理。人民法院缺席審判案件,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可以代為委託辯護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人民法院應當將判決書送達被告人及其近親屬、辯護人。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不服判決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辯護人經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同意,可以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確有錯誤的,應當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罪犯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到案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罪犯交付執行刑罰。交付執行刑罰前,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罪犯有權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罪犯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依照生效判決、裁定對罪犯的財產進行的處理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返還、賠償。因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中止審理超過六個月,被告人仍無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請或者同意恢復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況下缺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北京文啟律師事務所)

涉嫌貪汙賄賂、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人在境外能否缺席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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