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乘客在七種情形下可以拒絕支付車費

廣州:乘客在七種情形下可以拒絕支付車費

今日(10月30日),《廣州市巡遊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草案)》(下稱《草案》)在廣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上進行了審議。下面就和粵港澳都市網小編一起了解一下吧。

本次《草案》細化駕駛員客運服務規範,對巡遊出租汽車運營桂發、電召服務、出租車運營服務平臺經營者、非法運營以及“克隆車”等違法行為都規定了相應罰則。

據悉,《草案》明確禁止拒載、繞道、中途逐客、拼客、不按標準收費等違法行為,並規定了相應罰則。在運價調整機制,《草案》規定應從運營成本、生活消費指數、人均工資收入水平等綜合因素,每三年評估一次。對於非法運營以及“克隆車”。《草案》明確規定,如若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卻仍在從事巡遊出租汽車經營的,一經查實,除了被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還將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草案》規定,乘客在七種情形下可以拒絕支付車費,分別為:

(一)巡遊出租汽車不使用計程與計價設備、計程與計價設備顯示金額不清,或者計程與計價設備發生故障時繼續運營的;

(二)巡遊出租汽車在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以外收費的;

(三)駕駛員拒絕出具收費發票的;

(四)巡遊出租汽車在起步價里程內發生故障,無法完成運送服務的;

(五)駕駛員因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接受處理,不能將乘客及時送達目的地的;

(六)除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外,駕駛員中途終止載客的;

(七)駕駛員未經乘客同意加載他人的。”

此外,《草案》規定,對接受乘客通過電信、互聯網等方式提出的電召服務需求後,無正當理由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地點提供服務的,《草案》也規定了相應罰則。即“責令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而對於巡遊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平臺經營者,《草案》則規定不得向未取得《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或者未取得巡遊出租汽車《道路運輸證》的車輛提供電召服務信息;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車輛一致;按照公平原則為駕駛員和乘客提供電召信息服務,不得以乘客競價方式或者變相競價方式進行客運服務撮合。違反上述規定的巡遊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平臺經營者擬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每宗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每宗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規定了企業對駕駛員管理不力的責任。明確對企業駕駛員受到本條例相關處罰的次數,連續兩個月累計超過本企業巡遊出租汽車總數百分之六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連續六個月累計超過本企業巡遊出租汽車總數百分之十八的,責令改正,暫停辦理全部車輛更新業務九十天,並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以一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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