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性索賄”,搜狗董事長贏名譽權糾紛

被指“性索賄”以及不當的商業行為,搜狗公司董事長洪濤,以侵犯名譽權為由,把搜道廣告公司總經理黃佳祥,訴至法院,索賠100萬元。近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佈了該案一審判決書,洪濤勝訴,但法院認為其遭受具體經濟損失以及相應損失金額缺乏證據,除判令黃佳祥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外,支付洪濤律師費2萬元。

被指“性索賄”,搜狗董事長贏名譽權糾紛

兩家公司本是合作關係,搜狗公司於2009年起與搜道公司簽訂代理協議,授權搜道公司擔任搜狗公司的區域代理商,專業從事搜狗公司的線上廣告代理業務。洪濤訴稱,2016年12月31日雙方協議終止後,黃佳祥多次在無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不尊重原協議中事先約定的條款,對自己代表的公司提出極不合理的要求,兩公司就此產生糾紛。為迫使搜狗公司滿足不合理的要求,黃佳祥在域名為其本人註冊、經營人為搜道公司的網站上惡意捏造併發布侮辱、誹謗洪濤名譽權和人格尊嚴的負面消息,並將這些惡意誹謗通過朋友圈進行擴散和傳播,以期通過對原告個人名譽的詆譭,最終達到迫使搜狗公司滿足其不合理要求的目的。

原告方列舉了相關證據:未經同意,使用洪濤照片,並在該照片顯著位置上印有“索取性賄賂”“嫖娼”“濫用職權”的紅色印章等,公然醜化原告。此外,還在文章正文部分惡意捏造“洪濤上任搜狗營銷事業部總經理後第一次到華南視察,即向下屬和代理商索取性賄賂,要求帶他去東莞體驗不可描述的莞式ISO服務”“洪濤與下屬一同前往東莞體驗服務去了”“所有搜狗員工和代理商都知道洪濤與深圳雲盟的關係如何,洪濤從中獲得多少利益,就不得而知了……”“以洪濤為首的搜狗渠道管理團隊通過這些操作,收穫頗豐!”等不實言論。

洪濤認為,被告上述毫無根據的造謠、汙衊行為情節極為惡劣,給自己的名譽權造成了慘重的、難以挽回的損害。

黃佳祥反駁稱,自己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首先,涉案文件URL僅僅是自己用於個人信息、圖文儲存的空間,非域名首頁公開訪問的內容,因此,不存在內容侵權的可能。另外,使用洪濤照片,也並非以盈利為目的,依法不承擔侵犯肖像權責任。文中所稱“性索賄”等言論,也都屬實,並非捏造,對此,黃佳祥也提供了原搜狗公司員工錄音等證據。針對洪濤商業行為的評論,黃佳祥稱,是自己對近幾年所經營公司的實際情況以及代理商之間的溝通了解所得的結論,是個人判斷而非汙衊。對於百萬元索賠金額,黃佳祥也提出質疑。

據悉,目前兩家公司代理權合同糾紛案也在進行中。

法院審理認為,在判斷網絡言論是否構成侵權時,言論所表達的真實意義不能單由某個詞句加以確定,而應縱觀全文,綜合考慮關涉話題的性質、上下文的語境、作者主觀目的及身份等多方面因素。從法院已查明事實來看,黃佳祥所在的搜道公司與洪濤所在的搜狗公司之間存在商業合同糾紛。關於雙方公司之間商業合作的歷史沿革、終止原因等,基於利益立場、個人經歷感知的不同,黃佳祥持有不同意見,並進而發表部分帶有主觀感情色彩言論的相關內容,雖部分用語帶有一定貶義,但從整體上來看,仍屬於對己方商業經歷的主觀描述和渲染,未達到侵害當事人名譽權的嚴重程度,仍屬於商業糾紛相對方應當容忍、剋制的範疇。因此,這些內容不宜認定構成侵犯原告名譽權。

而被告稱原告“索取性賄賂”“嫖娼”等言論,相關證人並未出庭作證並接受法庭質詢,且部分證言為證人個人推斷,因此,法院不予採信。原告作為搜狗公司董事長,在經營領域內享有社會聲譽,被告在無確鑿依據的情況下,稱原告“索取性賄賂”“嫖娼”,勢必會對原告職場聲譽、道德素養等社會評價產生消極影響,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

關於賠償經濟損失一項,法院認為,黃佳祥侵權行為主要侵害原告人格性權益,但現有證據並不足以證實原告因涉案侵權行為遭受具體經濟損失以及相應損失金額,所以對洪濤所主張的經濟損失一項,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判決,黃佳祥刪除其微信朋友圈中的涉案侵權文章,並在其微信朋友圈中持續五日發佈致歉內容,此外,黃佳祥應向洪濤支付維權合理開支律師費20000元。

據悉,黃佳祥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最終維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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