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性索贿”,搜狗董事长赢名誉权纠纷

被指“性索贿”以及不当的商业行为,搜狗公司董事长洪涛,以侵犯名誉权为由,把搜道广告公司总经理黄佳祥,诉至法院,索赔100万元。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该案一审判决书,洪涛胜诉,但法院认为其遭受具体经济损失以及相应损失金额缺乏证据,除判令黄佳祥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外,支付洪涛律师费2万元。

被指“性索贿”,搜狗董事长赢名誉权纠纷

两家公司本是合作关系,搜狗公司于2009年起与搜道公司签订代理协议,授权搜道公司担任搜狗公司的区域代理商,专业从事搜狗公司的线上广告代理业务。洪涛诉称,2016年12月31日双方协议终止后,黄佳祥多次在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尊重原协议中事先约定的条款,对自己代表的公司提出极不合理的要求,两公司就此产生纠纷。为迫使搜狗公司满足不合理的要求,黄佳祥在域名为其本人注册、经营人为搜道公司的网站上恶意捏造并发布侮辱、诽谤洪涛名誉权和人格尊严的负面消息,并将这些恶意诽谤通过朋友圈进行扩散和传播,以期通过对原告个人名誉的诋毁,最终达到迫使搜狗公司满足其不合理要求的目的。

原告方列举了相关证据:未经同意,使用洪涛照片,并在该照片显著位置上印有“索取性贿赂”“嫖娼”“滥用职权”的红色印章等,公然丑化原告。此外,还在文章正文部分恶意捏造“洪涛上任搜狗营销事业部总经理后第一次到华南视察,即向下属和代理商索取性贿赂,要求带他去东莞体验不可描述的莞式ISO服务”“洪涛与下属一同前往东莞体验服务去了”“所有搜狗员工和代理商都知道洪涛与深圳云盟的关系如何,洪涛从中获得多少利益,就不得而知了……”“以洪涛为首的搜狗渠道管理团队通过这些操作,收获颇丰!”等不实言论。

洪涛认为,被告上述毫无根据的造谣、污蔑行为情节极为恶劣,给自己的名誉权造成了惨重的、难以挽回的损害。

黄佳祥反驳称,自己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首先,涉案文件URL仅仅是自己用于个人信息、图文储存的空间,非域名首页公开访问的内容,因此,不存在内容侵权的可能。另外,使用洪涛照片,也并非以盈利为目的,依法不承担侵犯肖像权责任。文中所称“性索贿”等言论,也都属实,并非捏造,对此,黄佳祥也提供了原搜狗公司员工录音等证据。针对洪涛商业行为的评论,黄佳祥称,是自己对近几年所经营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代理商之间的沟通了解所得的结论,是个人判断而非污蔑。对于百万元索赔金额,黄佳祥也提出质疑。

据悉,目前两家公司代理权合同纠纷案也在进行中。

法院审理认为,在判断网络言论是否构成侵权时,言论所表达的真实意义不能单由某个词句加以确定,而应纵观全文,综合考虑关涉话题的性质、上下文的语境、作者主观目的及身份等多方面因素。从法院已查明事实来看,黄佳祥所在的搜道公司与洪涛所在的搜狗公司之间存在商业合同纠纷。关于双方公司之间商业合作的历史沿革、终止原因等,基于利益立场、个人经历感知的不同,黄佳祥持有不同意见,并进而发表部分带有主观感情色彩言论的相关内容,虽部分用语带有一定贬义,但从整体上来看,仍属于对己方商业经历的主观描述和渲染,未达到侵害当事人名誉权的严重程度,仍属于商业纠纷相对方应当容忍、克制的范畴。因此,这些内容不宜认定构成侵犯原告名誉权。

而被告称原告“索取性贿赂”“嫖娼”等言论,相关证人并未出庭作证并接受法庭质询,且部分证言为证人个人推断,因此,法院不予采信。原告作为搜狗公司董事长,在经营领域内享有社会声誉,被告在无确凿依据的情况下,称原告“索取性贿赂”“嫖娼”,势必会对原告职场声誉、道德素养等社会评价产生消极影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一项,法院认为,黄佳祥侵权行为主要侵害原告人格性权益,但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原告因涉案侵权行为遭受具体经济损失以及相应损失金额,所以对洪涛所主张的经济损失一项,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黄佳祥删除其微信朋友圈中的涉案侵权文章,并在其微信朋友圈中持续五日发布致歉内容,此外,黄佳祥应向洪涛支付维权合理开支律师费20000元。

据悉,黄佳祥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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