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偵破的首例“套路貸”案開庭 這14人栽了

10月31日,山東省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於某某等14人涉嫌敲詐勒索、詐騙、非法拘禁、強迫交易、故意傷害罪一案。據悉,該案是山東省偵破的首例“套路貸”案件。

根據長清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5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於某某、齊某未經許可、未經註冊在長清區常春藤小區成立“齊魯投資公司”(又稱“齊魯私貨”)從事高利放貸業務,二人招錄多名業務員,提供資金、辦公場所及住所,共同制定放貸利息、手續費、逾期費等費用的收取標準,決定業務員領取提成的比例以及是否上門催收債務等。於某某、齊某二人各自帶領業務員團隊從事放貸業務,平分利潤,共擔損失。

被告人劉某、魯某(另案處理)各自帶領一個小團隊,魯某、劉某分別為小組長,分別負責於某某、齊某與其他業務員之間的溝通與聯繫,帶領手下業務員審核客戶資料分別推送給於某某和齊某,組織業務員進行催收業務,為重要成員。

被告人劉某、曹某、高某、郭某、孫建某、石某、孫某、王毅某、鄭茂某、周某、何天某、王天某等10餘人作為業務員、負責審核借款人資料後推送給於某某或者齊某,由於某某、齊某向借款人放款,各業務員從自己所做的每筆業務中提取利潤的30%作為提成。

於某某、齊某、劉某、曹某、高某、郭某、孫建某、石某、孫某、王毅某、鄭茂某、周某、何天某、王天某等人,在放貸過程中,以保證金等名目要求被害人簽訂明顯對其不利的虛高借款數額的合同,再以收取手續費、中介費的名義預先扣除一定比例的款項,使被害人實際到手的數額明顯低於借條及合同金額,通過轉賬痕跡,製造被害人已經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項的假象,或者強迫被害人達成前述交易;在被害人無力償還債務的情況下,採取介紹他人向其放貸,扮演其他公司人員與被害人簽訂新的虛高借款合同,或者謊稱為被害人償還其他債務等手段,騙取被害人財物;或者通過言語威脅、發送侮辱短信等方式要挾被害人及其親屬償還虛高債務;或者採取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傷害被害人的手段,逼迫被害人償還虛高債務。

據瞭解,被告人於某某、齊某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在放貸、收貸過程中,以暴力、威脅、欺騙等手段,多次實施敲詐勒索、詐騙、非法拘禁、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已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於某某、齊某為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對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於某某等14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駐地高校師生代表及各界群眾近百人旁聽庭審。目前,該案仍在審理過程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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