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中美天元集團騙貸案一審宣判:法院責令其退賠銀行逾百億


廣西中美天元集團騙貸案一審宣判:法院責令其退賠銀行逾百億


本文圖片 柳州中院微信公號“龍城法苑”

11月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單位廣西中美天元融資性擔保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單位)、被告人吳東等13人騙取貸款、被告單位、被告人吳東、朱錦華單位行賄一案。對被告單位以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判處罰金10億元,以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400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10.04億元;對被告人吳東以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單位行賄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億元;其餘被告人被判處八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600萬元至6萬元不等罰金,其中參與數額較小的四名從犯被同時宣告緩刑;責令被告單位退賠被害銀行109.8032億元及利息;贓款及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沒收,上繳國庫。


廣西中美天元集團騙貸案一審宣判:法院責令其退賠銀行逾百億


柳州中院經審理查明

被告單位自2004年8月3日成立後,並以其為母公司成立廣西中美天元集團,期間成立、收購、控制了大量公司,對外以廣西中美天元集團開展經營活動,業務範圍涵蓋金融、能源、醫藥、房地產等板塊。2010年12月至2014年8月,在被告單位實際控制人吳東的領導下,被告人吳東、朱錦華、楊靜、吳浩、吳洲為了實現被告單位的利益,決定和實施通過被告單位操控的多家公司(大部分系被告單位實際控制的關聯企業,少部分為借殼企業)和他人以銀行承兌匯票、信託貸款、信用證、流動資金貸款等方式向相關銀行申請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在被告人吳東、吳洲等人的授意下,被告人吳東、朱錦華、楊靜、吳浩、吳洲、黃冬敏、陳堅、周雲飛、吳世民、張作鵬、黃紹濱、曹美玲、謝世明分工負責,在申請貸款過程中偽造相關公司財務會計報表、審計報告、完稅憑證、購銷合同、土地權屬證書、土地評估報告、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向銀行申請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共取得393筆420億餘元。截至2014年8月18日案發,已結清267筆310億餘元,未結清126筆109億餘元,其中11筆12.848億元已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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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2009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單位為能在辦理貸款、承兌匯票及入股銀行等事項方面獲得幫助,由被告人吳東、朱錦華經手給予騰衝、劉忠、何曉春等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551.079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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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中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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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單位在操控相關公司和個人向銀行貸款過程中,被告人吳東、朱錦華、吳洲、楊靜、吳浩作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吳世民、張作鵬、黃紹濱、曹美玲、謝世明作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通過誇大業務量、利潤額,縮小負債額,誇大或虛構納稅額等方式篡改貸款主體的財務資料、偽造資信證明、虛構貿易背景、編造申貸用途、虛構抵押物、虛增抵押物價值、設定虛假抵押等,實施或參與了騙取銀行的相關貸款、票據承兌、金融憑證;被告人陳堅、黃冬敏作為評估公司的人員,被告人周雲飛作為國土部門的工作人員,明知被告單位騙取銀行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仍然提供幫助,是共犯;被告單位及13名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且情節特別嚴重。被告單位為能在有關銀行辦理貸款、承兌匯票及入股銀行等事項上獲得幫助,向相關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情節嚴重,被告單位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吳東、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朱錦華又構成單位行賄罪。被告單位、吳東、朱錦華均犯數罪,依法應予數罪併罰。綜合考慮被告單位、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認罪態度,對挽回銀行損失態度和行為,在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中吳東、朱錦華、吳洲、楊靜、吳浩系主犯,陳堅、黃冬敏、周雲飛、吳世民、張作鵬、黃紹濱、曹美玲、謝世明系從犯,張作鵬、黃紹濱、曹美玲、謝世明系自首,吳浩具有立功表現等的具體情節,法院決定分別對被告單位、吳東、朱錦華、吳洲、楊靜、吳浩、陳堅、黃冬敏、周雲飛予以適當的從輕處罰,對吳世民予以減輕處罰,對張作鵬、黃紹濱、曹美玲、謝世明予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遂作出前述判決。(原標題: 柳州中院一審宣判廣西中美天元集團騙取貸款、單位行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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