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交車行駛過程中乘客如果幹擾司機出現交通事故,會面臨什麼樣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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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羊城晚報彙編整理資料,我們通過實務案例,來看看乘客干擾司機出現交通事故的,一般都會被怎樣處罰:

一、先來看看乘客篇:

1.乘客錯過車站搶奪方向盤,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罪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涉案情節:未造成嚴重後果,自首減輕處罰、取得司機諒解。

2.乘客與司機爭執、拉方向盤,被判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

罪名: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涉案情節:導致公交車與汽車發生碰撞,自首並取得諒解。

3.與司機爭執致公交車失控,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罪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涉案情節:撞上護欄。

4.廣州乘客公交車打司機,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罪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涉案情節:累犯、有前科,從重處罰。

5.搖換擋桿、打司機,判處一年有期徒刑

罪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涉案情節:自首從輕處罰;視力障礙減輕處罰。6.撞司機致方向盤失控,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罪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涉案情節:14名乘客受傷、自首。


二、也有司機篇:

司機捅死挑釁乘客,被判5年有期徒刑

涉案情節:自首、取得諒解。


詐騙犯罪辯護金翰明


其實對於該類乘客干擾、毆打公交司機導致發生事故甚至更加嚴重後果的案件,多數是指控乘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

垃圾桶套在司機何某頭上並毆打其頭部

2017年6月29日,雷某某搭乘番12路公交車,因不按規定從後門上車與公交車司機何某發生爭吵,之後雷某某突然將公交車上的塑料垃圾桶套到司機何某頭上並毆打其頭部,導致正在行駛中的公交車突然失控,何某緊急剎車,車輛與市橋大橋護欄發生碰撞後停下。法院認定雷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與司機發生爭執,並上前搶奪方向盤及強行踩下剎車,急剎車導致車上部分乘客摔倒

比如2015年11月30日,陳某乘坐公交車,因睡覺錯過車站要求下車不被司機允許,遂衝至公交車駕駛室處與司機發生爭執,並上前搶奪方向盤及強行踩下剎車,急剎車導致車上部分乘客摔倒。在被乘客拉開後,被告人陳某又走到公交車後門處,拿起安全錘將車窗玻璃砸碎後強行跳窗下車。法院認為,陳某為逞一時之氣,置全車司乘人員及道路上其他車輛、行人的安全於不顧,在正在行駛中的公交車上與司機爭奪方向盤及強行踩下剎車並砸碎車窗玻璃強行跳車,影響車輛正常行駛,雖未造成嚴重後果,但其行為具有較大的社會危險性,為充分發揮刑罰的懲戒和教育功能,不足以對其適用緩刑,判決被告人陳某犯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手拉動行駛中的公交車方向盤,致使公交車偏離原行駛路線,發生事故

2013年12月16日,被告人李某乘坐公交車,因下車問題與公交司機發生口角,並用手拉動行駛中的公交車方向盤,致使公交車偏離原行駛路線,與對面銳志小轎車發生碰撞,廣州市花都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金融犯罪辯護曾傑律師


我國以產生的後果來定!我想說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應以產生的後果來定罪。




靝鼚埊湬


法律上應該銘文規定干擾司機有著各種懲罰,最主要讓大家一定要意識到,司機和乘客的安全是一體的,法律規定是一個問題,大家也要意識到這種問題,以免這種悲劇再次發生。

就重慶萬州公交車那件事,過站不下,司機的做法是正確的,公交車也有規定,站口停車,過站不侯。

有時候人與人相處,不一定非要爭個輸贏,有時候吃虧是福。

還有一點也是,車上的乘客不應該這樣冷漠,知道乘客與司機吵架應該制止,不然也不會發生這種悲劇了。

願逝者安息,生者堅強!


夏夏講鬼故事


這種行為,應該屬於以危險方式妨礙公共安全罪。如果造成人身傷亡的還應追加其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他將面臨中國刑法附帶民事賠償的雙重製裁。


手機用戶6064635183


我贊成打罵公交車司機不能看是否產生後果定案。要防患於未然,等事故發生了那就是慘案!!要象酒駕一樣,只要有打罵公交車司機的行為就一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而且要從重從快!!!


心如止水27339


若是如此所有陪嘗都他一人承擔,還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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