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审理
以注册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从事非法高利放贷,采用滋扰、纠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及殴打、强拿硬要等暴力手段牟取非法利益。 12 月 6 日下午,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严打恶势力犯罪,对被告人姜某、冯某、周某槿、周某等四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一案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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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由湘潭县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马铁担任审判长
湘潭县检察院指控:
2016 年 4 月份,被告人姜某、冯某在湘潭市岳塘区合伙开办了“鼎盛财务”小额贷公司,从事非法高利放贷业务。后聘请了被告人周某槿、周某进行“家访”、讨债等工作。
在讨债过程中,被告人姜某、冯某、周某槿、周某对被害人麻某采用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及殴打的暴力手段,被告人姜某、冯某对被害人朱某采用了滋扰、纠缠的“软暴力”手段,被告人姜某、冯某、周某槿对被害人汤某宇采用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拿硬要的暴力手段,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系恶势力犯罪。其中,麻某在 2017 年 3 月 28 日,向“鼎盛财务”公司的姜某、冯某借款 32000 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月息 20%,借款时麻某需支付利息、服务费、家访费等共计 9000 元。
当日冯某与麻某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和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随后冯某向麻某转账 32000 元,麻某又在姜某的要求下将 9000 元转至姜某的朋友处,麻某逾期未偿还本全,支付了逾期费 9000 元,但姜某,冯某仍以麻某逾期为由要求其再签了一份 32000 元的借款合同。
2017 年 5 月 9 日,麻某的爷爷麻某炎与姜某、冯某协商还款一事,并最终决定由麻某炎偿还借款本息 35000 元。冯某退还给麻某炎一份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上写下“麻某无任何经济借款”字样,但未将另一份借款合同退还。
2018 年 3 月 1 日 14 时许,麻某再次来到“鼎盛财务”公司借款时,姜某、冯某拿出未退还的借款合同,伙同周某槿、周某逼迫麻某偿还 32000 元本金及利息共计 40000 余元,麻某见状欲逃离公司,被四人抓回并控制。
△四被告人接受审理
姜某四人采用扇耳光、击打头面部、电棒电击、洗冷水澡、下跪等方式逼麻某还钱并重新签了一份 40000 元的借款合同。
麻某被迫与麻某炎联系解决还款事宜,双方约在湘潭县易俗河镇某茶楼包厢见面。姜某四人遂将麻某带至约定地点,当晚 23 时许,麻某的家人报警,县公安机关在某茶楼将麻某解救。
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麻某颈部及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姜某四人向麻某赔偿了 53000 元并取得其谅解。
择期宣判
因案情复杂,湘潭县人民法院将择期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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