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組合排序互聯網基因,構建“互聯網+持牌金融機構”模式

隨著穩金融的推進,監管對於互聯網金融的管理和風險防控進一步加強。 雷鋒網報道,在近日召開的“江蘇省互聯網金融合規發展”研討會上,江蘇省互聯網金融協會秘書長、南京財經大學江蘇創新發展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教授陸岷峰提出,2019年將是構建互聯網金融新秩序之年。互聯網金融已經從無人管、無人愛的“野孩子”正向有規矩、有目標、有定位的“好學生”轉變。

重新组合排序互联网基因,构建“互联网+持牌金融机构”模式

但同時,互聯網金融存在的問題仍不能過於樂觀。雷鋒網瞭解到,陸岷峰一共指出了三個問題。

第一,互聯網金融的存量風險還未釋放結束。比如P2P網貸行業,截至2018年11月底,P2P網貸行業正常運營平臺數量下降至1181家,已經連續有4個月沒有新平臺上線,累計停業及問題平臺達到5245家,P2P網貸行業正常運營平臺合計待還本金總量為8111.94億元,實現了機構、待收餘額雙雙大幅度下降。雖然P2P網貸平臺只有1100多家,但是約有三分之二左右的存量平臺銀行存管並未成功實現白名單銀行存管並全量上線,存量待收資產質量風險還沒有全面出清,少數頭部平臺仍然保持待收餘額持續增長

第二,互聯網金融的風險點與風險源不斷以變異形式持續出現,如校園貸、現金貸、套路貸、ICO、ST0或變換外依或變異新的品種進行詐騙或暴力催收等,五花八門的互聯網金融傳銷更是治理對象中的“牛皮癬”,對社會的穩定、對投資人的影響仍有極大的危害。

第三,全民辦金融的偽文化仍然深度影響著眾多投資人和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從業者。金融並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從事的行業或職業,金融確實是一種高盈利模式,但由於金融業務和金融產品具有高風險性,且有很強的法律邊界和極高的風險承受能力者才能從事,從事金融行業的人對金融風險必須抱有敬畏之心。而當今後的互聯網金融行業眾多從業者或從業機構不具備這些基本條件,頭腦中只有“金融=盈利”的邏輯,結果不但沒有實現盈利初衷,最終不少落得血本無歸甚至是牢役之災。

因此,他對於2019年必須建設的互聯網金融新秩序,提出了六條建議:

(1)互聯網金融准入新秩序。凡是金融就應該納入監管,凡是申請從事金融活動的主體就應該對其實行前置審批。目前互聯網小貸、互聯網支付等部分互聯網金融業態實行了前置審批制;P2P網貸雖然目前提出來的是備案制,基於網貸行業目前複雜性及風險還未得到徹底出清的現狀,無論最終是備案制還是審批制,一定會有一個較長的時間段才能出臺最終准入方式。

但有一條是必須的:即只要從事金融業務無論是什麼形式都必須實行准入制度。特別是對於涉眾投資的金融業務更要實行前置審批。

(2)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新秩序。就是要構建以省一級為監管主體、以從事互聯網金融法人為監管對象的監管體系。互聯網金融同傳統金融相比重要特徵是突破了時間與空間的限制,這與以行政區域設置的監管體制又是相矛盾的,省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地方金融監局進一步明確的區域監管的責任,特別是對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屬地責任,如果對互聯網金融實行區域分割監管勢必削弱互聯網金融的優勢。可行的辦法是積極構建省一級人民政府下轄區的金融監管機構,以省級地方監管機構為互聯網金融監管主體,壓實屬地責任,對互聯網金融企業實行以法人為監管的主體原則。同時可以探索建立地方金融機構行業自律體系輔助監管,切實加強互聯網金融的行業自律管理。

(3)互聯網金融經營主體新秩序,就是要確立以持牌金融機構作為互聯網金融主要載體地位。以工具形式+金融的不只是互聯網,還有大數據、物聯網、雲計算、區塊鏈、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但過去過多嵌入非持牌金融機構當中,遊離於監管體系之外,事實證明,這種科技金融化產生很多金融與社會問題,比如基於金融科技的“校園貸”“現金貸”等。

因此,以互聯網等為核心的金融科技應該全部嵌入到持牌金融機構主體當中,即構建“互聯網(金融科技)+持牌金融機構”模式,實現科技去金融化,提升金融科技化,這樣既利於科技服務於金融,同時更有利於實現有效的金融監控,維護社會和金融的穩定。

(4)互聯網金融生態新秩序,就是要對互聯網基因進行重新組合排序。在互聯網金融生態中,應該大力發展互聯網小貸。解決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融資困境僅僅靠傳統金融機構的支持遠遠不夠,互聯網小貸作為有場景、有技術、有風控、有資金的重要融資渠道,很好的耦合了民營中小微企業“短、小、頻、快”的融資需求。互聯網小貸綜合了互聯網工具的優勢、可以有效地引導體制外資金服務於中小微企業和工薪階層、可以有力地解除當前線下小貸公司的發展困境且監管可控。可以預計,2019年互聯網小貸在規範管理的基礎,將成為傳統金融機構之外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重要生力軍。對於互聯網支付,應大力圍繞廣大百姓用戶“吃、穿、住、行、用”等消費場景的支付需求,提供小額、快捷、便民的小微支付服務。對於P2P網貸,應該實行待收餘額與實收資本比例的槓桿控制,即借貸餘額不能超過網貸平臺實繳資本一定的比例範圍,有步驟地控制網貸行業的超常增長。

(5)互聯網金融產品新秩序。就是要對互聯網金融衍生出來的所有產品要進行事前審批或備案。互聯網金融機構在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時,應該將所有的互聯網金融產品、業務模式說明、風險提示、合法合規說明等材料交由相關機構進行產品備案,在“監管沙箱”裡獲得認可後方可進行推廣,這種方式將互聯網金融機構可能產生的違法違規產品扼殺在源頭、苗頭、萌芽狀態,驅使互聯網金融機構提升專業度,進一步保護和維護投資者利益。

(6)互聯網金融文化新秩序。就是要確立只有具有從事金融基本條件的主體才能從事金融業務的理念。初期的互聯網金融無門檻准入讓部分素質不高、動機不純、專業不強的微觀主體進入這個市場,形成的後來互聯網金融市場一度混亂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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