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用戶6800045055
這個提問讓我想起水泊梁山的虎哥們兒老魯,好好的提轄官錦繡前程,讓見義勇為的三拳給毀了。無可奈何花落去,只能落髮為僧去大相國寺種菜,拔樹玩去了!路見不平一聲吼,該出手時就出手,手痛快了心平衡了。但是這種見義勇為就是過激行為了。制止不法分子犯罪侵害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確實應該拍手稱快,大力弘揚和鼓勵!不過不能像老魯似的人家都停止侵害而且服軟以後還加兩拳,這就是故意殺人罪嘍。
這個提問也是很讓人糾結和難以劃分對錯的,必須得看當時的實際情況來判斷。首先得看犯罪分子是不是在犯罪的進行過程中,而且真的對他人生命財產造成緊迫威脅,也就是說已經在侵害,不制止就會危及他人生命安全。其次要看你所制止的方式方法,如題主所述是用棒子去擊打犯罪分子做為制止的手段,那麼就要看你是幾次擊打造成犯罪分子死亡!如果只是一次擊打犯罪分子就已經足矣制止侵害,而且犯罪分子已經失去繼續侵害的能力,這就是見義勇為應該給予肯定。即使是打死犯罪分子也在法律允許範疇之內,如果擊打已經使犯罪分子失去侵害能力,見義勇為者還多次擊打造成犯罪分子死亡就是故意殺人罪!見義勇為是社會需要提倡和鼓勵的正能量,我們有良知的朋友都會認可見義勇為,打死犯罪分子應該無罪。但是法律是公平的,我們每個人都沒有權利去以這個理由剝奪他人生命。所以見義勇為也是需要掌握好一個尺度,如果人家已經變成三胖子了,就別再當頭給一棒子啦!確定自己和他人已經沒有生命財產威脅以後,完全可以把犯罪分子扭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如果犯罪分子還是有侵害能力,那就四個字……揍他孃的!
社會的良性發展需要道德和法治來規範每一個人的行為。道德是公民自我規範、自我約束行為,靠自律來維繫。法制是強制性規定的約束方法。道德需要正能量的擴散和傳播來深入人心,法制法律也是需要慢慢的修改與完善。近些年出現過許多的不公平判決,這也是法律的一個完善過程中的陣痛期。人間自有正氣在,我們每個人不能因為一些不公平現象就越來越冷漠,麻木不仁,不敢管,不想管!如果每個人都能對假、惡、醜說不!那麼這個社會就會越來越繁榮昌盛,有序發展!願我們每個人都胸中有熱血,眼裡有曲直!為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
個人觀點說的對錯請讀者諸君諒解!謝謝!
紅茶146648337
一定會判重刑,第一人家沒殺死人你就把人打死了,故意殺人罪,第二人家把對方殺死了你去打人打死了故意殺人洩私憤有罪,即使人家拿刀殺你,沒殺死你之前你都不能拿棍子把人家打死別說是殺別人了,你要做的不是去打人,是拿身體去檔刀,然後奄奄一息倒下去
隔壁老王134238593
1.如果發現有人正在拿刀殺人,見義勇為者拿棍子將殺人者打死,會被判刑嗎?
莫要讓事不關己冷漠了社會,麻木了人心,見義勇為應受到表彰,而不是處罰!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有人正在拿刀殺人,這是非常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人命大於天,見義勇為者看到了不管生命危險上前與歹徒搏鬥,在搏鬥過程中不小心將歹徒打死,這完全屬於自衛行為!
我國《刑法》規定:為了使國家或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在這起事件中,見義勇為者拿棍子將殺人者打死屬於正當防衛。正如崑山反殺案一樣,在面對巨大的人身威脅之時,誰還能冷靜地去考慮如何精準還擊,為了保護自我,保護受害者,首要做的肯定是將殺人者打趴,最後的結果或許是打成重傷,或許是導致一命嗚呼,誰也不能保證還擊力度剛剛好。
在美國等其他國家,若歹徒對人身安全構成了威脅,警官有權利將歹徒打死。我們打個比方,將見義勇為者視為警方,警方在案發現場與殺人者搏鬥,欲要制服殺人者,而在搏鬥過程中將殺人者打死了,這時警官是否要被判刑?其實,見義勇為者和警官的“維權”性質差不多,見義勇為者只是替警官做了該做的事情,所以,見義勇為者應受到表彰而不是處罰判刑。
若見義勇為也被判刑,估計日後再也沒有行俠仗義、見義勇為者,如果大家都是“自掃門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恐怕這個社會再無發展可言。
2.觀點結論
看到有人正在拿刀殺人,見義勇為者拿棍將殺人者打死,不應被判刑,善良之人應得到保護,我們不能讓壞人更加有恃無恐!
快嘴社會說
社會不光需要正能量,更需要法律對見義勇為者的充分保護,所以隨著法律不在以“我死我有理”為主要判定依據,而是更客觀的根據死亡者是否存在對他人或當事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脅為判定依據,這也是法律越來越完善的表現。
如題所描述案例,持刀殺人者是肯定的違法者,但描述見義勇為者用棍子將殺人者打死,描述不夠準確,所以是否判刑還真的有不同結果。
我個人分析認為可分一下三種結果:
第一,見義勇為,持棍者與被害人及持刀人沒有直接關係,純屬出於解救被害人制止犯罪,並且沒有在持刀者無還手能力後進行擊打,則屬於見義勇為,無需承擔任何責任,並應獲得嘉獎。
第二,正當防衛,持棍者與被害人或持刀人有關係,為了不使與自己有關的人生命安全受到威脅(持刀人殺人也等於走上不歸路,制止他犯罪也屬於在保護他),持棍人一棍打死行兇者,沒有過當行為,屬於正當防衛,無需承擔責任。
第三,防衛過當,將持刀人打倒後,已經確認無還手能力後,依然繼續進行擊打,甚至故意二次加以傷害,這種過當行為屬於違法的,需要承擔一定責任,但法律也會視現場情況或人的心理反應給予最大程度的降低判刑標準,必定是以救人為目的導致的結果。
社會需要見義勇為者,因為見義勇為是最及時有效制止或避免犯罪發生的處理方式,也會最大程度的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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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我得福
大實話:我們都希望不被判刑,並給予嘉獎,但是這種可能性很小。
在我們小的時候,可能對於見義勇為這種充滿江湖俠義之風的舉動可以說是非常向往,總期望有一天自己可以遇到這種事,然後來一次路見不平一聲吼。但是,隨著社會經驗的增加,我們也逐漸意識到,見義勇為並沒有我們想象的那麼簡單。尤其是在一些涉嫌重傷或者人名的情況下,就更說不清了。
最近,就在網上看到這麼一個刁鑽的話題,故事說的是張某在下班途中看到一個不法分子正在拿刀行兇,因為感覺情況危急,所以就從路邊撿了一個棍子擊打行兇者,但是,不幸的是在張某見義勇為的過程中,不法分子竟被打死了。事後,不法分子的家屬狀告張某,要求其賠償30萬元,並承擔刑事責任。
客觀來說,這是我們所有人都不希望看到的結果,就見義勇為的人來說,其本意一定是希望制止犯罪,而不是傷其性命。但是,從法律上來說,我們的個人主觀想法是不能作為判案依據的,或者只能用作參考依據,但是很難對事件產生質的改變。所以,在這種事情上,最後會不會被判刑,還要看有多少證據來證明自己是不是真的算“見義勇為”。
首先,我們需要找的就是人證,比如說當時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當事人,以及現場其他的圍觀群眾,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人證。就受害當事人的角度來說,他肯定是對受到的不法侵害有一個描述的,比如當時不法分子的是用什麼方式加害他的,有沒有威脅到他的生命,以及當時具體情況是什麼樣子的。這是判斷張某的做法是不是見義勇為的重要憑證之一,如果說當時對方已經是用刀將其刺傷,並且情緒激動,很容易就威脅到他的生命,那麼張某的行為被認定為見義勇為的可能性就大一些。而就當時盤觀者的角度來說,那肯定對事情也會有一個自己的看法,這些也是可以作為判斷張某行為性質的依據。
然後就是相關的物證,畢竟口說無憑,我們人為的證詞只有和相應的物證配合起來才能發揮最大效果。這就涉嫌到犯罪分子所使用的作案工具,要看這個工具是否具有威脅到生命的可能。比如說犯罪分子當時拿的是刀之類的銳器,那肯定就和普通的棍子之類的一時傷不了人命的東西是兩個性質了。當然,還有就是一些監控視頻或者圍觀者拍攝的現場畫面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參考物證。
另外還有就是一些細節的事情了,比如說見義勇者和不法分子之間的關係,是不是之前有矛盾之類的,或者說當時見義勇為者的個人狀態,是不是醉酒或者吸毒之類的,這些都會被作為參考證據。可能有的人感覺太麻煩了,還要取證,還有證明什麼的,條件要求也太高了。但是,我們也應該理解,這是人命關天的事,如果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還怕麻煩,那麼在什麼情況下才應該不怕麻煩呢?這也正是法律嚴謹性的體現。
所以說,如果是沒有涉及到人命的情況下,很多事情都比較簡單,見義勇為也都說得過去,但是,一旦牽涉到人命了,就往往會變得複雜一點。並且,這個複雜也是應該的。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會判重刑,因為別人沒有殺人,別人也沒有殺你,你這是故意傷害罪!要是南京的法官判,你有可能是死刑
學會回憶曾經
根據刑法,不負責任。
這屬於“無防衛過當”的情況。
根據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種情況一共有八類,在刑法上稱之為“無防衛過當”又稱呼為“特別防衛”。
要注意幾個條件:
必須是正在發生的。比如說有人拿刀子正在對某個人行兇,你過去一棍子打死,肯定不負刑事責任,不但如此,還會嘉獎你見義勇為。
但是你不能事後去報復,比如說有人拿個刀子正在行兇,然後看著你拿著棍子來了,歹徒丟了刀子就跑,你去追,追了很久,在明明已經阻止了犯罪的前提下,還是一棍子把他打死,這就不是正當防衛了,這是故意傷害。
為什麼?
法律制定一定要考慮最壞的情況,比如說會不會有一些不法分子假借特別防衛實施犯罪脫逃法網,這個是要考慮的,所以要對這種情況限制,但是隻要當場發生的,不會有任何刑事責任問題。
而且國家賦予公民正當防衛權不是為了讓公民去殺人的,哪怕是殺嫌疑犯,畢竟國家有合法的暴力機關----公安機關,賦予公民正當防衛權是是為了阻止犯罪的,犯罪被阻止了以後,公民自然就沒有正當防衛的對象,自然也沒有了正當防衛權了。
李建秋的世界
如果發現有人正在拿刀殺人,見義勇為者拿棍子將殺人者打死,會被判刑嗎?我認為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大概率是會被判刑的。那我為什麼會這樣說呢?
重點是見義勇為者拿起的是棍子去打殺人者,通常情況下我們理解的用棍子,是不會一下子把人打死的,必然會有隨之而來的第二下第三下,甚至更多次的擊打,那在這種狀態下一般法院會判處見義勇為者為防衛過當,因為在殺人者失去反抗時,必然有其中一棍子致殺人者死亡。
我們做個假設,如果見義勇為者拿起的是一把刀去制止殺人者,也許法院還可以判處真正意義上的見義勇為,因為刀可以一刀致命,理論上見義勇為者可以不出第二刀就可以讓殺人者死亡。相比之下,棍子一棍子下去致人死亡的概率不大。
以上就是我堅持見義勇為者用棍子打死殺人者會被判刑的動態以及後續推測,雖然我個人也認為這個社會需要正能量的見義勇為者,但現實情況就是很多的判決實例讓有心見義勇為投鼠忌器,不敢輕易出手,因為有時做好人也是有風險的。這就需要我們的相關法律法規能在見義勇為的各項規定中能再明確一點,這樣對正能量的傳播是會有很好的引導作用的。
詩詞公寓
放心吧!沒人制止的。在中國只要不是你自己的事情最好不要管的,一但要是犯賤多管閒事話,有可能會讓你終身翻不了身的
一個不吸菸的男人
如果你看見一個人,舉刀對準一個人比劃,你從背後打死他了,你肯定坐牢。因為,法官說,他只是威脅受害人,並不是真的要殺人,你致人死地,屬於過度防衛。如果他已經殺死了受害者,你打死他,你更要坐牢,因為他已經犯罪中止。…所以,你必須準備好棍子,站在罪犯身後,,而且,你還要讓周圍有別人看見或者有攝像頭做證,然後你看準時機,當罪犯一刀刺中被害人一瞬間,(最好是見血了),你再一棍子打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