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被告送達判決時,被告拒絕接受,判決仍能對其產生效力嗎?

向被告送達判決時,被告拒絕接受,判決仍能對其產生效力嗎?

本問所涉及的問題是判決何時對當事人生效。判決作為國家司法機關的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根據查明的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從而對糾紛作出的具有權威性的判定,其產生是司法權行使的結果,不應因當事人雙方的意志而改變。經司法審判作出的判決具有對人的拘束力、對事的確定力以及執行力等法律效力。也就是說,經過法定訴訟程序在判決中認定的事實以及作出的判斷為民事糾紛的終局性決斷,不論當事人接受與否,只要依法履行了相應程序,判決都將產生最終的法律效力。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送達為判決書生效的必經程序。同時,根據審理階段不同,一審判決與二審判決生效的判斷方式存在差別。我國實行兩審終審的司法制度,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不提起上訴的,一審判決才能成為終審判決。因此一審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民事判決的上訴期間為15日,民事裁定的上訴期間為10日),當事人未上訴的,判決方能生效。而二審程序一般為民事糾紛的終審程序,因此應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由此可見,送達對於判決生效的確定具有重要意義。考慮到司法實踐中的客觀情況,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若干送達方式以保證訴訟程序的順暢進行。針對當事人拒不接受法院送達的情形,法律規定了留置送達的方式。以保證在當事人拒絕簽收送達文件的不恰當行為不對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構成障礙。留置送達是指在向受送達人送達的法律文書時,人民法院通過完成相應的法定程序,而將法律文書留放在被送達人住所處的送達行為。留置送達與直接送達能產生相同的法律後果,即留置送達後,一審判決開始計算上訴期,二審判決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向被告送達判決時,被告拒絕接受,判決仍能對其產生效力嗎?

但是,我們應當注意,留置送達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首先,留置送達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拒絕接受送達文書。其次,可以採取見證人見證的方式留置送達。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訴訟文書留置在受送達人的住所。最後,也可以採取拍照、錄像的方式留置送達。隨著科技手段在訴訟程序中運用的增強,2012年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承認了採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的方法,根據法律規定,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受訴訟文書的,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採取該種方法的,無須再邀請見證人進行見證。

履行必要的手續將判決留在受送達人住所後,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一審判決經留置送達後,不論被告是否接受,即刻開始起算上訴期間,5日上訴期間內當事人不予上訴的,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具有確定內容二審判決一經送達,不論當事人接受與否立即生效。生效後當事人不按照判決履行義務的,即可申請強制執行。此時,被告不予接受判決的態度,對判決的生效並無影響。同時,如果被告情緒激動,阻礙司法工作進行的還有可能構成妨礙司法程序,從而受到相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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