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公司型”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單位犯罪,長得像,但是兩回事兒!

連雲港市海州區檢察院刑檢二部副主任

連雲港市海州區檢察院刑檢二部員額檢察官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首次出現是1997年《刑法》第294條第一款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之後一系列司法解釋、《紀要》的出臺,逐步從程序、實體上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認定、審查、處罰提供了法律依據。與此同時,隨著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我國境內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發展出現了一些新特點,其中一點就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態發生了新變化。一些“公司型”黑社會性質組織開始出現,其往往以合法的公司身份為外形,進行合法經營、非法經營與違法犯罪相交織的活動。在司法實踐中,對上述犯罪是否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在認識和把握上會存在一定分歧。為此,有必要對公司型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單位犯罪作一下區分,做到不枉不縱、罰當其罪。

一、相關法律規定

1. 關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刑法》分則第294條第一款規定了“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所謂“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組織。之後的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2015年《全國部分法院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等文件,進一步明確了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徵即“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非法控制特徵”。

2. 關於單位犯罪。《刑法》總則第30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相對來說,單位犯罪危害社會的範圍較為有限。從刑法分則的規定來看,主要存在於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和貪汙挪用犯罪之中。單位中的自然人實施的、刑法沒有規定為單位犯罪的行為,不能看作為單位自身的犯罪行為。

二、“公司型”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和單位犯罪的相似之處

1. 單位犯罪的主要特徵是體現單位意志,為單位謀取利益;而公司型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也有此特徵。

2. 單位具有嚴密的組織性、經濟性等特徵;而公司型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也有此特徵。

3. 特殊情況下的單位犯罪,如果利用或得到包庇或縱容,有可能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形成控制或重大影響;而黑社會性質組織也具備這一特徵。

三、公司型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單

位犯罪的區別

雖然有著上述相似點,看起來容易混淆,但是公司型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單位犯罪之間的不同點更多,體現得更為明顯。公司型黑社會性質組織,本質上是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有組織的犯罪。而單位犯罪,本質上是實施了某些違法犯罪活動的單位(公司),是犯罪的組織。對兩者進行區分,總的原則是圍繞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危害特徵四個方面,審查犯罪組織是否具有穩定性、經濟收支是否具有違法性、手段是否具有持續暴力性、後果是否具有嚴重破壞性。具體來說,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

(一)組織特徵方面不同

1. 組織成立目的不同。單位犯罪,一般都是依法設立的公司、企業等合法經濟實體或者社會組織,從事一定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履行一定的社會職責,是為了正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而設立;而公司型黑社會性質組織是為了實施違法犯罪而成立的非法組織。

2. 組織架構不同。公司型黑社會性質組織是以人為核心建立起來的,具有嚴密控制關係的層級組織;而單位(公司)則一般具有完備、規範的制度化組織體系,存在權力機構、管理機構和監管機構的分權制度,各個機構的管理者權限分明。

3. 組織管理運行機制不同。公司型黑社會性質組織是典型的人治,在組織運行上實行家長制的服從管理,充分體現黑老大和不同層級頭領的個人意志;單位(公司)則具有一套完整的規章制度,各個機構依據公司章程、內部規章在各自權限範圍內行使職權,公司的各級領導和每個員工的行為都依章進行。

4. 與外界關係不同。公司型黑社會性質組織因為追求對一定行業或者區域的非法控制,排斥組織外國家和社會因素的控制和制約;而單位(公司)則接受工商、稅務等、勞動人事等部門監管,財務上需要會計、審計等第三方機構的介入。

(二)犯罪構成方面

1. 犯罪主體構成不同。對於公司型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刑法沒有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本身為特定犯罪的犯罪主體。所謂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實際上是指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成員所犯罪行的統稱,是一類犯罪而不是一個獨立的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實質是成員之間的共同犯罪;而單位犯罪是單個行為主體的整體犯罪,非自然人犯罪。

2. 犯罪行為性質不同。公司型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從行為類型的性質上看,主要是和黑社會性質組織本身相對應的暴力、威脅性犯罪,通常表現為殺人、故意傷害、綁架、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行為類型,通常屬於違背社會倫理道德的自然犯範圍。單位犯罪,主要是為了單位的整體利益而實施,單位犯罪的行為類型需要由刑法明確規定,一般屬於違反社會秩序的法定犯。

3. 承擔刑事責任方式不同。公司型黑社會性質組織不能成為獨立的犯罪主體,其實施的犯罪是共同犯罪中集團犯罪的表現形態。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實施的具體犯罪行為,適用共同犯罪和集團犯罪的相關規定進行定罪處罰;而對於單位犯罪,則直接對單位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刑法分則的有關條文確定相應的罪名確定各自的刑事責任,採用雙罰制。單位犯罪的前提是必須要有刑法分則的具體規定。

(三)犯罪特徵方面

1. 經濟特徵不同。單位犯罪,有其正當的經營或職能範圍以及較為穩定的運作方式和營收模式,其違法犯罪行為是在單位行使職權或者經營過程中出現的偶然“越權行為”或者“尋租行為”,違法犯罪所得不會成為其主要的、穩定的收入來源;而公司型黑社會性質組織是以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並以此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2. 行為特徵不同。單位犯罪,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一般不具有經常性,違法犯罪並非單位獲取經濟利益或者解決糾紛的主要手段;而公司型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具有經常性、一貫性,而且其所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具有明顯的暴力性特徵,通常表現為故意傷害、搶劫、敲詐勒索、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

3. 非法控制特徵不同。單位犯罪,一般並不具有非法控制社會的意圖,亦無法形成對一定區域或行業內社會、經濟秩序的嚴重破壞;而公司型黑社會性質組織本質上是要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從而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四、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項

1. 某些單位(公司)在成立之初按照合法程序設立,也從事合法的經營活動,但在後來發生了變化,在遇到一些經濟糾紛或者開展經營活動的時候,常常是憑藉暴力、威脅或者其他類似手段來解決問題,並且符合有關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其他要求的時候,可以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2. 某些單位(公司)在成立之初就以暴力、威脅作為獲取經濟利益或者解決經濟糾紛的手段,在逐漸獨霸一方或者牢固控制了某個行業之後,儘管暴力色彩有所減弱,但仍然以暴力作為其後盾,在處理問題上具有濃厚的暴力色彩,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獨霸一方,也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3. 某些合法成立的單位(公司)在展開業務活動過程中,偶爾有暴力、威脅犯罪行為,或者具有其他非暴力犯罪行為的場合,不能輕易將其定性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只能看作為違法犯罪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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