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 】在法治軌道上精準打擊“軟暴力”犯罪

【扫黑除恶 】在法治轨道上精准打击“软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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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 】在法治轨道上精准打击“软暴力”犯罪

原標題:在法治軌道上精準打擊“軟暴力”犯罪

《意見》及時有力地回應了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的打擊重點、難點,對“軟暴力”刑事案件的處置提供了精準、細密的工具清單。《意見》也堅持了法治底線,在界定“軟暴力”的法律性質、表現形式及其成立要件等方面,實現了“打早打小”的防治策略與“打準打實”的司法策略之間的有機結合。

進入21世紀以來,政法機關針對黑惡勢力犯罪的發展態勢先後開展了多輪專項治理工作,黑惡勢力犯罪的態勢與發展規律伴隨著經濟社會與刑事治理方式的演進而不斷變化,其中最為引人關注的發展特點是,惡勢力犯罪逐步興起併成為威脅到政治安全、經濟安全、社會安全以及人民群眾治安安全感的突出社會問題,從犯罪手法與表現形式上看,傳統的暴力形式逐步淡化,“軟暴力”犯罪正在愈發成為黑惡勢力犯罪的主要手法。

筆者所在中國人民大學司法數據治理與量化應用研究中心對過去近五年來黑惡勢力犯罪及“軟暴力”刑事案件進行了裁判文書數據挖掘,相應的數據分析結果表明,在近5000萬份裁判文書中,過去五年間黑惡勢力犯罪總量為3萬件左右,其中以“軟暴力”的犯罪手法實施的黑惡勢力犯罪為4275件,“軟暴力”案件佔比為萬分之一左右。上述數據表明“軟暴力”犯罪行為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佔比較大,但同時也面臨著不少懲處難題,輕刑化、緩刑率高等趨勢非常明顯,造成這一現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法律規範不清晰、界定模糊等制約著依法懲治“軟暴力”犯罪。

2018年初,中央部署開展的新一輪掃黑除惡專項行動中,面對這一新形勢,準確對焦將刑事政策、規範治理的重點放在“軟暴力”這一新時期黑惡勢力犯罪的主要犯罪手法上,及時出臺《關於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準確把握了黑惡勢力犯罪的發展規律,及時回應了黑惡勢力犯罪治理中的焦點與難點問題。

一、準確定位“軟暴力”的法律地位與性質

《意見》承繼了2018年初“兩高”“兩部”頒發的《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18]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規定的精神,針對理論界與實務界爭議頗多、實踐操作困惑較大的“軟暴力”法律定位模糊、法律屬性存疑等重大問題,首次明確將“軟暴力”這一類違法犯罪形式界定為“違法犯罪手段”,換言之,“軟暴力”系構成黑惡勢力犯罪諸多犯罪種類的手段形式之一,並非獨立的犯罪罪名與類型。《意見》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等的用語表述方式,進一步強調了認定存在相應的“軟暴力”行為之後,構成強迫交易、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黑惡勢力犯罪的具體罪名仍需要“同時符合其他犯罪構成要件”。

這一界定方式體現在刑法罪刑法定原則的約束下,在法治軌道上回應“軟暴力”這一新型黑惡勢力犯罪主要行為模式帶來的挑戰,將“軟暴力”作為各具體犯罪構成要件中的客觀行為加以對待與規範,既有助於對黑惡勢力“打早打小”,同時兼顧“打準打實”的掃黑除惡政策總要求。

二、精準細化規定了“軟暴力”違法犯罪手段的表現形式

《意見》第一條對“軟暴力”進行了概括式的界定,第二條進一步作出列舉式規定,根據過去長期的司法實踐特別是2018年掃黑除惡專項行動過程中的執法司法經驗,對“軟暴力”犯罪手段的通常表現形式進行了詳盡的列舉。這對於指導一線辦案機關準確認定“軟暴力”的各種複雜表現形態,準確、精準地打擊“軟暴力”式的黑惡勢力犯罪極具指導價值。在列舉的各種常見表現形式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壞生活設施、設置生活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汙物、斷水斷電、堵門、驅趕從業人員、派駐人員從而控制廠房、辦公區、經營場所、擺場架勢示威、聚眾鬨鬧滋擾、攔路鬧事等各類形式的“軟暴力”表現方式不一而足,從各個方面涵蓋了“軟”字的具體形態,有助於眾多的執法一線人員以及社會各界形象化、具象化的理解“軟暴力”的內涵、外延,推動“軟暴力”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工作進一步走向精準化。

近年來利用互聯網等各種新型信息工具實施“軟暴力”違法犯罪行為的案件快速增加,《意見》第二條第二款專門明確“通過信息網絡或者通訊工具”實施的符合本意見界定方式的各類違法犯罪手段,也應當認定為“軟暴力”行為,這一規定,實現了網上與網下“軟暴力”的全面打擊、一體規範。

三、正確處理了“軟暴力”與黑惡勢力犯罪的體系關係

“軟暴力”與暴力、次暴力等物理強制色彩更為濃重的違法犯罪手段對應而存在,系黑惡勢力犯罪組織、犯罪集團發展到一定階段後呈現出來的更為隱蔽、犯罪成本更為低廉、遊離於法律邊緣的一類典型犯罪手法,其本身與黑惡勢力犯罪的形成、發展息息相關。正是基於這一犯罪規律,《指導意見》及新一輪掃黑除惡專項行動才將“軟暴力”作為了規制的重點,更為重要的是無論是《指導意見》還是《意見》都並非孤立的規範“軟暴力”行為,而是將其納入到黑惡勢力整體規制體系中,強調了“軟暴力”系以暴力為基礎、以暴力為威懾的一類特殊形式的準暴力行為方式。換言之,“軟暴力”與暴力之間存在著難以割裂的細密聯繫,正是基於這一法律判斷基礎,掃黑除惡專項行動中方才將“軟暴力”行為作為了規制的重點。

《意見》第三條明確規定,認定構成“軟暴力”的各項行為須具備的各種情形均體現了與黑惡勢力犯罪及其暴力色彩之間的各種關聯關係,比如本身就是黑惡勢力實施的,或者以黑惡勢力名義實施的,曾為黑惡勢力實施的犯罪而再次犯罪的,攜帶凶器實施的,有組織性行為或足以使人認為暴力、威脅具有現實可能的。這些明文列舉的情形進一步肯定了《指導意見》及先前多部司法規範性文件中對黑惡勢力行為方式的確立原則,即“軟暴力”須與黑惡勢力集團、組織的成立及其暴力行為方式之間存在直接聯繫,單純的、獨立的“軟暴力”行為不適用本《意見》的各項規定,能否構成個罪應另當別論,適用先前既有的入罪評價標準。

總體上看,《意見》及時有力地回應了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的打擊重點、難點,針對黑惡勢力犯罪的發展規律,在《指導意見》的基礎上,總結一年來的掃黑除惡司法實務經驗,對“軟暴力”刑事案件的處置提供了精準、細密的工具清單。同時《意見》也堅持了法治底線,在界定“軟暴力”的法律性質、表現形式及其成立要件等方面,實現了“打早打小”的防治策略與“打準打實”的司法策略之間的有機結合。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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