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9 貪汙罪、職務侵佔罪與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貪汙罪、職務侵佔罪與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貪汙罪、職務侵佔罪與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1.犯罪目的

(1)貪汙罪與職務侵佔罪都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2)挪用公款罪沒有非法佔有公款的故意。

2.犯罪客體的不同

(1)貪汙罪犯罪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產額度所有權;

(2)職務侵佔罪的犯罪客體是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本單位財產的所有權;

(3)挪用公款罪犯罪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國家財經管理制度以及公款使用收益權。

3.犯罪主體不同

(1)貪汙罪與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職務侵佔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但不包括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

貪汙罪、職務侵佔罪與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貪汙罪、職務侵佔罪與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4.犯罪對象的範圍不同

(1)貪汙罪侵犯的對象包括公款和公物;

(2)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對象一般只是公款;

(3)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對象是本單位的財物,外延廣於資金。

5.犯罪手段不同

(1)貪汙罪,採取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方法,將公款據為己有,因此常常採取抹賬目等方法

(2)挪用公款罪,則採取挪用的手段,將公款為個人暫時使用,一般不塗改賬目,有賬可查。

(3)職務侵佔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行為人利用自己在本單位所具有的一定職務,即主管、管理、經手本單位財物的便利條件。

非法佔為己有,即行為人將自己主管、管理、經手的本單位財物非法佔有,排斥本單位對於此項財產的所有權。非法佔有的方式通常表現為侵吞、盜竊、騙取等非法手段。

貪汙罪、職務侵佔罪與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貪汙罪、職務侵佔罪與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