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罪”頻發,失去的不僅是工作還可能是自由

事件簡述:

2019年前三季度,騰訊反舞弊調查部共發現查處違反“高壓線”案件40餘起,其中60餘人因觸犯“高壓線”被辭退,10餘人因涉嫌違法犯罪被移送公安司法機關。在該事件中,主要涉及的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佔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此前,阿里、京東、百度等諸多企業都爆出過類似事件。

這篇文章主要分析的是職務侵佔罪。於員工而言,看似是違反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行為,同時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而失去自由。

“職務侵佔罪”頻發,失去的不僅是工作還可能是自由

“職務侵佔罪”頻發,失去的不僅是工作還可能是自由

什麼是職務侵佔罪?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汙罪)、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如何理解“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簡言之,就是利用手中的權力給自己謀取私利;複雜一點的理解是,一種是利用企業賦予的崗位範圍內的權力;一種是利用企業賦予自己的權力和地位去影響、控制其他人。如:出納利用經手、管理錢財的權利。

這裡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環境、容易混入現場、易接近目標等,即使取得了財物,則不是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當以他罪如盜竊罪論處。

如何理解“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

簡言之,就是把公司交給自己持有、保管的財物當做自己的去使用、處分,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用騙取、侵吞、私分等行為將公司的財務轉化為私有的行為。

非法佔有的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侵佔:將交付管理、經手、使用的財物據為己有。

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自己管理、經手、使用的本企業財物直接據為已有。

(2)騙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本企業財物。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佔有本企業的財物。例如收發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與供貨單位職員互相勾結,虛記收到貨物,使單位的貨款虛增;購銷人員偽造塗改單據、出差人員虛報差旅費等。

(3)盜竊:本企業人員互相勾結,監守自盜。

倉管員、搬運工、修理工等一些具有管理、保管、經手本企業財物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用秘密竊取的方式,監守自盜。

(4)其他方式:如攜貨款逃跑等。

職務侵佔的立案標準是多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全國統一立案標準,6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於企業而言

職務侵佔犯罪案件類型複雜多樣,罪與非罪爭議焦點問題比較多,有些企業處理不當,報警之後不了了之;有些企業強制解除,最終向員工支付違法解除的賠償金;有些企業取證方式不當,反而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等。簡言之,專業的人做專業事,企業遇到涉嫌職務侵佔的案件應當謹慎處理,要善於藉助律師、警方等第三方的力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與員工而言

並非所有的職務侵佔都構成犯罪,故此,企業在制定規章制度時,應當明確職務侵佔不構成犯罪的屬於違紀行為,公司有權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作為勞動者面對利益誘惑時,想一想即將身陷囹圄,失去自由,應當恪守職業道德、遵紀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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