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9個個稅繳納問題 最近大家都在問

我們在實務工作中經常會遇到公司發放的各種各樣名目的補貼、津貼,領取的人倒是非常高興,最終卻苦了財務同志們,這些補貼、津貼到底要不要代扣個稅呢?不扣吧,怕有稅務風險,扣多了吧,怕專業能力被質疑,臉上實在掛不住。那麼到底要不要扣,怎麼扣呢?趕緊往下看!

這9個個稅繳納問題

最近大家都在問


1、向員工發放用餐費是否需要扣繳個稅?

(1)不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情形:

員工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不扣繳個人所得稅;

員工出差發生的餐費、工作餐,在標準內領取差旅費補貼,不扣繳個人所得稅。

(2)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情形:

直接給員工發放伙食補貼,除誤餐補助屬於免稅情形外,應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企業組織旅遊是否需要扣繳個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以免費旅遊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規定:

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遊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遊費對個人實行的包括實物和有價證券等在內的營銷業績獎勵,應根據所發生的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並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

其中,對企業僱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併,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3、向員工發放通訊費是否需要扣繳個稅?

(1)不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情形:

手機由公司購買,員工使用手機產生的通訊費由公司承擔,發票開給公司,不需扣繳個人所得稅;

員工個人手機用於公司經營業務,憑發票報銷通訊費,標準內不需扣繳個人所得稅,超標準部分併入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

(2)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情形:

現金髮放通訊補貼,應併入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

4、為員工提供住房補貼是否需要扣繳個稅?

以現金形式發放住房補貼,需併入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

5、向員工發放交通費是否需要扣繳個稅?

(1)不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情形:

企業配備車輛接送員工上下班,不需扣繳個人所得稅;

給員工發放交通補貼,標準內不需扣繳個人所得稅,超過標準的併入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

(2)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情形:

員工私人車輛用於公司經營活動,沒有簽訂租車合同或協議,直接報銷相關費用,應併入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

6、發放勞保用品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1)不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情形:

個人因工作需要,從單位取得並實際屬於工作條件的勞保用品,不屬於個人所得,不扣繳個人所得稅。

(2)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情形:

企業以“勞動保護”名義向職工發放的實物以及貨幣性資金,應當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扣繳個人所得稅。

7、向員工發放實物、購物卡等是否需要扣繳個稅?

發放給員工實物、購物卡等福利,應併入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

8、為企業股東報銷費用是否需要扣繳個稅?

為企業股東報銷其購買私人用品所產生的費用,應按股息紅利所得扣繳股東個人所得稅。

9、解除勞動關係補償金是否需要扣繳個稅?

問:B公司員工張某,與B公司解除勞動關係,B公司根據相關法律支付了補償金,那麼B公司為張某支付的解除勞動關係補償金是否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

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規定,對於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

並非全部補償金都需扣繳個稅,有三個減除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中規定了三個減除項: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三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稅發〔1999〕178號文件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徵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隨著年底的臨近,很多單位都開始發放各種補貼了,今天要告訴大家的是,單位發的這6種補貼/補助可免去個稅!也就是說部分情況不用徵收個人所得稅,快來看吧。

工資條上的這6種補貼不用繳納個稅

快自查!


在我們日常拿到的補貼中,有6種是不需要繳納個稅的:

一、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國稅發[1994]089號)第二條的規定:“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徵個人所得稅。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誤餐補助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規定:不徵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不徵個人所得稅。一些單位以誤餐費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併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徵個人所得稅。

二、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規定:個人按規定標準取得獨生子女補貼和托兒補助費,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的項目,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具體標準根據當地規定。

三、生育補貼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號)規定: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於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四、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生活補助費,是指由於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五、工傷補貼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0號)規定: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家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徵個人所得稅。

六、撫卹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撫卹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大家記得核對好自己的工資單哦!


這9種員工補助也可免繳個稅!

速速對照查看~


1、按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2、延長離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從所在單位取得的補貼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規定: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和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徵個人所得稅。其中:

(1)對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係所在單位取得的,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向職工統一發放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視同離休、退休工資,免徵個人所得稅;

(2)除上述(1)項所述收入以外各種名目的津補貼收入等,以及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係所在單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訓費、講課費、顧問費、稿酬等各種收入,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稅。


3、救濟金

救濟金免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5、離、退休人員生活補助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項的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

6、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人,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之所以要扣除一定標準,是因為公務用車補貼在內的公務交通補貼中包含一定比例的公務費用,這部分公務費用應由公司承擔,不構成員工的個人所得,也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天津標準:以現金形式發放給個人的辦公通訊補貼,或以報銷方式支付給個人的辦公通訊費用,費用扣除標準為每月不超過500元(含500元)。其中,機關、事業單位發放給個人的辦公通訊補貼,費用扣除標準為我市財政、人力社保部門規定的發放標準,但每月最高不得超過500元(含500元)。《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取得通訊補貼收入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7年9月25日 公告2017年第7號)


7、軍糧差價補貼、軍人職業津貼、專業性補助等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軍隊幹部工資薪金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6〕14號)規定:

(1)政府特殊津貼;福利補助;夫妻分居補助;隨軍家屬無工作生活困難補助;獨生子女保健費;子女保教補助費;機關在職軍以上幹部公勤費(保姆用費);軍糧差價補貼,屬於軍隊幹部的免稅項目或者不屬於本人所得的補貼、津貼,不用繳納個稅。

(2)暫不徵稅的補貼、津貼有5項:軍人職業津貼;軍隊設立的艱苦地區補助;專業性補助;基層軍官崗位津貼(營連排長崗位津貼);伙食補貼。


8、商業健康保險


《關於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規定,單位統一組織為員工購買或者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單位負擔部分應當實名計入個人工資薪金明細清單,視同個人購買,並自購買產品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準內按月扣除。


9、供暖費補貼

按照當地標準在個稅稅前扣除,其中北京市等沒有標準,全額合併工資薪金繳納個稅,內蒙古、黑龍江、遼寧、河北等省及自治區都有相關標準。

【例】遼寧省:根據《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遼地稅發〔2002〕4號)文件規定: “一、 關於個人取得的採暖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個人領取的採暖費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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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9個個稅繳納問題 最近大家都在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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