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同时买几份医疗保险,一旦生病住院,同时找几家保险公司理赔医药费吗?

洗脸盆上的


讲解人:乐群医疗 王凯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被损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为损失而获得额外的收益。

理赔的一切规则都是依托于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条款,而且保险条款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四条分别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第四条 医疗保险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是指,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按照约定的标准确定保险金数额的医疗保险。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

实质上,从精算规则等方面来说,医疗险与财产保险更为接近,只是目前《保险法》并未直接对医疗险的损失补偿原则进行明确规定。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读一读《保险法》财产保险合同一节中第五十五条【保险价值的确定】中有关于对损失补偿原则的规定: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医疗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健康,人的健康是无价的,所以保险价值也是无价的,属于未约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的情形。所以如果将医疗险的损失补偿原则参考财产保险规定的话,主要适用于《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未来保险法的修订可能会涉及到这一原则。一般不会因为医疗费用超出保险金额,就按保险金额/医疗费用的比例进行赔偿;另外,如果涉及到按有医保投保但实际上未在医保报销的情形,保险公司一般都会采用未如实告知的情形,按有医保保费/无医保保费比例折算原理赔金额的方式,以示惩罚。

适用于损失补偿原则的医疗险主要涉及到门诊费用补偿保险、住院费用补偿保险、意外医疗费用保险,以及一些住院津贴类的保险等。分为两大类: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即俗称的津贴型保险)。

其中,定额给付型的险种比较简单,即住院或达标其他约定条件,保险公司按日额津贴进行补偿,主要是用来补贴被保险人的收入损失,一般规定一个保险年度内累计最多不超过180日。也有一些产品规定单病种住院最高天数,或者日额累计补贴不能超过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比如80%),主要是为了防止挂床或其他逆选择风险,今天不做过多讨论。

今天重点讨论一下费用补偿类保险。

市场上的费用补偿型保险种类繁多,最近一两年出现的百万医疗,更是刷爆了保险圈甚至朋友圈。那如果您或您的客户购买了两份及以上费用补偿型保险,在理赔实务中,应该怎么去理赔才对您或您的客户最有利呢?

在损失补偿原则的大框架基础上,一般情况下,按照如下原则和顺序理赔,可能会拿到最多的理赔金,或对日后可能产生的新理赔提供便利:

1、先理赔意外,再理赔疾病(假定疾病费用补偿保险不含除外意外条款);

2、先理赔免赔额较高的,再理赔免赔额低的;

3、先理赔赔付比例低的,再理赔赔付比例高的;

4、先理赔除外责任多的,再理赔除外责任少的;

5、先理赔对医院或对理赔类型要求限定多的,再理赔对医院或对理赔类型要求限定少的;

6、先理赔能抵扣免赔额的,再理赔其他的。

下面以一个小案例进行演示。

假定李先生购买了多份不同类型的费用补偿型保险:

险种1——意外医疗,保费80元/年,保额5000元,免赔额100元/次,赔付比例90%,仅保障社保内,要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其它补偿不可抵扣免赔额;

险种2——门急诊医疗,保费300元/年,保额3000元,免赔额300元/次,赔付比例80%,仅保障社保内,要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其它补偿不可抵扣免赔额;

险种3——住院医疗,保费300元/年,保额10000元,免赔额300元/次,赔付比例70%,仅保障社保内,要求三级以上公立医院,其它补偿不可抵扣免赔额;

险种4——百万医疗,保费500元/年,保额300万元,免赔额10000元/年,赔付比例100%,不区分社保内外,要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其它补偿可抵扣免赔额;

险种5——高端医疗,保费20000元/年,保额1500万元,免赔额10000元/年,赔付比例100%,不区分社保内外,要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其它补偿不可抵扣免赔额。

出险情况:

第一次就诊。李先生因为意外受伤去看了门诊花费3000元,其中社保报销500,自费部分200,自付2300;然后又住院做了手术,过程中又发现了疾病,也一并做了手术,住院费用一共花费15万,其中意外手术花费4万,社保报销2.2万,自费部分3000,自付1.5万,疾病花费11万,社保报销3万,自费部分3万,自付5万。

第二次就诊。十天后,又因疾病到门诊花费3000元,其中社保报销300,自费部分100,自付2600。

假定以上案例出险时保单均已过等待期。

门诊部分报销比较:

理赔顺序一可理赔3836元,如下:

第一次就诊,先理赔险种1,理赔金1980元=(2300-100)*90%;再理赔险种2,理赔金16元=(2300-1980-300)*80%;

第二次就诊,险种2理赔金1840元=(2600-300)*80%。

理赔顺序二可理赔3540元,如下:

第一次就诊,先理赔险种2,理赔金1600元=(2300-300)*80%;再理赔险种1,理赔金540元=(2300-1600-100)*90%;

第二次就诊,险种2理赔金1400元=(3000-1600),因(2600-300)*80%>(3000-1600)。

您看,如果仅发生了第一次就诊,可以考虑按照理赔顺序二,多拿144元理赔金。但如果同时考虑两次就诊,理赔顺序一比理赔顺序二多赔296元。当然,第二次就诊是否会发生是不确定的。

住院部分报销比较(因门诊理赔金额对本案例住院理赔金额无实质影响,假定门诊为理赔顺序二):

理赔顺序三可理赔98000元,如下:

先理赔险种1,理赔金4460元=(5000-540),因(40000-22000-3000-100)*90%>(5000-540);再理赔险种3,理赔金10000元,因((40000-22000-3000)+(110000-30000-30000)-300-4460)*70%=42168>10000;最后理赔险种4,理赔金83540元,因前面的理赔金已经超过10000元,故可全额理赔剩余部分。

理赔顺序四可理赔98000元,如下:

先理赔险种3,理赔金1000元,因[(40000-22000-3000)+(110000-30000-30000)-300]*70%=45920>10000;再理赔险种4,因前面已经理赔10000元,故可全额理赔剩余部分。

以上两种不同先后顺序的理赔金额一致,但是因为险种1包含门诊责任,对理赔类型的限定少一些,故理赔顺序四为以后可能发生的意外门诊费用留出了空间。当然,极端情况下,如果住院费用的自己花费的部分(含自费和自付)达到了300万以上,那么理赔顺序可能需要重新商榷,这里不再展开计算。

其实还可以有理赔顺序五,先理赔险种4,理赔金88000元=((40000-22000)+(110000-30000)-10000)*100%。那么住院费用剩余未赔付的1万部分,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是否默认百万医疗优先赔付了自费部分。如果非默认,那么其它险种都不再有可理赔的金额,最终只拿到这88000元的赔款;如果默认,那么还是可以获得一些其它险种的理赔的,但最终合计的理赔金额一定小于理赔顺序三和四的合计理赔金额,您要感兴趣的话可以尝试自行计算。

高端医疗在本案例中如果实际应用,也只能替代百万医疗,因为本案例中客户的医疗险比较多,仅从报销医疗费的角度来看,高端医疗的意义不大。但是,很多高端医疗保险的背后是医疗资源的整合,对于治疗的作用,不仅体现在医疗费上,还体现着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追求。

以上案例作为一般情况的参考案例,仅供演示使用;如有纰漏的地方,请不吝指正。

在实际产生理赔时,如果险种责任有交叉的,可以自己先试算一下,或者找懂行的人帮忙,或者在报案的时候如实告知到代理人、柜员或者客服寻求帮助,然后再决定理赔顺序。

根据损失补偿原则,选择搭配费用补偿类保险产品的时候,应该注意选择免赔额和赔付比例错落有致的产品组合,不重复购买责任、免赔额和赔付比例一致或相近的医疗险。

由于平民化百万医疗险种的推出,使得高端医疗险的优势丧失了一些。如果家庭经济情况宽裕、追求医疗服务质量,可以考虑选购高端医疗险;一般工薪家庭,本人建议家庭每个成员选购一份百万医疗,这样即可抵御绝大多数情况的因医疗费用致贫的家庭财务风险(注意如实告知)。

下面列举几类保险的典型险种的条款约定,供参考:

门诊费用补偿保险,以《泰康蒲公英门急诊医疗保险》为例

本合同所述的门诊或者急诊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若被保险人因上述三种情形之一从而发生属于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门诊或者急诊医疗费用(以下简称“门急诊医疗费用”),且发生的单次(见7.6)门急诊医疗费用金额超过100元时,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若被保险人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商业性门急诊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门诊或者急诊医疗费用补偿,我们按如下公式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门急诊医疗费用-100)×70%

(2)若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商业性门急诊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门诊或者急诊医疗费用补偿(以下简称“已获得的门急诊费用补偿”),我们按如下公式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门急诊医疗费用-已获得的门急诊费用补偿-100)×80%

本合同所约定的门诊或者急诊医疗费用是符合当地(见7.7)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住院费用补偿保险,以《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中高端医疗保险条款(2017 版)》为例

(一) 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释义二)事故或在等待期(释义三)后因患疾病,在医院(释义四)接受治疗的,保险人对下述1-4类费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 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释义五)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释义六),包括床位费(释义七)、膳食费(释义八)、护理费(释义九)、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释义十)、治疗费(释义十一)、药品费(释义十二)、手术费(释义十三)等。

到本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满期日后 30 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2.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释义十四)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释义十五)、放射疗法(释义十六)、肿瘤免疫疗法(释义十七)、肿瘤内分泌疗法(释义十八)、肿瘤靶向疗法(释义十 九 )的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 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手术费用。

4. 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对于以上四类费用,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金额,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保险人在本项下累计给付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人在本项下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首先按照第六条第(一)款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保险人再对下述1-4类费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 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罹患恶性肿瘤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治疗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等。

到本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满期日后 30 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2. 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恶性肿瘤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治疗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3. 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罹患恶性肿瘤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手术费用。

4. 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罹患恶性肿瘤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恶性肿瘤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治疗恶性肿瘤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对于以上四类费用,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金额,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保险人在本项下累计给付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人在本项下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10版)》为例

一、在主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主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须入医院治疗,就被保险人在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的社会医疗保险(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城乡医疗救助等非商业性质保险,下同)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必需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保险人按如下规则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一)若医疗费用小于或等于免赔额,则保险金等于零;

(二)若医疗费用大于免赔额:

1、若被保险人未从其它保险计划或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那么,保险金=(医疗费用-免赔额)×赔付比例

2、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保险计划或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那么:

A=(医疗费用-免赔额)×赔付比例

B=医疗费用-已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若A≤B,则保险金=A

若A>B,则保险金=B

3、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须到医院进行合理且必需的治疗,在本附加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内,每次保险事故累计治疗天数以180日为限,保险人对超出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须到医院进行合理且必需的治疗,若至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最长延续至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日起第30日且该次保险事故累计治疗天数不超过180日。

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总额达到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遵循医疗费用补偿原则。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与被保险人从其所参加的社会医疗保险、其它保险计划或从第三责任方、社会福利机构、按政府规定补偿等其他任何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总额,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人呆


住院医疗社保报销完之后剩下的可以找保险公司理赔,但是不能超过发票金额,但是住院补贴买了几份就可以报销几份


太平RFC理财规划师


医疗保险是补偿型的,各家保险公司以及社保补偿总额不会超过实际支出。


明亚保险经纪小书童


不能同时赔偿,只能差额赔偿(也就是下一家赔上一家赔偿后剩余部分)。否则你住一次院用一千,就算一家给你赔30%,只要你投保4家你不还赚了2百,那可能吗?


小刀76447


医疗险是补充型,一般情况下报销的费用不会超过被保险人的医疗花费。重疾险、寿险、意外伤害可以叠加


春暖花开44419591


无论怎么报销,不会超过你发票的价格


赵超170134199


补偿性原则,例如花费了二十万,无论在多少家报销,总数不会超过二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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