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為凶手辯護,凶手被無罪釋放,這個律師算不算是犯罪?你怎麼看?

k怪叔叔_k


律師的職責就是為司法公正而設的!一個老百姓不可能對法律精通,這太專業,除非你是學法律的。所以為了公正,必須有專業律師為當事人辯護,否則在法庭上一個被告人怎麼可能與專業的司法工作者對抗?你始終處於弱勢,這顯失公平。所以就有了律師這個職業,完全是為了司法公正和保護弱勢者的權利!

為殺人者辯護,最終使殺人者無罪釋放?這種情況很少見,殺人肯定要負責任,除非你是正當防衛。律師為被告做了無罪辯護,最終無罪釋放,這說明法庭經過庭審認定被告確實無罪,才可能無罪釋放。律師當然無錯!法律規定任何人是否有罪必須經過法庭審查和宣判,否則沒人有權給任何人定罪。所以律師為殺人犯做無罪辯護最終經法庭宣判殺人犯無罪,那律師當然無罪。事實是根據,法律是準繩!


非常各


當然不算。

河北聶樹斌案、內蒙古呼格案、雲南巧家幼兒園投毒案、浙江叔侄強姦殺人案……這些案件在事隔多年之後都被認定為無罪,有的當時就被執行死刑了,比如聶樹斌、呼格,有的做了多年牢,無罪釋放後,迴歸正常生活,最長的是因為涉嫌殺人,入獄服刑了25年才被釋放,那是今年被無罪釋放的吉林的劉忠林,在此之前,最長的是四川綿竹的陳滿,在獄中服刑了23年……

最離譜的是湖北的佘祥林,因為涉嫌殺妻先後兩次被判處死刑,但都因為證據不足而逃過鬼門關,在服刑到第11個年頭時,妻子竟然出現了。

上述這些人,在當時也都是人們口中明知的“兇手”,難道真要把他們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執行,就像聶樹斌和呼格一樣,連糾正的機會都沒有?

法律是講究事實和證據的,一切都要靠證據說話,既然“兇手”被無罪釋放,那是因為證據不足,既然證據不足,憑什麼定罪呢?難道你希望還有人被冤枉!


打虎拍蠅


這個問題在日劇legal high裡面已經有了非常完美的回答:我們不是神仙,我們只是小小的律師,我們不可能知道所謂的真相和正義,我們能做的就是為了當事人的利益全力而戰。

“大家明知他殺了人”就意味著這個人一定是有罪的嗎?“大家明知他殺了人”就意味著人一定是他殺的嗎?如果這個人是在正當防衛中殺死對方的呢?如果這個人是個精神病人,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呢?如果這個人在他捅刀子之前其實已經被別人死了呢?誰敢有這種勇氣說所謂的“真相”與“正義”那麼容易知道?

當然,如果那個律師是這個案件的目擊者,那麼按照法律他有作證的義務。有作證的義務就不應當再去給嫌疑人當律師,這是法律規定的。這種時候這個律師如果再給這位嫌疑犯當代理人,就可能是違法的了。

總之,律師和醫生其實是很像的。作為醫生,他只負責把病人治好,而沒有義務去管這個病人是好人還是壞人。你總不能因為醫生治好了一個壞人,就說醫生是壞人的幫兇吧?


唐律疏議


七八十年代之前為什麼沒律師?現在取消律師這個行業行不行?



她大叔521


其實小編的意思就是想說,一個兇手有犯罪事實,卻被辯護律師成功地辯護為沒罪了時,這個律師是不是犯了罪。

首先有沒有這個可能?在中國估計還沒一宗這樣的案件發生。當然萬分之一的發生有可能,那麼這個律師是犯罪了沒有??當然沒有。因為技巧只不過是在運用中才能有作用,投機取巧只是工具,自然窮其所學是能力問題,給犯罪分子解難是職業,叫盡職。

當然又必須相信,法網恢恢的,犯了罪最後一定會受到法辦。但就是這個犯罪分子最後還是定罪了,那麼先前的律師也不存在犯罪,因為當初公訴人為什麼辯不過這位律師呢?所以問題出在公訴人身上而非律師身上。

當然還是其他人評論的那樣,這類事在中國是不可能出現的


風華正茂1219


這個問題本身就是悖論,提問者的基本邏輯和基本法律常識都嚴重缺失。

首先,在法院定罪之前,只有“犯罪嫌疑人”沒有“兇手”。

其次,如果大家都“明知”是兇手,那這個大家就必然能提供人證物證等,如此,再有能耐的律師也不可能得出無罪辯護的結果;反之,既然律師做出了無罪辯護的結果,必然是沒有直接證據指向嫌疑人,如若這樣,大眾又是如何“明知”的呢?

第三,依法用自己的專業為委託人爭取最大利益,就是“有良”律師,所有不能依法為委託人爭取最大利益的都是“無良”律師。據此,問題中的律師,不但“有良”,而且非常“有良”,因為這位律師依據法律及自己的專業,成功的為沒有證據指證的委託人爭取到了公正與自由,社會進步需要這樣有良知有能力的律師。


馬糖醋


頭幾天一個關於律師,宣誓的視頻,有用嗎?律師本身就是與法律作對的一個行業,既然違法了就應該依法辦理,要律師幹什麼,辯什麼護?本來應該依法合法判處的,律師一辯護,有罪的辯沒罪了,該死的,不用死了……,應該取消律師這個行業,還民眾一個真正的‘正義’


宇宙聯邦大帝


如果律師已知其委託人是有罪的,還使用不合法或者不道德的方式為其辯護,應視為共同犯罪。我們經常看到,有些流氓律師,利用信息不對稱(律師是當事人的受委託人,能瞭解到更多的真實情況),明知委託人做了壞事,還教唆委託人作不誠實陳述,編造事實,無理狡辯,造成大量資源司法浪費(刑事訴訟是沒有訴訟費的),甚至促成冤假錯案。律師應該有職業操守,不可為了名利,明知不可為而為之,不可為時則應放棄或(在委託人同意的情況下)為委託人作合理減輕懲罰的辯護。但任何時候,律師都應該忠於委託人,不可洩露未經委託人同意信息,即使解除委託也應遵守這個原則。


李俊明26


法海一粟認為,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規定,法院沒有判決之前,被告人都是無罪的。因此,題目中的“兇手”及所謂“明知他殺人”的觀點是錯誤的。

1、無罪推定是現代國家刑法中的一個普遍原則。

所謂無罪推定,簡單地說,就是指任何人在未經依法判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都是無罪的。另外,無罪推定還包括被告人不負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被告人提供證明有利於自己的證據的行為是行使辯護權的行為,不能因為被告人沒有或不能證明自己無罪而認定被告人有罪。

2、無罪推定與有罪推定。無罪推定,就是基於“寧可錯放一千,決不冤枉一個”的理念。與此相對,有罪推定,就是基於“寧可錯殺一千,決不放過一個”。兩相對比,可以看出,無罪推定和有罪推定的區別是:按照無罪推定,和肯定有漏網的;按照有罪推定,肯定有冤枉的。無罪推定,就是為了不冤枉任何一個人。而這“任何一個人”就包括我們自己。在法律上,無罪推定時,由公訴機關證明被告人有罪,如果不能證明,則不能判決被告有罪;有罪推定時,由被告人自己證明自己無罪,否則,就有可能被判決有罪。而事實上,誰能證明自己無罪呢?在法律上,這是一個難以完成的任務。

3、本案情形。本案中,經過律師的抗辯,被告人被無罪釋放,這說明,律師的辯護是成功的。因此,律師不僅沒有違法,而且還應當予以肯定。儘管題目中說“大家明知他殺了人”,如果真的是這樣的話,那麼,本案中被告人就不可能被無罪釋放的。因為,“大家明知”應當是有證據證明的,既然被判無罪,則說明沒有證據或者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在不能證明一個人犯罪的情況下,如果判決被告人有罪,特別是殺人這樣的重罪,是否妥當?特別是當我們自己是這個被告人的時候。

4、請不要使用“無良”二字。因為,這是對律師的侮辱。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辯護服務,是國家法律所賦予的權利。法院採納律師的辯護意見並判決被告人無罪,這是律師對法律的公平與正義所作出的貢獻。說律師“無良”的人,當你成為刑事案件被告人時,你是希望自己被有罪推定,還是被無罪推定呢?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1、如果明知其殺了人且證據確鑿可能判死刑(或死緩),那必須為其聘請律師。如果嫌疑人不請,國家也要花納稅人的錢為他請律師為她(他)辯護,否則是不能審判判刑的。這是國家法律規定的,律師也必須遵守。

2、為什麼對慘無人道的嫌疑犯,國家還要花納稅人花公民的錢為其聘請律師?這是因為古今中外幾千年慘痛的教訓得來的經驗,只有這樣才最大可能的防止冤假錯案、才能保障我們每一個人。每一個公民都有可能“被犯罪”,都沒有機會為自己爭辯。看看以前那些被錯殺冤殺的人,當初都被群眾恨得牙癢癢。

3、為什麼律師不能領政府工資,而必須聘請人委託人花錢請?這也是古今中外經驗教訓所得。律師如果領國家工資那就只能聽政府的,如果政府侵犯公民權益,公民還敢聘請專業律師維權嗎?至於政府發工資的極少數公職律師,是隻能代表政府不能為老百姓或犯罪嫌疑人的服務的。

4、國家法律規定:律師要維護自己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即使知道自己當事人不利的事也必須保密。這就是你們說的拉偏架。律師當然是拉偏架,這也是千百年古今中外經驗教訓所得。特別是刑事訴訟,國家機器起訴嫌疑人,用強力機器調查指控你,蒐集對你不利的證據,卻忽略對你有利的證據,還關押著嫌疑人不得與外界接觸,完全處在弱勢地位,國家機器也在拉偏架。如沒有律師拉偏架幫助就完全沒有抵抗的力量和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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