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國時代之後,“一擲千金”中的“金”已不再是“銅”

對於“一擲千金”,乃至於戰國時代縱橫家口中動輒的“千金之賞”,以及《史記》中的“千金”記載,有一個非常流行的說法就是,等於“青銅”或“黃銅”。

這個說法的起源,實為“美金”“惡金”之別,原出處在《國語·齊語》:

美金以鑄劍戟,試諸狗馬;惡金以鑄鉏、夷、斤、斸,試諸壤土。

“黃金”肯定不能拿來鑄造刀槍劍戟,結合春秋時代的金屬冶煉水平,自然只能認定為“銅”,郭沫若在其名作《奴隸制時代》中就非常篤定地寫道:

所謂“美金”是指青銅。劍戟等上等兵器一直到秦代都是用青銅鑄造的。所謂“惡金”便當是鐵。鐵,在未能鍛鍊成鋼以前,不能作為上等兵器的原料使用。青銅貴美,在古代不用以鑄耕具。

然而,早在1985年楊育坤、李澤生撰寫的論文《“惡金”非鐵辨》(刊於《陝西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85年03期)中,早已通過考古發現說明了一個事實,即在管仲所處的春秋中前期,銅製農具並不少見,反倒是鐵製農具難得一見。

在白雲翔發表於2004年01期《文史哲》雜誌上的論文《“美金”與“惡金”的考古學闡釋》中,列舉了一系列考古發現,如:

西周晚期虢國墓出土的玉柄鐵葉劍和銅膠鐵葉矛,經金相鑑定,鐵葉部分均為塊煉滲碳鋼製品,也就是說至遲在西周晚期我國先民已經掌握了鍊鋼技術。


戰國時代之後,“一擲千金”中的“金”已不再是“銅”

玉柄鐵劍

這種發現,其實已經完全破除了上文中郭沫若的“斷定”,而其他一系列的鐵製品的出土,尤其是:

上述各墓中的鐵製品,都是作為隨葬品與其他青銅禮器、兵器和工具等一起被隨葬的,並且墓主人都是貴族,甚至是一國之君。相反,春秋時期的大量小型墓葬中,卻很少見到用鐵製品隨葬。

這些信息綜合之後,得出的結論是比較顛覆傳統說法的:

在春秋時期,戈、矛、劍、戟等兵器不僅大量用青銅鑄造,而且同樣用鐵製作;鐵被用於農耕具的製作,青銅同樣也用於農耕具的鑄造,尤其是當時的金屬農耕具主要是青銅製品;隨著西周晚期鍊鋼技術的發明,人們不僅沒有把鐵視為劣質金屬,反而在一定情況下可能將其視作貴重金屬,至少是與青銅等而觀之的。因此,把“美金”和“惡金”分別解釋為青銅和鐵,尤其是把“惡金”解釋為鐵,顯然是缺乏歷史根據的。

那麼,“金”是否曾經在一定時期內等於“銅”呢?

答案是肯定的。

在上述《國語·齊語》的原文中就有記載:

桓公問曰:夫軍令則寄諸內政矣,齊國寡甲兵,為之若何?管子對曰:輕過而移諸甲兵,……制重罪贖以犀甲一戟,輕罪贖以鞺盾一戟,小罪謫以金分,……美金以鑄劍戟,試諸狗馬;惡金以鑄詛、夷、斤、斫,試諸壤土。甲兵大足。

其中“小罪謫以金分”,其實就已經說明,管仲要施行的是“小罪”罰“金”,這裡的“金”,在《管子·小匡》中敘述詳細:

小罪入以金鈞,分宥薄罪入以半鈞。

當時三十斤為一鈞,分宥則是指主犯之外的從犯相坐之人,就只需要繳納一半。

也就是說,此時的“小罪”可以用三十斤“銅”予以抵償,這種思路,同見於《周禮·秋官司寇·職金》:

掌受士之金罰、貨罰,入於司兵。

金罰,即罰金,貨罰,即罰物,也有註釋者解釋為“貝幣”,三解結合秦律的規定(應或為實物),不太認可,且置之不論。

在《尚書·呂刑》中有這麼一段記載:

墨闢疑赦,其罰百鍰,閱實其罪……宮闢疑赦,其罰六百鍰,閱實其罪。大辟疑赦,其罰千鍰,閱實其罪。墨罰之屬千。

這個鍰,漢代許慎《說文解字》指出,通“鋝”,鋝為重量單位,但有兩種說法,一種說三鋝為二十兩,也就是6.66兩,另一種說法是一鋝為6兩。

戰國時代之後,“一擲千金”中的“金”已不再是“銅”

朕匜

之所以提及它,是因為1975年出土的“朕匜”就記錄了以“鋝”或“鍰”為單位的一次罰金判決,譯文節選如下:

依你罪,我本應鞭打你一千下,施以墨刑;但現在我大赦你,免去你的五百鞭,另外五百鞭,改罰金三百鍰。

300鍰,按照上面的換算比例也就是2000兩,或1800兩,如果是“黃金”的話,這個數量級就有點太大了,可見,這件青銅器斷代在西周,可見,自西周至管仲所在的春秋中前期應該所謂的“罰金”,都是罰銅。

為什麼說如果是黃金的話,“數量級”太大呢?

因為戰國後期,我們有出土的秦簡作為對照,《秦出土文獻編年訂補》中記錄:

“十六兩一斤,卅斤一鈞,四鈞一石。四萬六千八十銖一石,千九百廿兩一石,百廿斤一石。”

這是非常清晰的“衡制”換算的標準。

戰國時代之後,“一擲千金”中的“金”已不再是“銅”

秦權,即秦朝的標準砝碼

《嶽麓書院藏秦簡(貳)》記載:

“馬甲一,金三兩一垂,直(值)錢千九百。金一朱(銖)直(值)錢廿四。贖死,馬甲十二,錢二萬三千卌(音xi,四十)。”

注意,這裡的“贖死”,就是贖“死刑”,相當於《尚書·呂刑》中的“大辟”,需要秦半兩錢23040枚,相當於“金”960銖,24銖為1兩,也就是40兩“金”可以贖死,而《尚書》中卻是“罰千鍰”,也就是6000兩或6666兩。

兩者數量級差距過大, 完全可以確定是兩種東西的衡量了,而且,在《睡虎地秦墓竹簡》中有大量的“貲一甲”、“貲一盾”(作者認為,這才是“貨罰”,即實物上繳)的律文規定,《嶽麓書院藏秦簡》和《裡耶秦簡》中也多有相關的換算記錄,如:

“貲一甲直(值)錢千三百卌四,直(值)二兩一垂 ,一盾直(值)金二垂。贖 耐,馬甲四,錢七千六百八十。”;“……公士僰道西里亭貲三甲,為錢四千卅二。”

也就是說,1甲值錢1344,黃金2.33兩(二兩一垂,一垂為0.33兩);1盾值錢384,黃金0.66兩(二垂),1馬甲值錢1920,黃金3.33兩(三兩一垂)。

贖耐刑,也就是剃光鬍鬚、鬢髮,但是保留頭髮的刑罰,需要錢7680,也就是13.33兩黃金,這個相比管仲時代的輕罪罰銅30斤,也就是480兩,可是差著不少數量級呢,這些都說明,戰國末年的秦國和秦朝,早就不再用“罰銅”作為手段,而是代之以“罰金”,也就是真正的“黃金”。

那麼,對於商品經濟更加發達的關東六國而言,“千金之賞”,就更不可能是“銅”了,1000斤銅,不夠寒磣人的呢……

回到主問題,秦、漢時代既然“金”已經指代為“黃金”,那麼,“千金”到底是1000個什麼單位的“黃金”?

說到這兒,就要先糾正一些說法,就是黃金在中國古代歷史上,早已是法定貨幣,很多人都因為教科書知道“郢爰”是金幣,但是不知道,在秦國、秦朝和漢朝,都以黃金為法定貨幣,銅質半兩錢則是“下幣”。

戰國時代之後,“一擲千金”中的“金”已不再是“銅”

郢爰

距今2000餘年前,楚國已使用了圖中的金鈑,由於鈐有方形或者圓形的小印,習慣上被稱為“印子金”。金鈑上的銘文有郢爰、陳爰、專爰、覃金、隔爰及盧金等等,尤其以“郢爰”為多,因此也被稱為“爰金”。“郢”為楚國都城名,“爰”為當時楚國的貨幣重量單位。

《史記·平準書》的說法是:

“及至秦,中一國之幣為等,黃金以鎰名,為上幣;銅錢識曰半兩,重如其文,為下幣。”

也就是說,黃金的“一金”,在秦朝為“一鎰”黃金,所謂“千金”,其實就是“千鎰”黃金,不過對於“鎰”這個重量單位究竟多重,至今學術界莫衷一是,為啥呢?

原因很簡單,正如上文中展示的秦朝“衡制”標準換算裡,根本沒有“鎰”,有它的位置的是東方六國。

在秦國和秦代出土的文物,有“鎰”這個重量單位銘文的,只有陝西臨潼武家屯出土的秦代金餅一件,上書“益兩半”,

問題是,該金餅重量250克,與秦1斤(16兩)吻合,與漢代文獻所見的1鎰為20兩或24兩的說法都不吻合。

戰國時代已見考古成果的,有齊、楚、衛、三晉用“鎰”。

其中:

楚鎰為16兩,該國用鎰—兩制;衛鎰、三晉鎰為20兩,衛、韓、魏用鎰—釿制,趙用鎰—兩制;齊鎰為24兩,該國用鎰—錙制。與以上各國均不同,秦則採用斤—兩制。

綜合這些信息,我們只能推測,是秦並天下之後,將原本東方六國常用的“鎰”這個通用“衡制”概念,變成了專屬的貨幣“衡制”概念,而其基本重量應該約等於秦制的1斤,也就是16兩。

而到了漢初,《史記·平準書》記載:

“漢興,接秦之弊,丈夫從軍旅,老弱轉糧饟,作業劇而財匱,自天子不能具鈞駟,而將相或乘牛車,齊民無藏蓋。於是為秦錢重難用,更令民鑄錢,一黃金一斤,約法省禁。而不軌逐利之民,蓄積餘業以稽市物,物踴騰糶,米至石萬錢,馬一匹則百金。”

到了劉邦建國,乾脆把一金黃金定為1斤(248克左右),不再用過去的“鎰”說事兒了。最近在海昏侯墓出土了大量的漢代金餅,其中幾塊上有日期和銘文,指明為“酎金”,重量均在250克左右,可以為上述文獻記載的實物佐證。

所以,到了西漢,“一金”就是黃金“一斤”,“千金”也就是1000斤“黃金”,而不是什麼“黃銅”,這個東西,在《二年律令·金布律》裡明確有規定什麼成色的不能進入市場流通,成為“行金”,不接受“行錢和行金交易,要罰金四兩”,也就是說,在西漢王朝,“黃金”和秦朝一樣,都是流通貨幣。

而且,僅僅從海昏侯墓中,考古學家就發現了大約120公斤的黃金,說明在當時社會上層的黃金擁有量並不小,比如史書記載文帝的親兒子梁孝王死時:

“藏府餘黃金尚四十餘萬斤。”

不過在東漢之後,黃金逐步退出了“上幣”的位置,而成為一種純粹的貴金屬,一直到現代,在中國再也沒有成為“法定貨幣”,而到了明清時代,白銀通行,文人們動輒“金”如何、“白金”如何,實際上說的都是白銀,專指黃金的時候,都會特別指出,只能說是“雅稱”“美稱”,而非什麼實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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