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觉得生育之恩和养育之恩哪个大?

济南房产资讯台


静静认为 : 养育之恩〉生育之恩

俗话说“母子连心”!我们真的难以想象这位母亲当年该是下了多么大的狠心,硬把小儿子送了人!使他与父母,兄弟骨肉分离!

我只记得我小时候,我妈生了我又生了妹妹,我奶奶便和我姑姑偷偷商量:要把我妹妹送人。她们把人家都找好了。当她们准备抱我妹妹时,我妈妈看出了端倪,一把把我妹妹从她们手中夺过来,紧紧搂在怀里,从此一刻都不敢撒手!妈妈拖着虚弱的身子和她们大吵大闹了一个多月,使她们再不敢提“送人”二字!真庆幸妈妈当时的举动,让我有个亲妹妹在身边陪伴。

既然选择了要孩子就要有责任有义务去扶养教育,否则生出来干嘛?!视频中这位母亲姓王,生了三个儿子,她说小儿子属于超生,在孩子一岁时送了人。


命运好像给她开了个大玩笑,她现在的生活很不好,老伴病逝,花光家里所有积蓄,自己脑梗,腿脚不方便自己养大的两个儿子生意赔钱倒闭。她手拄着拐杖对记者边走边说。她每天就早上烧一顿稀饭,吃点咸菜,红薯,泡菜汤艰难度日。




而被她送走的小儿子今年35岁大学毕业后工作十几年了,年薪55万。

所以她打电话联系小儿子,想让他“孝敬”她说“我也是没有办法了,有办法也不会找他的。”

静静认为张大妈小儿子虽然年薪55万,那也是人家养父母的功劳啊,怎么能作为让弃子赡养自己的理由呢?!话说回来如果说都是“计生”惹的祸,那么为什么张大妈要生下来养到一岁呢?

在这方面按照法律,根据《收养法》第23条、《婚姻法》第26条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而收养关系是否成立,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以年代1992年为界

1 之后收养的,需在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之前收养的,养父母与养子女长期共同生活,以父母子女相称,则构成事实收养关系。

本案中,大妈的小儿子在34年前被送养,早于1992年颁布的《收养法》,小儿子对其生父母无法定的赡养义务。

但是人毕竟是讲感情的,按情理来说,王大妈十月怀胎,又养儿子到一岁也确实不易,生母又面临困难,小儿子也有实力帮助,当然他可以自愿选择帮或者不帮,任何人无权干涉。另外,王大妈的两个儿子虽然生意失败,可以选择其它生活门路去养活自己的母亲!我们大家也不不希望看到孤寡老人走投无路啊。

大家有什么不同意见和建议呢?请在评论区共同交流。


静静观天下


我亲舅妈在怀第三个孩子时舅父突然就死了,那时是七十年代,孩子生下来后,他们生活特别不容易,舅妈领着三个小女儿生活,在城市里没有任何亲戚,还要工作上班,实在没办法了,就把刚生下来不久的小女儿忍痛送人了。

都是一个城市,也知道送到谁家了,那家不生育,没有孩子,对收养的孩子特别好,舅妈总是偷偷去看她,但从来不打扰她,孩子一直不知道,结婚的前几天,养父母告诉了她实情,那个孩子痛哭流涕,怎么也不相信,她养父母就把舅妈的详细情况讲给她,并领着她去看望我舅妈,那是她们母女第一次相认。

一开始她还跟舅妈很亲,但是,时间长了,还是跟养母一家更亲,以前还常跟舅妈一家走动,慢慢地就很少了,毕竟人家辛辛苦苦当亲生女儿似的养育了二十多年,养育情胜过了血缘亲情,舅妈很想得开,从来没怪过她,只叹自己福薄,舅舅是六十年代大学生,去世前已经是一个大厂的主要领导了。


竹雅怡楠


首先,这个孩子是在一岁多,因为父母超生,不得已把孩子送给别人去养,而这家养育孩子的家庭必然是付出了很多的心血,将一个弃儿,养育的非常出色,甚至达到年薪55万。不得不说,这对养父母,是一对非常优秀的父母,所以才养育出了一个这么优秀又努力的孩子,这是非常值得庆幸的好事!

接下来,说下他的亲生父母,他们不得已送走超生的孩子,他们也有自己的苦衷,这点可以理解。那么,亲生父母身边的两个孩子因为各种原因,生意失败,他们一家的生活窘迫,也真的让人深表同情。然后,不可避免的就想到了那个曾经送人的孩子,在得知那个孩子生活很好的时候,心中又燃起了无限希望,这应该是每个人都会有的想法。所以亲生父母想寻求帮助,而这个送人的孩子,心里肯定会有抵触情绪,这也是人之常情。但是,在这里,我想说的一点就是,如果当初亲生父母,送他走是为了自己,我希望这次寻求帮助的时候,别在这么自私和理直气壮。虽然生了孩子,但是将孩子养育的这么好的,是他的养父母,这点绝不可以忽略。虽然孩子有赡养父母的责任,但是父母更有义务将孩子养育成人,这两者是相符相成的。

所以,最后,希望父母与孩子之间多交流,多沟通,毕竟双方都是血浓于水的亲人。彼此都不要逼的太紧,更不要道德绑架,最害怕的就是这个了。希望能让亲人变得更亲,而不是双方的互不理解,相互埋怨!

特别是生父母一方,如果第一次放弃孩子,是因为无奈,那么这次請为自己的孩子多考虑一下,他毕竟是你的孩子,你作为父母也应该希望他生活的幸福吧!





浪里剑哥


这个需要讨论吗,养育之恩大于生育恩,不管从法律角度还是人的感情角度,都是这样,通常骂人的话,有娘生没娘教还是弃子说的是什么啊。。。养育吧

案例上的事,是生了你小儿子,你遗弃了他,这么多年未曾看望过,凭什么认你!你养的两个儿子养着你就行了。假如你两个儿子有钱,你小儿子负债呢,你估计都不知道他在哪都。还有你怎么知道你小儿子收入的,专门去打听的吧,有图谋的吧。

你如果还有点良心,就别去影响你小儿子,你小儿子救济你,也是陌生人善捐,也绝不是母子亲情,看清楚了


gmmy


我觉得养育之恩大于生育之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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