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80號)和《省教育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有關工作的通知》(黔教民辦發〔2018〕222)號文件精神,經徵求各區(市、縣)、市直相關部門及行業意見,並經市教育局2018年第15次局長辦公會研究同意,現予以印發,請各單位抓好貫徹落實。
貴陽市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導則(試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明確貴陽市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置條件及辦學要求,規範校外培訓機構設立及辦學行為,根據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標準。
一、適用範圍
① 本標準所稱校外培訓機構,是指在貴陽市行政區域內,由教育部門許可,在民政部門或工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由國家機構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招收中小學階段適齡兒童、少年,實施與學校文化教育課程相關的教育培訓活動或者與升學、考試相關的補習輔導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動的非學歷教育機構。
② 國家及貴陽市對中外合作培訓機構的設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舉辦涉及消防、保安、安全生產等特定行業培訓項目的校外培訓機構,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有特定準入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基本條件
在貴陽市行政區域內設立校外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① 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要求的舉辦者。
② 有合法的名稱、規範的章程和必要的組織機構。
③ 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要求的內部管理制度。
④ 有符合規定任職條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長(行政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員。
⑤ 有與培訓類別、層次及規模相適應的師資隊伍。
⑥ 有與所開辦培訓項目相匹配的辦學資金。
⑦ 有與所開辦培訓項目及規模相適應的辦學場所及設施設備。
⑧ 有與所開辦培訓項目相對應的課程(培訓)計劃及教材。
⑨ 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舉辦者
校外培訓機構的舉辦者,可以是國家機構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舉辦者應當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屬性,並具備相應條件。
法人
①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
② 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有關經營(運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單位名單,無不良記錄。
③ 法定代表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自然人
①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
② 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
③ 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聯合辦學者
① 兩個以上國家機構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聯合舉辦校外培訓機構,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協議,明確辦學宗旨、培養目標以及各自權利義務和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
② 聯合辦學者出資計入校外培訓機構註冊資本或開辦資金的,應當明確各自計入註冊資本或開辦資金的出資數額、方式以及相應比例。
四、名稱
① 校外培訓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語義一致。同時,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
② 申請設立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其名稱應當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等法規規章的規定。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名稱,依次由行政區劃名稱、字號(兩個以上漢字組成)、業務領域、組織形式四部分組成。
③ 申請設立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其名稱應當符合(民辦學校名稱規範性文件)《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貴陽市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等法規規章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方面的相關規定。
④ 本標準實施前設立的校外培訓機構,其名稱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可以繼續沿用。
五、章程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制定章程,舉辦者根據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參與辦學和管理活動。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① 名稱、住所。
② 辦學宗旨、類型。
③ 辦學的業務範圍。
④ 資產來源及管理使用原則。
⑤ 組織管理制度。
⑥ 決策機構及監督機構的產生辦法、人員構成及議事規則。
⑦
法定代表人的產生及罷免程序。⑧ 機構終止程序及終止後資產的處理辦法。
⑨ 章程修改程序。
⑩ 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六、組織機構
① 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做到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工作同步開展,確保校外培訓機構始終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
② 決策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設立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決策機構成員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校長(行政負責人)、黨組織負責人和教職工代表等組成。決策機構負責人應當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③ 執行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建立以校長(行政負責人)為主要負責人的執行機構,校長(行政負責人)依法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權。
④ 監督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建立相應的監督機構,理事會、董事會、決策機構人員不得擔任監督機構成員。
七、管理制度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制定並完善以下各項規章制度:
① 行政管理制度。
② 教學管理制度。
③ 安全管理制度。
④ 員工管理制度。
⑤ 學生管理制度。
⑥ 檔案管理制度。
⑦ 資產管理、財務管理以及學雜費存取專用賬戶管理制度。
⑧ 收費和退費管理制度。
⑨ 設施設備管理制度。
⑩ 師資培訓及考核制度。
八、法定代表人、校長(行政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員
法定代表人
校外培訓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依法應當由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行政負責人)擔任,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①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
② 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校長(行政負責人)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聘任專職校長(行政負責人),校長(行政負責人)除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及教育教學規律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①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
② 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70週歲。
③ 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有教師資格證或其他相應專業資質,有5年以上相關教育管理經驗和良好業績。
教學管理人員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配備專職教學管理人員,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和3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
財務管理人員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配備具有從事會計工作的專業會計人員,會計和出納不得兼任。
安全管理人員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監管職責,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九、師資隊伍
①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根據所開設培訓項目及規模,配備結構合理、數量充足的專兼職教師隊伍,且專職教師數不得少於教師總數的1/4,單個教學場所(含教學點)的專職教師不得少於3人。
② 校外培訓機構所聘任的專兼職教師,應當具有教師資格或相關專業技能資格。其中,從事語文、數學、外語、物理、化學等與升學或考試相關學科及其延伸類培訓的授課教師,應當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證。
③ 校外培訓機構聘任外籍教師,應當符合《外籍教師來黔任職相關規定》的要求。
④ 校外培訓機構不得聘用公民辦中小學(幼兒園)在職教師。
十、辦學投入
①
舉辦者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相應的出資義務。其中,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根據相關非營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及時足額繳存開辦資金;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按照相關營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在出資者承諾的期限內分期繳納註冊資金。涉及聯合辦學的,舉辦者之間對辦學投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② 舉辦者的辦學投入應當履行法定出資驗資程序。根據校外培訓機構規模及區、市、縣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開辦資金不得低於50萬元(學科類不得低於30萬元,非學科類不得低於50萬元)。舉辦者以貨幣資產出資的,應當提供具有資質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舉辦者以自有土地使用權以及房屋產權、教育教學設施設備以及圖書資料等財物、知識產權和商標商譽等無形資產作為辦學出資的,應由具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且符合註冊登記部門規定的出資比例要求。
③ 舉辦者應當將貨幣、土地使用權、房屋及知識產權等所有辦學投入及時過戶到校外培訓機構名下,依法落實法人財產權。 法律法規對校外培訓機構出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④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雜費專用賬戶,賬戶最低餘額不得低於10萬元。
十一、辦學場所和設施設備
申請設立校外培訓機構,應當避開影響學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學生人身安全的場所。居民住宅不得作為校外培訓機構的註冊及辦學場所。舉辦者以自有場所辦學的,應當提供辦學場所的房屋產權證明材料;以租用場所辦學的,應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合同,租賃期限自申請辦學之日起不得少於5年。此外,用於辦學的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要求:
場地面積要求
① 校外培訓機構法人註冊地實際使用的辦學場所按類別每類不少於200平方米,且不能交叉使用。其中,教學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辦學場所總建築面積的2/3,且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教學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3平方米。
② 校外培訓機構辦學場地樓層及教學用房設置條件參照《中小學設計規範》(GB50099-2011)執行。不得選用居民住宅、倉庫、地下層、無施工許可證建造房屋、無產權證及其它有安全隱患的場所,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設置要求,並經公安消防機關檢查驗收。開展學前教育年齡段的培訓機構原則上不得高於3層。
③ 招收寄宿學員的校外培訓機構,其生均宿舍建築面積不得少於6.5平方米。其中,文化教育類校外培訓機構還應當配備與寄宿學員規模相匹配的閱覽、生活與運動場所。
④ 同一縣域內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參照本標準導則批准。
安全要求
① 消防安全要求
● 校外培訓機構的辦學場所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要求,並取得相應的消防安全證明材料。
● 凡是招收寄宿學員的校外培訓機構,其向學員所提供的宿舍應當符合相關消防要求。
② 房屋安全要求
● 校外培訓機構的辦學場所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房屋安全要求並取得相應的房屋安全證明材料。
● 新裝修的場所必須提供室內空氣檢測合格證。
③ 食品安全要求
● 向學員提供餐飲服務的校外培訓機構,必須取得相應的食品經營許可等相關證照。
● 招收寄宿學員的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規定配備管理人員,落實食品安全防範措施。
④ 人身安全要求
●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為參訓對象購買人身安全保險,防範和化解安全事故風險。
設施設備要求
●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具備與培訓內容、規模相適應的設施設備。
十二、培訓項目、課程及教材
① 校外培訓機構開展項目培訓,應當符合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不得違背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規律。
② 校外培訓機構培訓內容、班次、招生對象、進度、上課時間及收費標準、招生廣告等按管理權限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佈。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縣(區)中小學同期進度。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30,不得留作業。嚴禁組織舉辦中小學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
③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選用與其培訓項目及培訓計劃相匹配的教材,且舉辦者需對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規性以及自願接受主管部門檢查等作出書面承諾。涉及引進教材的,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出版物進口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違反憲法法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民族團結、宣揚邪教迷信。
④ 校外培訓機構以互聯網等信息網絡方式提供教學服務的按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附則
本標準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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