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發商抵押商品房大產權證 業主能不能收房會有什麼風險


1、先普及一下“大產證”和“小產證”知識,許多人至今未弄明白。大產證本質上就是“房”或“地”從“無”到“有”的一個初始登記的發證,如同嬰兒出生,發個出生證一樣。開發商在一塊地上建了若干套房屋,這房屋原先地球上是沒有的,現在有了,要取得國家管理機構對其法律上的認可確權,我們把這個認證過程稱之為“房屋初始登記”,把經過確權的結果以頒發房屋產權證形式固定下來。這張證俗稱“大產證”。又因為產權人把它擁有的某套房屋賣給了或“送”給了別人,受讓人也要對其取得的房屋確權,取得法律文書。我們把這房屋的過戶過程稱之為“房屋轉移登記”。登記的過程就是審核的過程。若它符合國家的規定,則對這套房屋的新產權人發證,這個證稱為“小產證”。

2、“開發商拿不出大產證是因為抵押給銀行了”是個混淆的錯誤的概念。首先弄清楚,抵押物是“大產證”?“房屋”?大產證是不能做抵押物的!即便是房屋抵押也不用將辦出的大產證押給銀行的,這點開發商和銀行都懂的。既然交房前就存在抵押了,從開發商角度講,只能是發生過“在建工程抵押”,從購房人角度講,是“預購商品房”的抵押。國家規定,凡是被列入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不能進行預售,除非銀行對該套房屋先解除了抵押。因為賣給個人,個人完全可以拿它辦“按揭”抵押給銀行的。這會形成一套期房的雙重抵押,是不許可的。

再則,“抵押”不轉移“佔有權”,這是抵押與典當的本質區別。你把房屋抵押給了銀行,你照樣可以使用該房屋啊!

3、抵押不影響產權登記,也不影響交房。交房是房屋的實物轉移,辦證是房屋的權屬轉移,兩者可以有條件地分離,現實中幾乎無法做到同時轉移。房屋買賣,雙方約定的交房條件可以有兩種:一是取得了住宅入住許可證但還沒辦出大產證就交房;二是辦出大產證後的交房。法規上都是可以的。你的屬於哪種,參見購房合同約定。符合約定的就能交房。即便抵押還存在,開發商照樣可以辦出大產證並自己拿著,你按揭的房屋照樣可以辦出小產證你並持有它。辦理了抵押登記後,銀行取得的是“其他權利證明”或“他項權利證明”。用專業術語來表達:產權證發給產權人,“他項權利證明”發給債權人或抵押權人,兩碼事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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