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存1900萬剩30元 起訴2次都敗訴,銀行太黑還是男子太不小心

男子在銀行存1900萬5年後僅剩30元 起訴2次都敗訴,這是銀行太黑了,還是男子太不小心。。。

第一、銀行設置各種格式條款,如“密碼交易視為本人”,讓千千萬萬的存款用戶擔受各種潛在風險,是不是應該。?

2016年5月,葉國強因詐騙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法院認定其犯罪事實為:自2010年5月至2011年6月,葉國強將胡先生匯入葉女士賬戶的1900餘萬元資金用於黃金現貨、股票、期貨交易及個人資金週轉。此外,葉國強還以幫助同學陳某配資給他人炒股,並能收取1.2%的月息為由,誘使陳某開設賬戶,並存入人民幣200萬元,將銀行卡與密碼交給葉國強。後葉國強將該筆款項用於炒股、歸還個人債務、支付他人利息33.6萬元。

法院一審認定“密碼交易視為本人”

葉女士隨後將農行青田支行訴至法院。其起訴稱,自己從未將身份證或者護照交給過葉國強,也從未書面授權葉國強轉賬或者取現,自己也從未到銀行辦理過上述業務,青田支行違規辦理開戶、轉賬和取現,致使自己的鉅額存款被騙,因此應承擔責任。

2017年12月18日,浙江省青田縣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根據麗水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認定的事實,結合在案證據可以證實,葉女士是同意並認可其丈夫以其名義開戶辦卡,同意丈夫將共有資金委託葉國強進行理財,由此認定葉女士與其丈夫之間已經形成了委託代理關係。葉女士同意丈夫將銀行卡和密碼交給葉國強,委託葉國強進行理財,葉國強與葉女士之間形成了再代理關係。

鑑於葉女士與葉國強之間的委託代理關係,法院最終認定,葉國強持有葉女士借記卡轉賬、取現的行為屬於葉國強行使代理權的行為,其結果應當視為葉女士本人交易,不屬於款項被冒領、盜領的情形,青田支行在履行合同義務時並未構成違約。

法院一審駁回葉女士的起訴。葉女士向麗水市中院提出上訴。

浙江高院的再審受理的送達回證

二審法院認定銀行違規操作

2018年8月,麗水市中院二審宣判,雖然法院仍判決葉女士敗訴,但沒有在判決書中將“密碼交易為本人”這項銀行的規定,作為判決依據。

法院二審認為,雙方存款合同的真實有效。現有證據顯示,葉女士和胡先生與葉國強之間形成委託理財關係,葉國強雖然當時在農行青田支行任職,但其與胡先生的委託理財關係不代表單位,不屬於職務行為,並且,葉女士與銀行未形成理財產品合同,也沒有發生事實上的理財行為,葉女士與銀行不存在委託理財的法律關係。

本案中,銀行在為葉女士辦理開戶的業務中存在不當操作,但開戶本身是葉女士真實自願的行為,因此不影響存款合同的效力。雖然銀行在辦理櫃面轉賬業務中存在違規操作行為,且自助轉賬無論是否違規操作,都是葉女士的真實意思表示。銀行的轉、取款服務只是葉國強使用資金的途徑,葉女士的損失是由於葉國強將資金購買高風險的股票期貨所致,銀行的違規操作與葉女士的損失不存在因果關係。

法院據此判決駁回葉女士起訴,維持原判。葉女士隨即向浙江省高院提出申訴,11月23日,浙江省高院對該案正式立案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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