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紀委:又創兩個“第一” 追逃追贓一刻不停

“我2016年拿到了保加利亞綠卡,今年還提交了入籍申請,本以為終於自由了,沒想到一上‘紅通’,沒多久警車就開到了我面前。”11月30日上午9點,首都國際機場三號航站樓休息室裡,剛剛被從保加利亞引渡回國的職務犯罪嫌疑人姚錦旗面對媒體採訪感慨萬分,“外逃生活太淒涼了,看上去好像你是自由的,實際一點都不自由”。

倉皇出逃13年後,這位浙江省新昌縣原常務副縣長,終於結束了惶惶不可終日的“亡命”生涯。當日,在中央追逃辦統籌協調下,中保兩國反腐敗和執法部門密切合作,姚錦旗被引渡回國。這是今年3月國家監委成立後成功引渡第一案,也是我首次從歐盟成員國成功引渡涉嫌職務犯罪的國家工作人員。

今年3月監察法頒佈施行、國家監委成立後,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進一步加強,辦理追逃追贓案件的資源進一步整合,上下一體的工作機制更加明確,追逃追贓工作不斷開創新局。4月24日“天網2018”行動啟動,6月6日對外發布50名外逃人員有關線索,6月22日賴明敏成為國家監委成立後首個到案“百名紅通人員”,7月11日許超凡成為國家監委成立後第一個從境外遣返的職務犯罪嫌疑人,8月23日國家監委等五部門首次發佈“敦促投案自首公告”,引發投案自首連鎖反應……一個又一個“第一”,見證著追逃追贓的堅實足跡,生動體現出監察體制改革後製度優勢正加速轉化為治理效能。

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強調,要加強反腐敗綜合執法國際協作,強化對腐敗犯罪分子的震懾。他還指出,“要搭建追逃追贓國際合作平臺”“要加快與外逃目的地國簽署引渡條約、建立執法合作”。引渡,是指根據雙邊條約、多邊條約或以互惠為基礎,向外逃涉案人所在地國提出請求,將涉嫌犯罪人員移交給國內進行追訴和處罰。和遣返、勸返、異地追訴等追逃方式相比,引渡是開展境外追逃的正式渠道和理想方式。

中央追逃辦堅決貫徹落實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緊緊咬住簽訂引渡條約這個關鍵,深入推進外逃人員引渡工作。今年10月,保加利亞警方根據紅色通緝令抓獲姚錦旗後,因我國早在1996年就和保加利亞簽署了引渡條約,中央追逃辦即刻聯繫保方,商討引渡事宜。最終,姚錦旗落網1個多月後就被成功引渡回國。當前,我國已與50餘個國家簽署了引渡條約,並與不少國家探索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為基礎開展引渡合作。實踐證明,引渡是追逃追贓的一把利器,是關鍵一招,要繼續用足用好。

無論是在國內懲治腐敗,還是開展反腐敗國際合作,我們始終堅持依規依紀依法。特別是黨的十九大以來,我國反腐敗國際合作和追逃追贓工作法治化水平不斷提升。今年3月20日起公佈施行的監察法,對反腐敗國際合作作出專章規定,明確監察機關追逃追贓職責,確立了監察機關追逃追贓案件主辦部門的地位。10月26日起公佈施行的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進一步建立了刑事缺席審判制度,規範和完善我國刑事司法協助體制,為加強國際追逃追贓提供了更完善的法律依據和更可靠的程序保障,也推動我們進一步擴大反腐敗國際合作“朋友圈”。據中央追逃辦有關工作人員介紹,本次姚錦旗案中,我方以國家監委名義提出引渡請求,得到了保方的尊重、認可和支持,並非常及時、快速地做出了反饋。

“回顧過往13年,被抓是必然的!拖在那裡,只會把自己拖死,斷了後路。”姚錦旗以自己親身經歷袒露肺腑之言。當前,距離《關於敦促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公告》的最後期限僅剩一個月。時間不多了!外逃人員如果還在拖延、糾結、猶豫、觀望,任憑爭取寬大處理的機會白白流失,等來的只能是依法從嚴懲處。


分享到:


相關文章: